2010-11-23 19:31:39犀利9
中等學校輔導教師,諮商與輔導,輔導教師,輔導學分,專業輔導背景
中華民國97年9月 25 日台訓(三)字第
(一 (ㄧ)、依據
1 1行政院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院臺教字第○九七○○八三七三六號
函核定「精緻國教發展方案-國民中學階段」。
教 2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研商落實國民中小
學輔導教師輔導工作暨輔導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決議紀錄。
(二 (二 )、落實輔導教師專業聘任:輔導教師之選任及專業知能認定
依下列規定辦理。
1.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但國小六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任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報經縣市政府同意後,不在此限。
2.輔導教師依表二所列專業背景優先順序選任。但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學校全體教師中無人具表二所述之專業背景者,得就該校全體教師之學經歷背景造冊後,由校長本權責檢視評估遴選較具教育熱忱與輔導專業知能之教師,於報經各縣市政府核定後任之。
3.輔導教師每年輔導知能在職教育進修時數應達十八小時。
表二 輔導教師專業背景優先順序表
專業背景 |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 |
2.領有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 | |
3.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 |
4.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