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19 11:42:00joyce

不論過失只論道義撞人不救護 判肇事逃逸

<< 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 93..01.19 >>

  車禍案中,肇事者常誤以為自己若沒有過失,就不必負擔救護死傷者的責任,即使逃逸也沒有刑責。最高法院日前判決一件公共危險案認為,車禍肇事致人死傷,不論肇事者是否有過失,均應負擔救護責任,以減少死傷,否則,即應負刑法肇事逃逸罪責。

  最高法院認為,刑法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的肇事逃逸罪,是以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以減少死傷。因此,只要有駕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就構成該罪,肇事者是否有過失,並非關鍵。

  本案是於九十一年十一月間發生在台北市文山區,李姓市民駕駛自小客車擦撞官姓婦女,官女摔倒,顏面挫傷,兩齒斷裂,左肩挫傷,兩腿也挫傷,李某未停車救護,逕行駕車駛離現場,官女自行前往萬芳醫院治療,並向警方報案,提出告訴。

  訴訟中,李姓市民爭辯,本件車禍是由於官女不遵守交通規則所致,肇事過失責任並不在他。但法官認為,就算車禍是因官女過失所致,李姓市民撞到官女後,也應即時救護,不應逃逸,一旦肇事逃逸,就成立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