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1 16:21:14虎牌
◑台灣行◑兩本護照如何恢復戶籍?
市公所發函給Barbie
出境超過兩年,戶籍將於某月某日遷出.........
除藉嗎?
去年持美護照回台灣,造成人回去卻無紀錄的烏龍現象
今年特地持中華民國護照.......
由美返台過程如下:
1.持美國護照至『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中華民國停留簽證(註1,2) 。
2.持美國護照出境(中華民國護照藏好,但不要放拖運行李中)。
3.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護照上蓋入境日期章)。
4.持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原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此舉為恢復戶籍(註3) ,同理可辦健保復保。
由台返美過程如下:
1.持兩本護照出境,告知移民關工作人員,美國護照要補蓋章(只幫你蓋出境章)。
2.至隔壁公務關櫃台請求補蓋美國護照入境章(自己要記得,移民關人員不會提醒你,此時兩本護照皆已有入出境台灣的日期章)。
3.持美國護照入境(出入美國關,美國不會蓋任何章,只會問你在某地停留多久?中華民國護照再度藏好)。
註1:
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oulevard, Suite 70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電話:(002-1-213)-3891215
註2:
辦理中華民國停留簽證(效期五年):
相對處理費:新台幣3600元,折合美金10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其他人美金36或72)。
停留期限:
A: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去年申請過延期,至縣、市政府警察局即可,免費)。
B:若免簽入境,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三十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適合來去匆匆者,省錢)。
註3:
在台原有戶籍者,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相關規定如下: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出境超過兩年,國內戶政機關自動登記「人在國外」並辦理戶籍遷出。
當事人若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可於入境後十五日內,持下列證件逕向原戶籍 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一)經機場或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二)原在台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申請人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則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如持外國護照入境,則無法申請恢復戶籍。
出境超過兩年,戶籍將於某月某日遷出.........
除藉嗎?
去年持美護照回台灣,造成人回去卻無紀錄的烏龍現象
今年特地持中華民國護照.......
由美返台過程如下:
1.持美國護照至『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辦理中華民國停留簽證(註1,2) 。
2.持美國護照出境(中華民國護照藏好,但不要放拖運行李中)。
3.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護照上蓋入境日期章)。
4.持中華民國護照及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向原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此舉為恢復戶籍(註3) ,同理可辦健保復保。
由台返美過程如下:
1.持兩本護照出境,告知移民關工作人員,美國護照要補蓋章(只幫你蓋出境章)。
2.至隔壁公務關櫃台請求補蓋美國護照入境章(自己要記得,移民關人員不會提醒你,此時兩本護照皆已有入出境台灣的日期章)。
3.持美國護照入境(出入美國關,美國不會蓋任何章,只會問你在某地停留多久?中華民國護照再度藏好)。
註1:
駐洛杉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Los Angeles
3731 Wilshire Boulevard, Suite 700
Los Angeles, CA 90010. U.S.A.
電話:(002-1-213)-3891215
註2:
辦理中華民國停留簽證(效期五年):
相對處理費:新台幣3600元,折合美金100元,目前僅適用於美籍人士(其他人美金36或72)。
停留期限:
A:停留期限為六十天或九十天且無「不得延期」字樣註記者,抵華後倘須作超過原停留期限之停留 ,得於期限屆滿前,檢具有關文件向停留地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延長停留,最長得延期至一百八十天為限。(去年申請過延期,至縣、市政府警察局即可,免費)。
B:若免簽入境,停留期限自入境翌日起算三十天為限,期滿不得延期及改發其他停留期限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適合來去匆匆者,省錢)。
註3:
在台原有戶籍者,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後,如何辦理恢復戶籍:
相關規定如下:
在台原有戶籍人民,出境超過兩年,國內戶政機關自動登記「人在國外」並辦理戶籍遷出。
當事人若持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可於入境後十五日內,持下列證件逕向原戶籍 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一)經機場或港口蓋有入境查驗戳記之中華民國護照正本。
(二)原在台之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申請人如未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則持原戶籍所在地之除戶謄本,向現住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如持外國護照入境,則無法申請恢復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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