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20 09:23:00aq
全民健康保險配合「感染症防治醫療網」支付原則
全民健康保險配合「感染症防治醫療網」支付原則 93.3.10
壹、目的
為促進醫療資源運用效率,以降低全體醫療體系遭受新興傳染病衝擊之風險,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感染症防治醫療網」規劃,特訂定本方案,以保障指定醫院之營運,促使總額醫療資源合理分配。
貳、適用對象
「感染症防治醫療網」階段性啟動流程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啟動之「感染症防治醫院」。
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原則
一、醫院採自主管理模式者
(一)以去年同期全民健保核付醫療費用(不含藥品及特殊材料)為基準費用,今年同期醫療費用(不含藥品及特殊材料)小於基準費用者,差額之70%由全民健保支付,差額之30%由疾病管制局支付。
(二)藥品及特殊材料費用採核實申報及支付。
(三)醫院專任牙醫及中醫醫師人力與去年同期醫師數比較,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比例減少牙醫或中醫費用額度。
(四)專款專用項目仍依各專款實施方案執行。
(五)分別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協商自主管理模式,差額費用優先自各部門(醫院、牙醫門診及中醫門診)總額預先扣除。
二、不實施自主管理模式者,醫院得選擇核實申報醫療費用,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進行審查後支付。
肆、監控措施
醫院未配合下列措施,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央健康保險局得通知停止本支付原則之適用:
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相關規定。
二、各縣市衛生局訂定之執行規定。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進行之監控項目:
(一)配合設立177發燒諮詢專線,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二)開立之門診診次、病床數及服務項目,與去年同期比較應合理。
(三)提供病患適當醫療服務,未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者。
(四)配合收治轉診病患及提供感染症防治資源調度使用。
(五)民眾申訴與建議。
伍、實施日期
一、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
二、第三級疫情啟動醫院適用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另如未經選定為「感染症防治醫療網」第二期之國家級或區域級防治醫院者,停止適用。
二、本支付原則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議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公告後實施。
壹、目的
為促進醫療資源運用效率,以降低全體醫療體系遭受新興傳染病衝擊之風險,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感染症防治醫療網」規劃,特訂定本方案,以保障指定醫院之營運,促使總額醫療資源合理分配。
貳、適用對象
「感染症防治醫療網」階段性啟動流程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及第三階段啟動之「感染症防治醫院」。
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原則
一、醫院採自主管理模式者
(一)以去年同期全民健保核付醫療費用(不含藥品及特殊材料)為基準費用,今年同期醫療費用(不含藥品及特殊材料)小於基準費用者,差額之70%由全民健保支付,差額之30%由疾病管制局支付。
(二)藥品及特殊材料費用採核實申報及支付。
(三)醫院專任牙醫及中醫醫師人力與去年同期醫師數比較,減少百分之十以上者,應依比例減少牙醫或中醫費用額度。
(四)專款專用項目仍依各專款實施方案執行。
(五)分別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各分局協商自主管理模式,差額費用優先自各部門(醫院、牙醫門診及中醫門診)總額預先扣除。
二、不實施自主管理模式者,醫院得選擇核實申報醫療費用,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進行審查後支付。
肆、監控措施
醫院未配合下列措施,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中央健康保險局得通知停止本支付原則之適用:
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相關規定。
二、各縣市衛生局訂定之執行規定。
三、中央健康保險局進行之監控項目:
(一)配合設立177發燒諮詢專線,提供電話諮詢服務。
(二)開立之門診診次、病床數及服務項目,與去年同期比較應合理。
(三)提供病患適當醫療服務,未影響民眾就醫權益者。
(四)配合收治轉診病患及提供感染症防治資源調度使用。
(五)民眾申訴與建議。
伍、實施日期
一、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
二、第三級疫情啟動醫院適用至九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另如未經選定為「感染症防治醫療網」第二期之國家級或區域級防治醫院者,停止適用。
二、本支付原則經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議通過,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後公告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