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1-20 16:03:00aq

流感疫苗建議修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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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ed-assn.org.tw/doc/疫苗接種建議修正.doc






縣市政府衛生局委託醫院診所辦理流感疫苗接種工作合約書條文建議修正表
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修正條文 疾病管制局所訂之樣本 說      明
○○縣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佈之「九十三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特委託    醫院診所(以下簡稱乙方)協助辦理接種工作,訂立條款如左: ○○縣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甲方)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公佈之「九十二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特委託    醫院診所(以下簡稱乙方)協助辦理接種工作,訂立條款如左: 一、 將九十二年度修改為九十三年度,以供明年使用之需。
一、乙方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該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作業流程、規定之接種對象、工作項目、時程(如計畫書)辦理本項接種工作,並須提報基本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依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公告、配合本項接種工作填報各項報表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如有修正事項,需經甲、乙雙方同意方得為之。 一、乙方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該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作業流程、規定之接種對象、工作項目、時程(如計畫書)辦理本項接種工作,並須提報基本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依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公告、配合本項接種工作填報各項報表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如有修正事項,由甲方另函通知。 一、 醫療院所與各縣市衛生局訂立契約,約定照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該流感疫苗接種計畫作業流程、規定之接種對象、工作項目、時程(如計畫書)辦理本項接種工作並須提報基本資料經甲方審核通過、依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公告、配合本項接種工作填報各項報表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上述所列事項已為契約之一部分當屬無疑。二、 故當各縣市衛生局或醫療院所欲變更契約內容時,當需締約雙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得為之。
二、乙方應向甲方提報之基本資料如左:(一) 接種單位負責醫師之家醫科、內科、外科、婦產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衛生所、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除外)(二) 接種人力編制:包括醫師、護士、社服員、志工及可臨時機動調派之人力(三) 冷藏設備證明(四) 接種流程圖(五) 接種場所空間配置(六) 每日限最高接種人數(七) 避免擁擠施打規劃之行政措施(八) 因應SARAS疫情接種時之配套措施(九) 認養社區接種站 若醫院診所有認為無特別限制每日最高接種人數及採取避免擁擠施打規劃之行政措施或根本沒有認養社區接種站之情事時,前項第六、七、九款規定的資料得不予提報。 二、乙方應向甲方提報之基本資料如左:(一) 接種單位負責醫師之家醫科或內科專科醫師證書影印本(衛生所、山地離島等偏遠地區除外)(二) 接種人力編制:包括醫師、護士、社服員、志工及可臨時機動調派之人力(三) 冷藏設備證明(四) 接種流程圖(五) 接種場所空間配置(六) 每日限最高接種人數(七) 避免擁擠施打規劃之行政措施(八) 因應SARAS疫情接種時之配套措施(九) 自費接種價格及收費細目(十) 認養社區接種站 一、 修改第一款之規定。舉凡現行醫療照護制度、家庭醫師制度、糖尿病共同照護網、結核病防制、或預防接種等醫療政策,均朝向擴大科別醫師共同加入之方向發展,建議比照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制度開放成五大專科,以求建立周密之醫療照護網。二、 刪除第九款之規定 本次合約規範之對象,僅限於公費施打流感疫苗的部分,自費接種的部分並不宜在本契約中規定。三、 若醫院診所有認為無特別限制每日最高接種人數及採取避免擁擠施打規劃之行政措施或根本沒有認養社區接種站之情事時,前項六、七、九款規定的資料得不予提報,以免徒增醫院診所之困擾,爰此,增列第二項條文。
三、乙方於辦理本項接種業務時,應就左列項目張貼公告於明顯處,使民眾瞭解本項接種服務之相關規定。(一) 接種流程(二) 每日限制最高接種人數(三) 現場掛號方式(四) 預約辦法(五) 張貼衛生單位印製之轄內所有合約醫療院所名單(六) 籲請民眾勿重覆施打(七) 完成接種後領取接種記錄卡 前項張貼公告項目一至四款,若醫院診所認為無特別公告的必要,得不予公告,至於公告項目五至七款的部分應由甲方統一製作後,交由乙方張貼。 三、乙方於辦理本項接種業務時,應就左列項目張貼公告於明顯處,使民眾瞭解本項接種服務之相關規定。(一) 接種流程(二) 每日限制最高接種人數(三) 現場掛號方式(四) 預約辦法(五) 張貼衛生單位印製之轄內所有合約醫療院所名單(六) 籲請民眾勿重覆施打(七) 完成接種後領取接種記錄卡 公告項目第一至四款的部分,會因醫院診所的個別差異而有所不同,在大型醫院的部分往往會有特別的規定,此時應張貼公告讓就醫病患瞭解,惟在一般小型診所的部分,其操作流程與平常的看診方式並無不同,自無強制其另行公告之必要,至於公告項目五至七款的部分,因涉及公益應由政府機關統一製作後交由醫院診所張貼。
四、乙方於辦理本項接種業務時,應特別注意,不得違反左列事項:(一) 自費疫苗與本計畫提供之免費疫苗應分開存放,且不可將免費疫苗施打於非本計畫實施對象(二) 確保服務品質:配合計畫採取相關行政措施,預防擁擠排隊接種及避免民眾抱怨,提供方便、快速及親切之接種服務(三) 接種前應詳細診察評估(四) 對於個案接種後所產生之反應,應予妥適之處置及治療 四、乙方於辦理本項接種業務時,應特別注意,不得違反左列事項:(一) 自費疫苗與本計畫提供之免費疫苗應分開存放,且不可將免費疫苗施打於非本計畫實施對象(二) 確保服務品質:配合計畫採取相關行政措施,預防擁擠排隊接種及避免民眾抱怨,提供方便、快速及親切之接種服務(三) 接個案資料應確實,不得虛報或浮報診察費(四) 接種前應詳細診察評估(五) 對於個案接種後所產生之反應,應予妥適之處置及治療 一、 刪除第三款。 診察費由中央健保局依規定核定撥發,醫院診所何來浮報診察費之可能,故將本款刪除。
五、乙方辦理本項計畫實施對象接種工作,依規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或衛生署申報診察費,並得向接受接種個案收取掛號費,惟如由乙方至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居家護理個案及社區接種站或到宅接種者免除掛號費。門診單純注射流感疫苗者得免部分負擔,門診看病或住院期間順便注射疫苗者仍應依門住診規定自付部分負擔。 五、乙方辦理本項計畫實施對象接種工作,依規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診察費壹佰點,並得向接受接種個案收取掛號費(掛號費之收取得由甲方統一訂之),惟如由乙方至居住於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護理之家、榮民之家受照顧者、榮民醫院公務預算床榮患、居家護理個案及社區接種站或到宅接種者免除掛號費。門診單純注射流感疫苗者得免部分負擔,門診看病或住院期間順便注射疫苗者仍應依門住診規定自付部分負擔。 一、有關乙方辦理本項計畫實施對象接種工作,依規定向中央健康保險局申報診察費壹佰點的部分,支付點數實屬過低,無法反應醫療服務的成本,故應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申報診察費點數。二、 刪除掛號費之收取得由甲方統一訂之的規定。 流感疫苗的施打本質上無異於一般醫療行為,其掛號費的收費標準,不宜另行規定。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若依現行條款規定,將掛號費之收取標準分別授權給甲方(各縣市衛生局)統一訂之,將可能造成因縣市的不同,收費標準亦不相同,一國多制的現象,嚴重違反行政程序法第六條規定之平等原則。三、將來是否繼續由中央健保局支付仍有爭議,所以應將衛生署也列入給付單位。
六、甲方人員得隨時前往乙方查核冷藏設備、前述應提報資料、應公告事項、應注意事項、建議採行之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資料與事項,乙方不得拒絕。 六、甲方人員得隨時前往乙方查核冷藏設備、前述應提報資料、應公告事項、應注意事項、建議採行之配套措施及其他相關資料與事項,乙方不得拒絕。 本條未修正。
七、罰則(一) 乙方辦理本項接種工作之疫苗,由甲方免費供應,並由雙方協定領送方式。乙方應依規定之冷藏溫度等儲存及運送疫苗並向甲方報銷。如有短少或因乙方之過失變質時,乙方每劑應以進貨平均單價原價賠償。(二)乙方如有將免費疫苗施打於非本計畫實施對象之情事。立即終止合約,並以查核當日之接種量及施打於非實施對象比率為計算基準,自查核當日回推至開打日,計算需賠償劑數(開打日起至查核日合計日數×查核當日接種量×施打於非實施對象比率),且每劑以進貨單價之五倍計罰。(三)未依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公告、未能配合本項接種工作填報各項報表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列為明年不再續約之觀察名單。(四)乙方如因未依接種計畫採取配合行政措施或因服務品質不佳,致引起民眾抱怨之情形,經查屬實,列入明年不再續約之參考。 七、罰則(一) 乙方辦理本項接種工作之疫苗,由甲方免費供應,並由雙方協定領送方式。乙方應依規定之冷藏溫度等儲存及運送疫苗並向甲方報銷。如有短少或因乙方之過失變質時,乙方每劑應以進貨平均單價七倍賠償。(二) 乙方如有將免費疫苗施打於非本計畫實施對象之情事。立即終止合約,並以查核當日之接種量及施打於非實施對象比率為計算基準,自查核當日回推至開打日,計算需賠償劑數(開打日起至查核日合計日數×查核當日接種量×施打於非實施對象比率),且每劑以進貨單價之十倍計罰。(三) 使用過期疫苗,依藥事法第九十條規定,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取消合約資格。(四) 超額收取自費接種費用,依醫療法第十八條及七十七條規定,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超額收取免費接種費用,並取消合約資格。(五)未依規定進行相關事項之公告、未能配合本項接種工作填報各項報表及採取行政配套措施,列為明年不再續約之觀察名單。(六)乙方如因未依接種計畫採取配合行政措施或因服務品質不佳,致引起民眾抱怨之情形,經查屬實,列入明年不再續約之參考。 一、 修正第一款的賠償金額倍數 損害賠償,應以填補所受的損害及所失的利益為原則(請參閱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特別是在因過失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實不宜為過重之處罰。 醫院診所辦理本項接種工作,在儲存及運送疫苗的過程中,因一時過失而造成疫苗短少或變質的情況,在所難免,若因此科予過重的責任,實屬不當,爰建議以進貨平均單價原價賠償即可。二、 修正第二款的計罰倍數原條文的計罰倍數過高,顯然不合理,應予適當修正。三、 刪除第三款之規定 流感疫苗的製作,係疫苗製造廠商依世界衛生組織每年建議更新之病毒株種類製造,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據以採購提供給醫院診所。醫院診所,僅為提供醫療服務單位,既非製造、輸入疫苗廠商,亦非疫苗驗收或送貨之衛生主管機關,疫苗是否過期,應由輸入廠商及衛生主管機關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而非處罰合約醫院診所。 況且依藥事法第九十條第一項的規定,需有製造或輸入藥事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或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方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醫療院所並無製造或輸入疫苗之行為,當然非屬該條文規範之對象,故本條契約條文引用法條顯然錯誤。四、 刪除第四款之規定超額收取自費接種費用之處罰,依醫療法第十八條及七十七條之規定自有明文,無須另外規定。再者,本次合約規範之對象,僅限於公費施打流感疫苗的部分,自費接種的部分並不宜在本契約中規定。變更目次
八、乙方如由於人為疏忽,致生損害於個案時,應依有關法律,自行負責。 八、乙方如由於人為疏忽,致生損害於個案時,應依有關法律,自行負責。 本條未修正。
九、乙方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後,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甲方得隨時予以終止合約,乙方應將尚未使用之疫苗及標示牌交還甲方。疫苗如有短少,應由乙方每劑以進貨平均單價三倍賠償。 九、乙方如有違反上述規定,經甲方書面通知改善後,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甲方得隨時予以終止合約,乙方應將尚未使用之疫苗及標示牌交還甲方。疫苗如有短少,應由乙方每劑以進貨平均單價七倍賠償。 一、 修正賠償金額倍數修正理由同第七條說明一。
十、乙方實施接種後,如發現有引起紅腫、發燒、虛弱等反應,乙方應給予適當之處置及治療。 十、乙方實施接種後,如發現有引起紅腫、發燒、虛弱等反應,乙方應給予適當之處置及治療。 本條未修正。
十一、本合約有效期間由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訂新約。 十一、本合約有效期間至民國 年 月 日止。期滿經雙方同意,得續訂新約。 合約有效期間的起點、終點均應在契約中明文規定。
十二、本合約書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十二、本合約書一式二份,自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