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1-12 20:18:39理科小天才

五人制足球規則1

五人制足球規則
第一章 比賽場地
(一)場地面積比賽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於42米或少於25米,寬度不得多於25米或少於15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決議:在國際賽事中,場地面積應為長度38—42米,寬度18—22米。
(二)畫線比賽場地必須有清晰的界線,線寬為8釐米。如前圖所示比賽場地兩邊較長的線叫邊線。兩端較短的叫球門線。場地中間畫一條橫穿球場的線,叫中線。場地中央應做一個明顯的標記,並以此點為圓心,以3米為半徑,畫一個圓圈叫中圈。
(三)罰球區在球場兩端距各球門柱6米處,向場內各畫一條以6米為半徑之弧線與球門線相接成直角,此弧線之上部份應為一長3米之直線,與兩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平行。此弧線內之地區,稱為罰球區。
決議:假若球門線是15—16米,弧線之半徑應為4米。
(四)罰球點在兩球門線中點街垂直向場內量6米處各做一個適當之標記,以此為罰球點。
(五)第二罰球點在兩球門線中點垂直向場內量10米處各做一個適當之標記,以此為第二罰球點。
(六)換人區在球場內有替補席的一方邊線上,在距中線兩方各3米處,各畫一條長80釐米垂直邊線的直線(場內場外各長40釐米)。再沿邊線丈量相同的3米劃線。當替換球員時,替入及被換出之球員須在各自邊線的換人區域進出球場。
(七)角球區以球門線與邊線交接點為圓心,25釐米為半徑劃弧構成的區域。沿球門線距角球區5米處劃一標誌線。
(八)球門球門應設在兩球門線的中央,由兩直豎的相距3米(由內側測量)的門柱與一根下沿離地面兩米的水平橫木連接組成。橫樑的寬度及厚度均為8釐米,門柱與橫樑的寬度應相等。球網附加在球門後面的門柱及橫木上,球網下部應以弧形柱或其他適當物體支撐。
附注:球門網允許用大麻,黃麻或尼龍繩編做,但尼龍繩不能比大麻或黃麻繩細。
(九)球場表面球場表面必須光滑,平坦而不粗糙。球場表面應選用木料或合成材料,不得使用混凝土或瀝青。
附注:天然草皮,人造草皮或泥土場可以適合作為地方聯賽,但不適合國際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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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球
球應為圓形,其外殼應用皮革或其他適當質料製成,不可使用可能傷害球員的質料。球的圓周最大為64釐米,最小為62釐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40克或輕於400克。球的氣壓為0.4—0.6個大氣壓(400—600克/平方釐米)比賽中未經裁判員允許,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決議:氈質球不能用於國際比賽。
當比賽用球從兩米處墜下,彈起的高度(第一次彈起)不得超過65釐米或低於50釐米。除國際比賽須使用本規則所規定的球外,其他比賽可使用其他型號的球(如五號球彈力較小且較重等)。
對於由國際足聯及各洲聯盟所主辦的賽事,只有符合規則第二章所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的皮球才能使用。上述比賽獲准使用的球,必須有如下其中一項標誌,以表明其他符合最低的技術要求:——正式的“國際足聯許可”標誌;——正式的“國際足聯監製”標準;——經證明的“國際比賽球標準”標誌。(以及其他國際足聯規定符合技術要求的標誌)。
在其他賽事中,用球須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規定。各國足協或比賽主辦者可規定只准使用所有上述標誌之一的球作比賽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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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隊員人數
(一)比賽應由兩隊參加,每隊隊員不超過5人而必須其中一人為守門員。
決議:比賽開始時,每隊隊員不得少於5人。如果比賽中某隊有多個隊員被罰出場而場上該隊隊員數少於3人時,比賽必須終止。
(二)在每場比賽中,各隊可依照國際足聯,洲際足聯或國家足協的正式比賽規則使用替補隊員。
(三)各隊替補隊員不得超過7人。
(四)比賽中,“機動替換”次數不限,但如果替換守門員,無須在死球時進行。充當守門員的球員服色要區別于其他運動員,並有原號碼,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可以重新上場替補其他隊員。
(五)隊員可在比賽進行期間隨時“機動替換”,但須按以下要求進行:1、離場隊員須由邊線上的替換區離場。
2、上場隊員也須由邊線上的替換區入場,而且必須在離場隊員完全跨出邊線後方可入場。
3、替補隊員不論上場與否,裁判員均有權對其行使職權。
4、當替補隊員入場後,替換即告完成,該替補隊員成為場上隊員而被替換出場的隊員不再為正式場上隊員。
罰則:1、隊員若違反第五項規則,比賽不應暫停,應在比賽成死球時立即警告有關隊員。
2、在進行“機動替換”時,若替入隊員在被換出球員還未完全離場之前就進場,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由裁判員令被換出球員離場,並對提前入場的替補隊員給予警告,判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處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暫停時球在罰球區內,則在6米線上距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最近的地點踢出。
3、在進行“機動替換”時,替補隊員入場或換出隊員出場時未經替換區進行,裁判員應立即暫停比賽,裁判員除警告有關犯規隊員外,並判由對方在停止比賽時球所在地點踢間接任意球恢復比賽。如當時球在罰球區內,則應在停止比賽時距球所在地點最近的6米線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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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隊員裝備
(一)隊員不得穿戴對其他隊員有危險的裝備。
(二)隊員通常的裝備為球衣、短褲、護腿板、護襪與球鞋。球鞋須為帆布鞋、軟皮訓練鞋或體操鞋,且鞋底須為膠質材料或相近材料製成。隊員上場必須穿球鞋。
決議:護腿板須被長襪覆蓋,並由一些具有防護作用的材料製成(橡膠,塑膠,聚氨脂或其他類似材料)。
(三)隊員球衣須有編號,同隊隊員號碼不得相同。
(四)守門員可穿著長褲,其球衣的顏色須容易與其他隊員及裁判員分辨。如其他球員替換守門員,無須待死球,但服色要明顯有區別,並保留原有的號碼上場。
罰則:隊員若違反第四章規則,應令其離場調整或配上有關的必需裝備。離場後回場前,須先向其中一位裁判報告,經裁判檢查其裝備符合規定,才可在比賽成死球時入場參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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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裁判員

每場比賽必須要派一名裁判員執行裁判任務。當他進入比賽場地,即開始行使規則所賦予他的職權,當他離開賽場時,職權即告終止。
在比賽期間,以及在比賽暫停或死球時,裁判員均有判罰權。裁判員在比賽中根據比賽實際情況作出的判決為最後判決,如比賽結果等。
裁判員的職權為:

1、執行規則。
2、避免作出裁判員認為對犯規隊有利的判罰。
3、記錄在比賽前,比賽中及比賽後發生的事件。
4、如比賽中沒有計時員,應負責計時員的工作。
5、因違反規則、觀眾干擾或其他原因妨礙比賽時如主裁判員認為有必要,可以並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事後須在規定時間內按主辦協會的有關條款將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6、從進入賽場起,對犯有不正當行為或不君子行為的隊員予以警告,經警告後仍堅持其不正當行為者,應罰令出場。事後須在規定時間內按主辦協會的有關條款將該隊員姓名及行為具體情況書面報告主辦機構。
7、除參加比賽的隊員以及第二裁判員外,未經裁判員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賽場。
8、如裁判員認為隊員嚴重受傷時,應立即停止比賽,將受傷隊員迅速移至場外並立即恢復比賽。如認為隊員受輕傷時,比賽不應停止,而應待比賽成死球時處理。凡受傷隊員能夠自己走到邊線或球門線者,不得在場內護理。
9、裁判員如認為隊員有粗暴行為、嚴重犯規、使用粗言穢語或辱?性語言時,應罰令其出場。
10、每次比賽暫停後,應以信號指示恢復比賽。
11、審定比賽用球是否符合規則第二章的要求。
決議:如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在比賽中同時發出判罰信號,而兩者的判罰意見不一致時,應以裁判員的判罰為准。
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均具有警告及罰令出場的權力,但當兩人意見不一致時,應以裁判員的判罰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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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第二裁判員
比賽時應委派一名第二裁判員,他與裁判員隔著場地面對面執行任務。(注:簡稱對角執法)第二裁判員擁有與主裁判員同樣的職權,但規則第五章第4款除外。而第五章第5款的前半部分亦屬第二裁判員的職權:因違反規則,觀眾干擾或其他原因妨礙比賽時,如認為有必要,可以並有權暫停、推遲或終止比賽。
第二裁判員具有下列職責:1、如果比賽沒有計時員,他應負責隊員被罰出場後兩分鐘處罰期的記錄。
2、他應負責“機動替換”的正確進行。
3、負責計時一分鐘的暫停規則。
若發現第二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或妨礙比賽時,裁判員應免除其職務並指派他人代替,並將此情況報告主辦機構。
第二裁判員應攜帶哨子。
決議:在國際比賽中,必須委派第二裁判員。
如果比賽中,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同時發出判罰信號,而兩人判罰意見不一致時,應以裁判員的判罰為准。
裁判員和第二裁判員均有警告和罰令隊員出場的權力,但當兩人的判決意見不一致時,則以裁判員的判罰為准。(根據規則第五章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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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計時員和第三裁判員
比賽時應委派一名計時員和一名第三裁判員,他們處於替補區域同側,靠近中線的場外。
計時員的職責為:1、確保比賽賽足規則第八章規定的時間。
(1)應在比賽開始後及從踢界外球、角球、任意球、罰球點球或第二罰球點罰球、擲門球、暫停或墜球恢復比賽後,繼續計時。
(2)當比賽成死球時,應按停計時器。
2、當有隊員被罰令出場時,負責罰停兩分鐘的計時。
3、用不同于裁判員的哨音或其他聲音信號,表明上半場、全場和加時比賽結束。
4、記錄每隊的暫停次數和使裁判員與球隊知悉這些資料及在教練的要求下,向裁判員表示請求暫停(參照規則第八章第四款規定)。負責1分鐘暫停計時。
5、記錄各球隊於每半場所犯而裁判員已登記的前五次犯規。
第三裁判員第三裁判員應協助計時員的工作。
1、記錄各球隊於每半場所犯而裁判員已登記的前五次被判的直接任意球犯規,並用信號告知該球隊。
2、記錄比賽停頓情況及其原因;記錄入球隊員、受警告或被罰令出場隊員的號碼;記錄暫停及提供有關比賽的其他資料。
計時員和第三裁判員如不恰當地干擾妨礙比賽,裁判員應停止其職務並指派他人替代,並在事後將事件向有關主辦機構上報:有關部門(比賽場地所屬協會或俱樂部)應提供計時員所有的計時器及可以顯示累積犯規次數的設備。
決議:國際比賽必須委派計時員。
國際比賽中,所用的計時器應具備所有的必需功能(如須附有小計時器以便能同時記錄四名被罰出場隊員的兩分鐘處罰期並能記錄每隊於每半場的累積犯規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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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比賽時間
(一)比賽應分為兩段相等的半場,每半場20分鐘。
(二)比賽時間應由計時員掌握,其職責在規則第七章中已有規定。
(三)在每半場中,如執行罰球點球,則應延長至罰完為止。
(四)第隊每半場可要求一次一分鐘暫停,但應遵守如下規定:1、只有各隊教練才能提出暫停。
2、比賽在死球時,計時員用不同于裁判的哨聲或其他聲音信號暫停比賽。
3、暫停後,雙方隊員均應停留在場內,但可靠近後備席近旁的邊線集合,聽取教練的指示。同樣,教練亦不能進入場內,只可以在場外邊線作指導。
4、一個球隊如上半場未使用“暫停”,下半場亦只能要求一次暫停而不可以獲得補償。
(五)中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
決議:比賽中若沒有計時員,則由增長率負責計時員的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如全場比賽結束時打成平局,按競賽規程需進行加時賽,則在加時賽期間沒有暫停滯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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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比賽開始
(一)比賽開始時,雙方用擲幣方式選定場地和開球權,由勝者選擇場地或開球。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號後,由開球方的一名隊員將球踢入(即踢動放定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在球踢出之前,雙方隊員必須在己方半場內,而且開球隊的對方球員必須離球至少3米。皮球向前滾動,比賽即為開始。開球的隊員在球未被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不得再次觸球。
(二)當攻入一球後,由失球方隊員按上述規則的方法重新開球繼續比賽。
(三)中場休息後,雙方應交換場地,並由上半場開球隊的對方一名隊員開球。
罰則:違反本章以上三項規定時,應重新開球,但如開球隊員在球未經其他隊員踢或觸及前再次觸球,應判由對方在犯規地點踢間接任意球。如開球隊員在對方罰球區內犯規,則此間接任意球在6米線上離犯規地點最近的一點踢出。
開球可以直接射門得分。
(四)比賽如因本規則中未規定的原因暫停,而暫停時球並未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恢復比賽時,應由裁判員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地位置墜球,球一觸地即恢復比賽。除非比賽暫停時球在罰球區內,則應在比賽暫停時球所在位置的最近6米線上墜球。
球一觸地即恢復比賽。如裁判員墜球後,球未經隊員觸及而越出邊線或球門線,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墜球時在球觸地前,任何隊員均不得觸球,若有隊員違例,則應由裁判員重新墜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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