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2-18 19:59:50子路
【轉載】袁偉時: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一)
(作者為廣州中山大學哲學系教授)
21世紀的中國人,面對的是順之者昌、逆之者困的全球化趨勢。與此同時,中國的現代化事業進入了關鍵時刻。在這個年代,決定公民和國家發展成敗的最重要條件是制度環境,但公民的心智狀態對自己乃至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十分巨大。
20世紀70年代末,在經歷了反右派、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三大災難後,人們沉痛地發覺,這些災難的根源之一是:“我們是吃狼奶長大的。”20多年過去了,偶然翻閱一下我們的中學歷史教科書,令我大吃一驚的是:我們的青少年還在繼續吃狼奶!
“以史為鑒”、“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是中國人耳熟能詳的名言。屈辱、挫折、兵連禍結、前仆後繼,一部中國近代史蘊藏著多少血淚和經驗教訓!我們有責任將歷史真實告訴我們的青少年,讓他們永誌不忘。這是幫助他們成為現代公民的必由之路。如果天真純潔的孩子吞食的竟是變味乃至有意無意假造的丸丹,只能讓偏見伴隨終生,甚至因而誤入歧途。
現在是正視我們自己的歷史教科書問題的時候了。現從幾個具體的歷史事件談起。
1. 火燒圓明園是否無法避免?
火燒圓明園是英法侵略軍犯下的不可饒恕的罪行。事情為甚麼會弄到如此地步?140多年過去了,我們理應冷靜地考察雙方的應對得失,汲取教訓,讓各國人民更好地共處。這一事件是“第二次鴉片戰爭”的惡果之一。人民教育出版社歷史室編著的《中國歷史》第三冊,是被普遍採用的九年義務教育三年制初級中學教科書。它是這樣評述這次戰爭的:
一、關於戰爭起因
這部教科書寫道:“1856年3月,法國天主教神父馬賴,潛入廣西西林地區胡作非為,被當地官吏處死。這就是所謂的‘馬神父事件’。後來,法國以此為借口,伙同英國發動侵略戰爭。同年10月,廣州水師在中國商船‘亞羅號’上,緝捕了海盜和水手。英國領事無端干涉,硬說‘亞羅號’是英國船,要求中國方面釋放被捕的人,並向英方賠禮道歉。兩廣總督葉名琛怕事態擴大,釋放了被捕的水手,但拒絕道歉。這就是所謂的‘亞羅號事件’。1856年10月,英國首先挑起戰爭,炮轟廣州,第二次鴉片戰爭開始。”
這裏說的亞羅號事件大體符合歷史事實。至於殺法國天主教神父馬賴 (AugusteChapdelaine),至今仍是一筆糊塗帳。馬氏是1856年2月29日被廣西西林代理知縣張鳴鳳所殺的。直至法國公使查問,張鳴鳳仍然矢口否認,說根本沒有這回事。致使廣西按察使和兩廣總督到了1858年初還信以為真,據此回答法國公使和上奏朝廷。
1844年10月訂立的中法《黃埔條約》規定,法國人只准在五口通商的雙方“議定界址內”活動,“法蘭西無論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遠入內地,聽憑中國官查拿,但應解送近口法蘭西領事官收管;中國官民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法蘭西人,以傷兩國和好”。
馬氏1842年起,便到西林傳教,《黃埔條約》訂立後仍不離開,這是違反條約的錯誤行為。但把他處死,顯然是西林地方官員的行為,違反了應把拘捕的法國人解送領事的條約義務。直至現在人們仍無法確定馬氏確有該處死刑的哪些罪。按照程序正義優先的法學觀點,中方無疑理虧。教科書對此事的評述是不準確的。
還要指出,教科書隻字不提引發這次戰爭的兩條根本原因:
一、英國政府要求清政府忠實履行《江寧條約》的規定,其中重要一點是讓英國官員和商人可以自由進入廣州城。讓洋人進城,現在看來,完全是不值一提的小事,當時在五口通商的其他四口儘管也有過大小不一的糾紛,但都一一化解,沒有釀成巨禍。唯獨在廣州,卻驚動朝野上下,鬧得天翻地覆,開各地反入城鬥爭的先河,歷時十多年無法解決,直至兵戎相見。
二、《望廈條約》規定:“所有貿易及海關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黃埔條約》亦規定:“若有應行更易章程條款之處……核計滿十二年之數,方可與中國再行籌議。”修改有關的通商條款,本屬平常外交事務,清政府也一再拖延,加深了雙方的矛盾。
關於挑起這次戰爭的原因,當時的有識之士就有所反思。深悉內情的薛福成沉痛地說:“英人初志在得入城見大吏,借以通隔閡、馭商民,乃粵民一激再激,葉相(葉名琛)復一誤再誤,使拱手而有粵城……益知中國易與,遂糾法、俄、美三國兵船北上,駛入大沽,阻我海運,立約而還……粵民激於前此大府議和之憤,萬眾一辭,牢不可破,必阻其入城一事以為快,屢請屢拒,紛紜者二十年,而大沽之失,天津之約,皆成於此,由今觀之,甚無謂也。”晚清曾國藩、李鴻章、馮桂芬、郭嵩燾等人屢以“勿以小嫌釀大舋”相告誡,其中就包含了以廣州反入城鬥爭為開端的慘痛教訓。
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的中學歷史教科書就比大陸編得高明。它把這次戰爭的起因歸結為四點:1、外人入城問題。2、續修條約問題。3、亞羅號船事件。4、馬賴神父事件。這樣說符合歷史實際,無損中國國家利益,有利於年輕一代學會冷靜地分析歷史問題,顯示出編者是合格的歷史學家。令人不解的是:為甚麼不向這些本國的同行學習呢?
二、關於戰爭過程
1858年,大沽被佔,英法侵略者兵臨天津城下,英法俄美等國先後迫使清政府簽訂了《天津條約》。雖然喪失了不少權利,問題總算有個著落,雙方還議定翌年在北京互換批准書,徹底完成法定程序。如果照雙方的協議辦理,導致火燒圓明園的英法聯軍再一次入侵是有可能避免。
可是,誰也沒有料到純屬程序性的最後一步還會節外生枝,招來更大災禍!教科書是這樣寫的:“1859年,英國公使和法國公使各率一支艦隊北上大沽口,準備進京換約。清政府指定換約代表由北塘登陸,經天津至北京,並要求各兵船武裝人員不得登岸。英法公使卻仗恃武力,堅持要從大沽口溯白河進京。他們蠻橫地率艦隊闖入大沽口。防守大沽炮台的士兵開炮打擊入侵者。炮彈準確地落在侵略軍的軍艦上,打沉了四艘,打壞了六艘,其餘三艘掛起白旗逃跑了。在炮戰的同時,侵略軍900人企圖登陸,也被打退。侵略軍死傷幾百人。大沽一帶人民冒著槍林彈雨,給戰士送餅送麵,表現了高度的愛國熱情。”在編者筆下,這是一曲愛國英雄進行曲,主角是士兵和普通百姓。可是,稍加推敲,便有很多疑問。
從後果看,這一仗顯然打錯了。翌年,英法聯軍再次入侵,招致北京被佔,圓明園被燒。續訂《北京條約》,不但規定原訂的《天津條約》繼續有效,還招來其他新損失:對英法的賠款分別由400萬兩和200萬兩一律增至各800萬兩;割讓九龍司;允許法籍傳教士在中國自由傳教,“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為日後連綿不斷的教案種下禍根。如果不打,不是對中國更有利嗎?
人們理所當然應該追問:公使走哪條路進京,真有那麼重要,乃至不惜一戰?雙方意見分歧有沒有認真交涉?真的是士兵自行開炮還是奉命行事?如果是前者,這是觸犯軍紀造成嚴重後果的大錯,能算是愛國英雄的義舉嗎?如屬後者,是奉了甚麼樣的命令? 覆查史實,這根本不是甚麼愛國英雄的壯舉,而是愚昧的咸豐皇帝和僧格林沁親王犯下的大罪。而且分歧不是教科書說的走哪條路進京,而是要英法使者繞個大彎進天津。當時在僧王幕下的郭嵩燾在日記中留下這樣的記錄:
1859年4月10日“怡親王至營……言奉旨密商一語:如夷人入口不依規矩,可悄悄擊之,只說是鄉勇,不是官兵。予曰:凡事須是名正言順,須緩緩商之。怡邸憒憒可笑。僧邸商酌再三,欲令其由北塘入口,繞道至天津……辯論再三始定局,附片奏明。”
《北京條約》訂立後,他更具體敘述了當時的情況:“夷禍成於僧邸之誘擊。去歲之役,先後奉詔旨十餘,飭令迎出攔江沙外曉諭。洎夷船入內河九日,僧邸不一遣使往諭。去衣冠自稱鄉勇,薄而擊之。僕陳諫再四,又慮語言不能通曉,兩上書力爭。”曾國藩對他的幕僚說過:“咸豐九年,洋人來換和約,僧忠親王誘而擊沉其船,天下稱快。十年,夷人復至……京師不守,幾喪天下。某謂僧邸此敗,義當殺身以謝天下矣。”他們說的情況,同當時在現場的英國公使卜魯斯的報告如出一轍。英法軍艦6月16日已經到達,直到25日早晨才接到直隸總督恆福的照會,而當時軍事行動已經開始。
這些史料可以歸納為這麼幾點:
一、咸豐皇帝決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讓官兵假扮鄉勇,“悄悄”襲擊洋鬼子。同時,他又十餘次下令,要先“曉諭”洋人,先禮後兵。
二、僧格林沁忠實執行了“悄悄擊之”的旨意,但沒有事先曉諭;也堅決拒絕手下大臣的勸阻;並且是要洋人從北塘登陸,繞道至天津的設計者。
三、對這一喪權辱國的橫禍,以曾國藩、郭嵩燾、吳汝綸等為代表 (還包括李鴻章、馮桂芬等人) 的比較清醒的官僚和仕紳,已經有過嚴厲的批評和諷喻。
令人震驚的是:時至20世紀90年代,我們的教科書,仍然按咸豐皇帝和僧格林沁的調子唱歌,不同之處僅在把“鄉勇”換成“士兵”!
說到這裏,我們可以回答火燒圓明園是不是可以避免的問題了。面對咄咄逼人的強敵,作為弱勢的大清帝國一方,明智的選擇是嚴格執行現有條約,避免與之正面衝突,爭取時間,改革和發展自己。而當時的政府和士紳,完全被極端的情緒支配,在小事上製造違約的蠢行,結果釀成大禍。
如果清政府決策層和有關的地方督撫不是那麼愚昧,這場災禍是有可能避免的。可是,朝野上下的認識水平和專制的決策程序,是歷史的積澱,不是朝夕所能改變;侵略的本性又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成為文明之師;於是,這場災禍又是難以避免的。
(待續...)
21世紀的中國人,面對的是順之者昌、逆之者困的全球化趨勢。與此同時,中國的現代化事業進入了關鍵時刻。在這個年代,決定公民和國家發展成敗的最重要條件是制度環境,但公民的心智狀態對自己乃至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影響也十分巨大。
20世紀70年代末,在經歷了反右派、大躍進和文化大革命三大災難後,人們沉痛地發覺,這些災難的根源之一是:“我們是吃狼奶長大的。”20多年過去了,偶然翻閱一下我們的中學歷史教科書,令我大吃一驚的是:我們的青少年還在繼續吃狼奶!
“以史為鑒”、“前事不忘,後事之師”,這是中國人耳熟能詳的名言。屈辱、挫折、兵連禍結、前仆後繼,一部中國近代史蘊藏著多少血淚和經驗教訓!我們有責任將歷史真實告訴我們的青少年,讓他們永誌不忘。這是幫助他們成為現代公民的必由之路。如果天真純潔的孩子吞食的竟是變味乃至有意無意假造的丸丹,只能讓偏見伴隨終生,甚至因而誤入歧途。
現在是正視我們自己的歷史教科書問題的時候了。現從幾個具體的歷史事件談起。
1. 火燒圓明園是否無法避免?
火燒圓明園是英法侵略軍犯下的不可饒恕的罪行。事情為甚麼會弄到如此地步?140多年過去了,我們理應冷靜地考察雙方的應對得失,汲取教訓,讓各國人民更好地共處。這一事件是“第二次鴉片戰爭”的惡果之一。人民教育出版社歷史室編著的《中國歷史》第三冊,是被普遍採用的九年義務教育三年制初級中學教科書。它是這樣評述這次戰爭的:
一、關於戰爭起因
這部教科書寫道:“1856年3月,法國天主教神父馬賴,潛入廣西西林地區胡作非為,被當地官吏處死。這就是所謂的‘馬神父事件’。後來,法國以此為借口,伙同英國發動侵略戰爭。同年10月,廣州水師在中國商船‘亞羅號’上,緝捕了海盜和水手。英國領事無端干涉,硬說‘亞羅號’是英國船,要求中國方面釋放被捕的人,並向英方賠禮道歉。兩廣總督葉名琛怕事態擴大,釋放了被捕的水手,但拒絕道歉。這就是所謂的‘亞羅號事件’。1856年10月,英國首先挑起戰爭,炮轟廣州,第二次鴉片戰爭開始。”
這裏說的亞羅號事件大體符合歷史事實。至於殺法國天主教神父馬賴 (AugusteChapdelaine),至今仍是一筆糊塗帳。馬氏是1856年2月29日被廣西西林代理知縣張鳴鳳所殺的。直至法國公使查問,張鳴鳳仍然矢口否認,說根本沒有這回事。致使廣西按察使和兩廣總督到了1858年初還信以為真,據此回答法國公使和上奏朝廷。
1844年10月訂立的中法《黃埔條約》規定,法國人只准在五口通商的雙方“議定界址內”活動,“法蘭西無論何人,如有犯此例禁,或越界,或遠入內地,聽憑中國官查拿,但應解送近口法蘭西領事官收管;中國官民均不得毆打、傷害、虐待所獲法蘭西人,以傷兩國和好”。
馬氏1842年起,便到西林傳教,《黃埔條約》訂立後仍不離開,這是違反條約的錯誤行為。但把他處死,顯然是西林地方官員的行為,違反了應把拘捕的法國人解送領事的條約義務。直至現在人們仍無法確定馬氏確有該處死刑的哪些罪。按照程序正義優先的法學觀點,中方無疑理虧。教科書對此事的評述是不準確的。
還要指出,教科書隻字不提引發這次戰爭的兩條根本原因:
一、英國政府要求清政府忠實履行《江寧條約》的規定,其中重要一點是讓英國官員和商人可以自由進入廣州城。讓洋人進城,現在看來,完全是不值一提的小事,當時在五口通商的其他四口儘管也有過大小不一的糾紛,但都一一化解,沒有釀成巨禍。唯獨在廣州,卻驚動朝野上下,鬧得天翻地覆,開各地反入城鬥爭的先河,歷時十多年無法解決,直至兵戎相見。
二、《望廈條約》規定:“所有貿易及海關各款恐不無稍有變通之處,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辦。”《黃埔條約》亦規定:“若有應行更易章程條款之處……核計滿十二年之數,方可與中國再行籌議。”修改有關的通商條款,本屬平常外交事務,清政府也一再拖延,加深了雙方的矛盾。
關於挑起這次戰爭的原因,當時的有識之士就有所反思。深悉內情的薛福成沉痛地說:“英人初志在得入城見大吏,借以通隔閡、馭商民,乃粵民一激再激,葉相(葉名琛)復一誤再誤,使拱手而有粵城……益知中國易與,遂糾法、俄、美三國兵船北上,駛入大沽,阻我海運,立約而還……粵民激於前此大府議和之憤,萬眾一辭,牢不可破,必阻其入城一事以為快,屢請屢拒,紛紜者二十年,而大沽之失,天津之約,皆成於此,由今觀之,甚無謂也。”晚清曾國藩、李鴻章、馮桂芬、郭嵩燾等人屢以“勿以小嫌釀大舋”相告誡,其中就包含了以廣州反入城鬥爭為開端的慘痛教訓。
同屬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的中學歷史教科書就比大陸編得高明。它把這次戰爭的起因歸結為四點:1、外人入城問題。2、續修條約問題。3、亞羅號船事件。4、馬賴神父事件。這樣說符合歷史實際,無損中國國家利益,有利於年輕一代學會冷靜地分析歷史問題,顯示出編者是合格的歷史學家。令人不解的是:為甚麼不向這些本國的同行學習呢?
二、關於戰爭過程
1858年,大沽被佔,英法侵略者兵臨天津城下,英法俄美等國先後迫使清政府簽訂了《天津條約》。雖然喪失了不少權利,問題總算有個著落,雙方還議定翌年在北京互換批准書,徹底完成法定程序。如果照雙方的協議辦理,導致火燒圓明園的英法聯軍再一次入侵是有可能避免。
可是,誰也沒有料到純屬程序性的最後一步還會節外生枝,招來更大災禍!教科書是這樣寫的:“1859年,英國公使和法國公使各率一支艦隊北上大沽口,準備進京換約。清政府指定換約代表由北塘登陸,經天津至北京,並要求各兵船武裝人員不得登岸。英法公使卻仗恃武力,堅持要從大沽口溯白河進京。他們蠻橫地率艦隊闖入大沽口。防守大沽炮台的士兵開炮打擊入侵者。炮彈準確地落在侵略軍的軍艦上,打沉了四艘,打壞了六艘,其餘三艘掛起白旗逃跑了。在炮戰的同時,侵略軍900人企圖登陸,也被打退。侵略軍死傷幾百人。大沽一帶人民冒著槍林彈雨,給戰士送餅送麵,表現了高度的愛國熱情。”在編者筆下,這是一曲愛國英雄進行曲,主角是士兵和普通百姓。可是,稍加推敲,便有很多疑問。
從後果看,這一仗顯然打錯了。翌年,英法聯軍再次入侵,招致北京被佔,圓明園被燒。續訂《北京條約》,不但規定原訂的《天津條約》繼續有效,還招來其他新損失:對英法的賠款分別由400萬兩和200萬兩一律增至各800萬兩;割讓九龍司;允許法籍傳教士在中國自由傳教,“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為日後連綿不斷的教案種下禍根。如果不打,不是對中國更有利嗎?
人們理所當然應該追問:公使走哪條路進京,真有那麼重要,乃至不惜一戰?雙方意見分歧有沒有認真交涉?真的是士兵自行開炮還是奉命行事?如果是前者,這是觸犯軍紀造成嚴重後果的大錯,能算是愛國英雄的義舉嗎?如屬後者,是奉了甚麼樣的命令? 覆查史實,這根本不是甚麼愛國英雄的壯舉,而是愚昧的咸豐皇帝和僧格林沁親王犯下的大罪。而且分歧不是教科書說的走哪條路進京,而是要英法使者繞個大彎進天津。當時在僧王幕下的郭嵩燾在日記中留下這樣的記錄:
1859年4月10日“怡親王至營……言奉旨密商一語:如夷人入口不依規矩,可悄悄擊之,只說是鄉勇,不是官兵。予曰:凡事須是名正言順,須緩緩商之。怡邸憒憒可笑。僧邸商酌再三,欲令其由北塘入口,繞道至天津……辯論再三始定局,附片奏明。”
《北京條約》訂立後,他更具體敘述了當時的情況:“夷禍成於僧邸之誘擊。去歲之役,先後奉詔旨十餘,飭令迎出攔江沙外曉諭。洎夷船入內河九日,僧邸不一遣使往諭。去衣冠自稱鄉勇,薄而擊之。僕陳諫再四,又慮語言不能通曉,兩上書力爭。”曾國藩對他的幕僚說過:“咸豐九年,洋人來換和約,僧忠親王誘而擊沉其船,天下稱快。十年,夷人復至……京師不守,幾喪天下。某謂僧邸此敗,義當殺身以謝天下矣。”他們說的情況,同當時在現場的英國公使卜魯斯的報告如出一轍。英法軍艦6月16日已經到達,直到25日早晨才接到直隸總督恆福的照會,而當時軍事行動已經開始。
這些史料可以歸納為這麼幾點:
一、咸豐皇帝決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讓官兵假扮鄉勇,“悄悄”襲擊洋鬼子。同時,他又十餘次下令,要先“曉諭”洋人,先禮後兵。
二、僧格林沁忠實執行了“悄悄擊之”的旨意,但沒有事先曉諭;也堅決拒絕手下大臣的勸阻;並且是要洋人從北塘登陸,繞道至天津的設計者。
三、對這一喪權辱國的橫禍,以曾國藩、郭嵩燾、吳汝綸等為代表 (還包括李鴻章、馮桂芬等人) 的比較清醒的官僚和仕紳,已經有過嚴厲的批評和諷喻。
令人震驚的是:時至20世紀90年代,我們的教科書,仍然按咸豐皇帝和僧格林沁的調子唱歌,不同之處僅在把“鄉勇”換成“士兵”!
說到這裏,我們可以回答火燒圓明園是不是可以避免的問題了。面對咄咄逼人的強敵,作為弱勢的大清帝國一方,明智的選擇是嚴格執行現有條約,避免與之正面衝突,爭取時間,改革和發展自己。而當時的政府和士紳,完全被極端的情緒支配,在小事上製造違約的蠢行,結果釀成大禍。
如果清政府決策層和有關的地方督撫不是那麼愚昧,這場災禍是有可能避免的。可是,朝野上下的認識水平和專制的決策程序,是歷史的積澱,不是朝夕所能改變;侵略的本性又決定了他們不可能成為文明之師;於是,這場災禍又是難以避免的。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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