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通風換氣之規定
下建築物之規定:
第219條(機械通風系統)
地下建築物(適用ex士林夜市):
其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約302.5坪)以上之樓層,應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
其樓地板面積在1,000平方公尺(約302.5坪)以下之樓層,得視其地下使用單元(攤位)之配置狀況,擇壹設置(以下三者擇一):
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或機械送風及自然排風系統或自然送風及機械排風系統
上述之通風系統,並應使地下使用單元(攤位及座位區)及地下通道(供觀光客使用之走道)之通風(換氣)量有均等之效果
第220條(通風量)依上述設置之通風系統,其通風(換氣)量應依下列規定:
(1)按樓地板面積(以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之建築物使用執照所登載為準)
每平方公尺應有每小時30立方公尺以上之新鮮外氣(換氣)供給能力
但使用空調設備(冷氣)者,每小時(新鮮空氣)供給量得(可)減為15立方公尺以上
(2)設置機械送風及機械排風者,平時之給氣量,應經常保持在排氣量以上
(3)各地下室使用單元應設置進風口或排風口,平時之給(進)氣量並應大於排氣量
第221條(專用排氣設備)
廚房和廁所及緊急電源室(不包括密閉式蓄電池室)應設專用排氣設備
第222條(新鮮空氣進氣口)
新鮮空氣進氣口應有防雨,防蟲,防鼠,防塵之構造,且設置於地面上三公尺以上位置
該位置附近之空氣狀況,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合衛生條件者,應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
設置空氣過濾或洗淨設備者,在不妨礙衛生情況下,上述高度得不受限制
第223條(風管)
地下建築物內之通風,空調設備,其在送風機側之風管,應設置直徑15公分以上可開啟之圓形護蓋以供測量風量使用
可防止下列結露現象產生
1.當空氣中的水蒸氣含量達到飽和狀態而產生結露現象
2.當空氣之氣溫低於露點溫度時容易發生結露現象
3.當空氣中溫差過大時亦容易產生結露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