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0 11:32:57Mr.chung

購屋經驗談

購屋經驗
一般和房屋仲介商議至簽訂文件時,房屋仲介會提供二種簽約型式,其中一種就是所謂的「內政部版要約書」其文件抬頭會印有該房屋仲介公司LOGO及中文名稱,雖然在文件的表頭是載明了「內政部版要約書」,可是在內文條款中可能會夾雜不利於購屋消費者的款條,會特別以※號標示加註有利房仲業的文字內容,例如「其他要約條件:(內政部版要約書經賣方承諾之後,買、賣雙方應依約就買賣契約細節進行協商,任何一方不履行簽立買賣契約的義務時,願支付成交總價百分之三之違約金予他方)。(本條件為買賣雙方之特別約定,非內政部範本內容)」等文字。
如果購屋的消費者受仲介業者的鼓動及催促下,極為容易忽略這兩行的文字敍述而簽下不平等的契約書;人的一生短短幾十年,一般中、下階層的消費者能有幾次機會購置房產,通常是一次購屋就要背負長達二、三十年的房屋貸款,又沒有多餘的金錢能力可以去聘請律師或代書為購屋者作分析其所謂的「內政部版要約書」裡的條文內容中買賣雙方的權益義務關係;而「內政部版要約書」內容又被房仲業者加油添醋,形同挾著官方文件的外衣,包藏者某房仲業者的禍心,綁架購屋消費者,如不願履行簽立之買賣契約時,要無條件賠償承購總價款的百分之三所謂違約金予他方的特別規定,因此有購屋需求的消費者,應謹慎了解需簽立的書面文件內容,否則不只是個人的權益受損,又要背負長達二、三十年的銀行貸款,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