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5 00:00:34林順芬
地上建物房屋稅何時課徵
房屋稅繳納期間是5/1-5/31,承租房屋的房屋稅應由房東繳納。
只是有部份房東,房屋稅若改為營業用後,會在合約中明定
多出來的部份由房客繳納。
一、每年應納的房屋稅是在什麼時候繳?計算的期間又是如何?
答:房屋稅1 年徵收1 次,目前是訂在每年5 月1 日開徵5 月31日截止,繳納期間為1 個月。課稅期間是從前 1 年的7 月1 日 起算至當年6 月 30 日為止。
二、房屋稅應該由何人繳納?
答:
1.房屋稅是向房屋所有人徵收,而該房屋設有典權者,向典權人徵收,如果是共有房屋即向共有人徵收,由共有人推定1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共有之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又上開人員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由管理人或是現住人繳納,如果係出租房屋,由承租人負責代繳,抵扣房租。
2.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 次登記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其房屋稅向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使用執照者,向建造執照所載起造人徵收;無建造執照者,向現住人或管理人徵收。
3.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受託人為2 人以上者,準用有關共有房屋之規定。
4.以上各項雖係房屋之納稅義務人,但繳納房屋稅並非必為房屋所有權人,繳納房屋稅之收據,亦非即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並且納稅義務人之變更自應有其法定之原因( 買賣、贈與、繼承、交換等 ),非依法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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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台中會計事務所-台中記帳士事務所網址:http://tw.myblog.yahoo.com/tax33333
本文來自: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13031902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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