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25 11:19:23李季鴻

詐欺界的天才!!台灣真是詐欺的天堂啊!!

騙扁小子 詐美國運通600萬 冒充頂新小開辦黑卡

更新日期:2011/05/22 06:30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3年前騙倒前總統陳水扁的少年黃琪重出江湖行騙。他這次假冒頂新集團董事長魏應州的次子魏宏帆,騙倒全球知名的美國運通銀行,發給他刷卡金額無上限的黑卡,隨後設立一家人頭公司,在短短半個月內盜刷600多萬元。其行徑遭聯合信用卡徵信中心起疑調查停卡,美國運通前天報警將他逮捕。警方昨將他依偽造文書、詐欺罪嫌送辦,檢方複訊後裁定以5萬元交保候傳。

黃琪前天因被停卡無法盜刷,頻致電質問美國運通:「幹嘛停我卡!」被警逮捕時還囂張嗆警。但檢方複訊時,檢察官才開庭,他就顏面抽搐開始哭泣,一直哭了2、3分鐘,檢察官詢問原因,他說:「我覺得我有病。」他對冒用魏宏帆身分、設人頭公司等全認罪,檢察官考量他觸犯罪嫌刑度都是5年以下,並非重罪,加上已認罪,讓他交保。

現已成年難逃刑責

警方調查,嫌犯黃琪(本名黃照岡,19歲)自國中起就開始假冒各種身分行騙。3年前他以有10年資歷的塔羅牌占卜師身分,騙倒扁上門求教,事後被踢爆是國中剛畢業的16歲小騙子。他過去幾次詐騙都因尚未成年而被裁定責付家長管教;他這次行騙已成年,律師高涌誠指,黃冒名申辦黑卡,每盜刷一次就面臨5年以下徒刑,一罪一罰合併計算執行刑,就算黃與發卡銀行或被冒用者和解,但法官考量其以往犯行及未來再犯可能性,不見得會減刑

找女共犯扮演董娘

遭黃琪冒用身分的魏宏帆32歲,是魏應州次子,魏應州身家近千億元台幣,魏宏帆在外創業。他昨向警無奈表示,他不認識黃琪,過去兩年來,黃以他英文名字並打著他家族背景行騙,已多次接獲商家求證,困擾不已,曾託律師告黃妨害名譽,這次也將提告。

美國運通銀行(American Express)有161年歷史,去年全球營業額7130億美元(20.5兆台幣)。銀行公關經理邱德智昨說:「未聽說有此事,無法回應。」

警方查出,3月11日,黃琪找來一名女子謊稱是魏應州妻子,致電美國運通高層:「我是魏應州的太太,兒子魏宏帆要辦黑卡,派人到帝寶家中吧!」一名美國運通業務代表前往,途中接獲自稱「魏公子」來電改約敦化南路公司。

虛設公司盜刷套現

警方說,業代抵達後,見對方的辦公室華麗氣派,再加上黃琪現身時備齊魏宏帆的身分證影本相關證件,業代不疑有他,收件辦理。

警方說,不到一周,黃琪拿到美國運通親自送達的黑卡,先到北市一家火鍋店試卡,盜刷359元成功後,便連續刷卡42萬多元,上月初他收到帳單,立即將卡費繳清維持信用。本月2日,他虛設一間「巴黎杜霖精品企業社」,隨後陸續於該家虛設公司盜刷480多萬元,及吃喝玩樂費用100多萬元,短短半個月盜刷600多萬元。

警方指出,上周四(19日)他又刷卡購物257萬多元,但一小時後便提領252萬元匯入其銀行帳戶,引起銀行起疑通知聯徵中心。聯徵中心調查後通知美國運通,隔天將黃琪的黑卡停卡。

前天,黃琪因無法刷卡消費,頻致電質問美國運通,雙方約定在林森北路華泰飯店商討,美國運通報警逮人,黃琪見警到場,嗆聲:「我又不是現行犯,你們幹嘛捉我?」警方出示拘票,又在其包包內起獲兩張美國運通黑卡及他盜刷購物換得的90多萬現金;黃琪態度馬上軟化懇求:「不要通知記者,我會配合。」

不肯供出偽證來源

黃琪在警訊時被問到如何取得魏宏帆的證件影本等敏感案情皆拒答,僅供稱是從網路瀏覽獲知魏宏帆身分而冒用,並不斷辯稱已傳簡訊向魏致歉,會趕在25日繳款日將盜刷600多萬元全付清,不影響魏的信用,請求再給他一次機會。

一名外銀信用卡部主管表示,一般頂級卡都是由銀行內部審核客戶資產與信用狀況後,才會發出邀請,本案可能是因為誤信企業家背景,在未深入查證下導致。

報你知

黑卡刷卡無上限 享專屬顧問

美國運通頂級卡(黑卡)去年8月在台發行,辦卡者須繳年費16萬元,沒有免年費優惠。黑卡採邀請制,只針對少數獲邀者提供會籍資格,消費額度無上限,每月刷卡須一次繳清,沒有循環信用。

持卡者全天候配備一對一專屬生活顧問和旅遊祕書,可享有各大飯店房別升等、全球主要城市頂級俱樂部入場資格、米其林星級餐廳優先訂位等服務。

黃琪小檔案

本名:黃照岡

年齡:19歲

學歷:台北市至善國中畢業,校方沒有其繼續升學紀錄

經歷:

.國小六年級作文比賽佳作

.國中二年級英語話劇比賽第一名

.國中三年級國語朗讀比賽第一名

.2006年14歲起假冒各種身分詐騙,2008年以塔羅牌占卜師身分詐騙前總統陳水扁最出名。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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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觀點: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
                  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
                  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想想看,詐欺最重也不過是五年,所以騙的金額要是高的話,

是錢愈多想對刑度愈低的感覺,五億五年、五十億五年,

一般量刑上,法官不見得會判到「極刑」也就是五年,

加上還有假釋的可能,所以台灣的詐騙案層出不窮,

剝皮酒店、電話詐騙、網路詐騙等等一直出現,

無論是電視、新聞,甚至是警方都成立了165,仍然辦不完,

也不知道是民眾太好騙,還是我們真的是太天真善良了@@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
                 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
                 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
                ,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
                 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
                 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
                 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
                 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
                 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 47 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
                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者,以累犯論。
 
第 48 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從上面這些法條再來看,雖然數罪併罰的概念會判出很高的刑期,

但最後法官在判應執行刑的時候,恐怕仍然不會這麼高,

而詐欺通常可能會有偽造文書,偽造文書的刑期跟詐欺一樣,

所以也沒有從那個「重」處斷,

若是不調整執行的刑度的話,恐怕我們這詐欺天堂的寶島,

仍然不會改變!!

後話:

這個黃姓少年的經歷我看他以後會賣版權拍電影跟出書了,

還可以再大賺一筆!

真是個天才啊!!

如同神鬼交鋒的電影般傳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