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5 02:05:59卡打車

【邊走邊看】House's IRAC

(引自公共電視怪醫豪斯官網,簡介於http://www.pts.org.tw/~web01/House/index.htm

 

最近開始看起了怪醫豪斯(Dr. House),讓我感興趣的其實是同樣身為被歸類做專業人員的醫生或護理人員,究竟他們的思考方式是什麼?

因為豪斯所處的診所專門對治奇怪的症狀,因此他們的思考模式會相當鮮明地表現在觀眾面前。遇到一種病,如何對症下藥,前提是知道「症」是什麼。而種種的症狀正是判斷的依據,透過各種診斷方式,來確定病因以做出正確的處理方式,以解決病人的病痛為主要目的。

而這樣的思考模式,其實讓我聯想到目前這一兩年才稍微有點頭緒的法學思考方式--據說在美國法學院是common sense:IRAC。I指的是爭點(issue),R是規則(rule),A是適用(rule),C則是結論(conclusion)。在學校的學習過程中,會最先碰到各種規則的講解,而規則的理解則會藉由體系和概念協助說明,漸漸地透過各種社會事實與法律事實的提出,教導學生們如何以「法律」來思考各種案件,也就是將規則用在事實上,即涵攝。但其實這當中最難教,也最難學的,往往是如何在第一時間就知道要用什麼樣的規則來處理案件以達到定紛止爭的目的,換言之,看出爭點在哪裡成了進一步要學習的目標。到最後,結論反而成為過程中最不需要被強調的部份,或許這就是所謂的「答案就在問題中」吧。

因此,兩相對照,我覺得至少在醫學領域和法學領域處理問題的過程中,IRAC似乎就是共同的SOP,都是要找出病症(爭點),選擇最適當的治療方式(規則)加以對治(適用),用對的話自然就藥到病除(結論)。

但是從影片中令我更加有感觸的是,台灣的法學院教育似乎一直停留在教導規則是什麼的階段,最多只是羅列了一堆的爭點讓學生去記頌,而考試的評鑑標準往往就在於是否能夠在相當短暫的時間內看出出題者的心意,針對他的爭點提出規則加以處理,也因此,教學上往往這樣就覺得足夠了。為何會有這種現象,大概不外乎有歷史上的脈絡(這又是另話了),現實上資源的限制等因素交錯影響著。以致於目前大學部的講授課程就佔了七成以上的時間,能夠發展到實例演習的科目已經相當有限,大學部要有專題報告的機會,更是少之又少,有的話也成成淪落為形式。

同樣作為專業人員,思考方法上的SOP又相去不遠的醫學而言,顯然醫學教育的份量就遠過於法學,而且還相當強調實作,對比起來,法學院的教育在份量上顯然太輕鬆。但是卻又想要塞進各種科目以增加廣度,忽略了深化實作能力,導致大學四年畢業後連寫個訴狀都不會的「異常」狀況卻是「正常」。各大法學院這種好高鶩遠不肯腳踏實地強化實作能力的觀念,不知道到什麼時候才能有明顯的改變。如果不能在初學者身上提供實作能力與思考能力的養成資源,相信與實務脫節的狀況並不會有什麼改變。當然,法學院的教育都如此草率,更遑論要透過國家考試的改革達成司法人員素質提升的目的,更是緣木求魚罷了。不管國考制度增刪了什麼科目,是不是三合一(為何要將專門職業人員與公部門司法官--僅限司法官喔--考訓合一,至今我依舊無法理解),都比不上從大學教育根本作起來得事半功倍。

反瞻與參考其他各種專門職業人員的養成過程,來思考如何培養與厚實自身專門職業人員能力,我覺得可以是法學教育改革重要的一個isuue,而且一定有更合乎比例原則的rule可以來apply,就看掌權者願不願意放慢腳步用心尋找conclusion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