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9-10 20:18:33娃娃
結婚登記
剛完成婚禮的新人們,縱使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之見證人,甚至到法院公證結婚,但在未完成結婚登記前,結婚均不生效力。簡單說,當身分證的配偶欄空白時,即被判斷成未辦理結婚登記,便可以認定你還是單身的身份。
戶政事務所登記
1.一定要由結婚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才算生效。
2.若需同時辦理遷入戶籍,則應選擇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辦理結婚登記時,結婚當事人為國內現有戶籍者,請攜帶以下文件:
1.結婚書約。
2.雙方印章(或簽名)。
3.雙方之戶口名簿。
4.雙方之國民身份證。
5.新式身分證規格照片各一張。
6.換證各50元規費。
結婚當事人除了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在辦理結婚登記日前,要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向戶政事務所預定結婚登記日;結婚登記日得不限辦公日。民國97年5月23日起,結婚當事人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者,戶政事務所得於申請人繳納規費後,同時核發結婚證明書。但結婚當事人嗣後申請結婚證明書者,任一戶政事務所均得核發之。
前項結婚證書之申請得授權委託他人辦理。授權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查驗:
1.授權委託書。
2.受委託人(即授權書所載之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3.印章(或簽名)。
資料來源: http://www.weddingblog.com.tw/?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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