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3 12:23:49alone

警察的臨檢

現在的警察素質其實已經愈來愈好了,畢竟一個進步的民主國家,對人權就有更多的了解與尊重,但並不代表所有的警察都是如此,還是有少數的警察會假籍國家公權力做威做福,讓人覺得就像是以前那種有牌的帶槍流氓(極少數濫用公權力的).大多數還是没有辜負人民保姆這塊招牌的.但為什麼又常會假借臨檢之名,行搜索之實去侵害人權,這種輕率.粗魯的作為又毫無人權.法治的觀念.真是矛盾..

司法院大法官九十年十二月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具體規範警察的臨檢程序與權限,不可隨意讓他們做出侵害人民之隱私權及財產權.除有特殊列外情形才可檢查身體及攜帶物品{當有明顯事實足以認為被臨檢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但常態是{先搜了再說,袛要有違禁品,程序違法也無所謂}搜不出也不至受到處罰,這就是他們的觀念,也糟踏了五三五號釋文.違法搜索,偵查就是我國現在的司法警察.改變需要時間的,希望我們的司法警察能慢慢的做到五三五號釋文,別再糟踏它了.

以上乃看至一則社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