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22 11:00:00台中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境外電商營業人稅籍登記及營業稅報繳作業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之自然人者,自106年5月1日起,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並依第35條規定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