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31 12:00:00台中捷成記帳士事務所

營利事業舉辦旅遊活動所支付費用,如何併計參加人員所得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針對參加人員資格與性質不同,所得有不同之徵免規定:

一、若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沒有限制者,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二、若限制特定員工(例如達到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等)才能參加者,則屬員工所得,但其所得類別又依下列方式區分而有 不同;

(一)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應先在職 工福利金項下列支,由職工福利委員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 定,列單申報該員工「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但若超過職工福 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由公司負擔者,此係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 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申報扣()繳憑單。

(二)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 規定,該旅遊費用屬公司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 申報扣()繳憑單。

三、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核屬參加人員「其他所得」,由公司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參加人員「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