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25 16:38:53弄到一身汗
手機掉了,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如果有一天不小心掉了手機,請記得一件事
>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 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 向系統業者
> (中華電信)
> 停話(業者在
> 12小時候才停話).
>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 &g! t;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 並說若我們不繳
>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 還很好心的說
>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 所撥出的費用
> . 由業者自行吸收
>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 ;s! n_f=1067&is_history=0
> 第五章 罰則
>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五十六條之一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不是要觸霉頭,只是告訴大家該有的權益
> 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 第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 第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 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 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
>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 ........(電信法第56條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
> 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
> 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
> .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
> 向系統業者
> (中華電信)
> 停話(業者在
> 12小時候才停話).
> 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
! &g! t; 業者也沒再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
>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
> 並說若我們不繳
> .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
> 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半個月又過了
>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再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
> (那時哪知道阿
> 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
>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 只要找不到兇手....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
> 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
>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
> 還很好心的說
>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
> 所撥出的費用
> . 由業者自行吸收
> .(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 ;s! n_f=1067&is_history=0
> 第五章 罰則
>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
>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第五十六條之一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很多可靠資訊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