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掉了,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
手機掉了,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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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重要的流程
如果手機掉了,請記得,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絕對絕對不要先去系統商停話
第 1 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 2 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 sim 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 3 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 4 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法律規定的)
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會找誰要呢? 損失的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負,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有人手機晶片被人掉包,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停話(業者12小時後才停話),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並未在第一時間告知,必須去警局報遺失。
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而後等了快半個月,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
半個月又過了,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未第一時間停話,遺失者又未立刻報遺失,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消費者付費 (還強調這是常識ㄟ ),只要找不到兇手,消費者必須繳交這些錢,不繳的話會移送,自動扣你的薪水,反正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還很好心的補充,頂多幫忙爭取到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六千元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http://www.ncc.gov.tw/chinese/law_detail.aspx?site_content_sn=186&law_sn=766&sn_f=1067&is_history=0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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