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8 00:07:33JamesYuanChen

掛牌詐騙集團見證1

民事抗告暨法官迴避聲請狀
受文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院長莊崑山 請遵守抗告法院管轄權法律規定
地址:70802台南市安平區健康路三段308號 電話: 06 295 6566
轉呈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院長葉居正 請偏頗判決利益迴避處置判決
地址:70003台南市中西區中山路170號 電話:06 228 3101
日期: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星期四
抗告人:
陳昱元 男 44, 12, 7 通訊:台南郵政第16-35號信箱 失業中
電話:0933-355656 電子郵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張簡旻正 台南市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所長
地址:70044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一段103號 電話:06-2287553
被告二:李俊樺 台南市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警員
地址:70044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一段103號 電話:06-2287553
被告三:陳正利 台南市第二分局博愛派出所警員
地址:70044台南市中西區北門路一段103號 電話:06-2287553
被告四:陳雅芬 台南市交通裁決中心承辦人
地址:70102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 電話:06-2600622#53
被告五:張政源 台南市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
地址:70102 台南市東區崇德路1號 電話:06-2600622#53
被告六:王獻楠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股法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被告七:許哲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股書記官
地址:70802 臺南市安平區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案由:
有關法官及公務員一而再、再而三連續犯、累犯、慣犯枉法裁判濫權加害受害起訴人訴訟權侵權行為受害人聲請賠償案,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庭繼股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未依法「調查證據」及「開庭辯論當裁判基礎」,捉狂一日「雞毛當令箭」下令16件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再隔十日毒性發作「裁判費繳過來否則駁回起訴」,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把「有權利即有救濟」,誤判成「有權利不給救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官官相護,彼此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前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濫權抹黑、栽贓、嫁禍、詐財台灣良民,惡性重大,請依法嚴格事實審再議,並依法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判賠。
證據: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106年度補字第588號恐龍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裁定。
抗告聲明事項;
一、 請撤銷原裁定並依法判賠。
二、 請執行嚴格事實審職權,展開調查事實真象。
三、 請依法開庭辯論後裁判。
四、 訴訟標的:靜候判決結果,請遵守敗訴者付費原則。
五、 預備訴訟標的:請准予訴訟救助。
六、 請偏頗判決利益迴避。
事實、法律、及執行;
一、法官權限釋明:「事實審法官」沒有權限不做「調查事實真相審判」、沒有權限「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被動審查」、沒有權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沒有權限「濫用假程序正義湮滅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權證據」、沒有權限「詐騙裁判費枉法裁判受害上訴人上訴費更貴」、沒有權限「武斷不給訴訟救助」、沒有權限「把法院經營成詐騙集團法店圖利」、沒有權限「偽造公文書駁回聲請法官迴避案」、沒有權限「法官球員兼裁判,被申請迴避卻自己駁回不必迴避辦」、更沒有權限「違反世界人權宣言兩大國際公約」,合先敘明。
二、公務員不得假借公權力濫權害人。按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公務員服務法第22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公務員服務法第23條規定:「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本案共同正犯被告們觸犯偽造公文書罪(觸犯刑法第210條)、觸犯湮滅證據罪(觸犯刑法第165條)、觸犯濫權不追訴罪(觸犯刑法第124條枉法裁判罪;觸犯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觸犯背信罪(觸犯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其任務行為)、觸犯妨害名譽罪(觸犯刑法第313條散布流言損害他人信用罪)、觸犯傷人身體罪(觸犯刑法第277條傷害人身體健康罪)、觸犯包攬訴訟罪(觸犯刑法第157條包攬訴訟罪),渠等共犯意志聯絡、行為分擔,一手遮天,濫權收賄包攬他人訴訟,使人傾家盪產,妻離子散,人人救天災,渠等造人禍,違逆道理、真理、天理惡性重大,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三、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們大逆不道,違反普世價值「銀貨兩訖」原則: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喊出「使用者付費原則」或「有償主義」,事實上侮辱司法尊嚴,因法院並非「法店」,既使是「法店」也要「銀貨兩訖」,「一手交錢,一手交貨」,才合乎「公平交易法則」?怎麼可以「一手收受害起訴原告的錢,另一手枉法裁判」呢?換句話說:怎麼可以「一手收錢,另一手給爛貨」呢?「給爛貨後要換真貨,怎麼可以上訴費更貴」呢?商場上貨品有瑕疵,免費換貨,台灣司法判決有瑕疵,受害原告上訴人上訴費更貴,台灣司法根本違反「公平正義原則」,但符合「掛牌司法詐騙集團生命共同體官官相護原則」,己身不正何以正人?人神共怒!
四、本案掛牌詐騙集團流氓太妹法官們,違反有羈力的大法官釋字第256號解釋文自行迴避規定,罪證確鑿。按民國79年04月04日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256號解釋文:「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關於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乃在使法官不得於其曾參與之裁判之救濟程序執行職務,以維審級之利益及裁判之公平。因此,法官曾參與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更審前之裁判者,固應自行迴避。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其參與該確定終局判決之法官,依同一理由,於再審程序,亦應自行迴避。」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院長法官莊崑山,幾年下來連續犯、累犯、慣犯「自己犯罪自己辦,球員兼裁判」,故意違反「法官應自行迴避之規定」,就其執意強姦輪姦憲法人權臉不紅心不跳的無恥行徑看來,眾人公評「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偉大的司法院長許宗力應立即頒發「世界上最不要臉的院長獎」給院長法官莊崑山,徹底化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們的皇帝統治現實面。「上樑不正下樑歪」、「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在大染缸文化下共犯被告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法官潘明彥、書記官湯正裕從不依法事實審調查證據或開庭辯論,連續犯、累犯、慣犯憑藉著想像或臆測「虛擬裁判」,活在陽間人類世界裡,卻亂幹陰間靈魂世界「鬼差事,虛擬裁判」,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幫派詐騙我裁判費詐欺罪,侵權行為罪證明確,歷歷在目,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五、臺灣台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03號與106年度救字第105號內容完全一樣,同一案件多編幾個案號詐領業績獎金。不准訴訟救助,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並未依法「調查證據」及「開庭辯論當裁判基礎」,捉狂一日「雞毛當令箭」下令16件駁回訴訟救助聲請,其中106年度救字第103號與106年度救字第105號內容完全一樣。再隔十日毒性發作「裁判費繳過來否則駁回起訴」,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把「有權利即有救濟」,誤判成「有權利不給救濟」,違反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文,官官相護,偽造公文書背書包庇共犯被告台南市政府前交通局長升官副市長張政源濫權抹黑、栽贓、嫁禍、詐財台灣良民,惡性重大,請依法嚴格事實審再議,並依法共同正犯侵權行為判賠。
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82 年 08 月 31 日裁判字號82年台上字第2110號裁判要旨:「當事人是否適格,依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而非以法院判斷之結果定之。在給付之訴,只須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者,對於其主張為義務者提起,即為當事人適格。」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並未依法「調查證據」及「開庭辯論當裁判基礎」,捉狂一日「雞毛當令箭」下令16件駁回訴訟救助聲請,「虛擬裁判本當事人不適格訴訟救助聲請」,活在陽間人類世界裡,卻亂幹陰間靈魂世界「鬼差事,虛擬裁判」,連續犯、累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幫派詐騙裁判費詐欺罪,侵權行為罪證明確,請依法判賠。
七、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91 年 09 月 12 日裁判字號91年台上字第1828號裁判要旨:「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及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此係審判長(或獨任法官)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為其義務,故審判長對於訴訟關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者,其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之判決,亦屬違背法令,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及本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二號判例即明。」司法植物人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並未依法「調查證據」及「開庭辯論當裁判基礎」,捉狂一日「雞毛當令箭」下令16件駁回訴訟救助聲請。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心中無法律一致性的「判例,適當完全之辯論,闡明之義務」,當然訴訟程序出現重大瑕疵,亦屬違背法令。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違背法令裁判,枉法裁判罪證確鑿,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八、按有羈束力的判例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29年抗字第179號裁判要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所謂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非當事人全無財產之謂,當事人雖有財產而不能自由處分者,如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即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本當事人雖掛名「公用共有」祖產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處分」,不備法律知識的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未依法開庭調查證據,對於持分土地不能自由處分卻胡說八道因聲請人名下有現值新台幣6,931,000元之財產所以不准訴訟救助。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更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六條規定:「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在此方面,法律應禁止任何歧視,並保證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護,以防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視。」還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其名譽及信用,亦不得非法破壞。」第二項規定:「對於此種侵擾或破壞,人人有受法律保護之權利。」不備法律知識的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專職濫權詐騙裁判費,騙一騙抗告費也可行。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欠缺法律知識有羈束力的判例不可違,枉法裁判罪證確鑿,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九、按判例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17年聲字第93號裁判要旨:「法院對於當事人聲請救助,應調查其有無資力以為准駁,縱第一審已為駁回聲請之決定,若於上訴後更為聲請,已將事由釋明,上訴法院仍應予以調查,自不得僅以原審法院未許救助,遽將其聲請駁回。」不備法律知識的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專職濫權虛擬裁判詐騙裁判費,所以訴訟救助在第一審駁回聲請之後,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為節省詐騙時間,強化詐騙效率,跟著逕行駁回訴訟救助,從未重啟「訴訟救助調查」,枉法裁判罪證明確,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按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並非由受害起訴原告負擔,不備法律知識的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專職濫權虛擬裁判詐騙裁判費,進行「訴訟費用,由受害起訴原告負擔。」不備法律知識的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膽大妄為,枉法裁判,濫權偽造公文書霸凌台灣良民罪證確鑿,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一、本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幫派們的共同正犯侵權行為賠償事件裁判,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到底是在什麼時候?在什麼地方?發生什麼事?依據什麼法?被告有什麼人?本106年補字第105號民事裁定,法官王獻楠、書記官許哲萍等隻字未提,嚴重違反大法官於釋字第432號解釋文有關法律明確性原則規定。進一步說,法律明確性原則係指在法律保留原則支配下,法律規定之內容必須明確,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時,須有清楚的界限及範圍,即法律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應明確,始合乎法律明確性原則。
十二、本裁定書所載有關「受害起訴原告未先繳納裁判費」駁回起訴裁判,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官王獻楠雞毛當令箭,迫害本當事人憲法人權罪證確鑿,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三、本裁定書所載有關「未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補繳裁判費」,嚴重違反民事訴訟法第77-1條之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據上,不管是「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應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法官王獻楠裁定不必調查證據,虛擬裁判直接駁回起訴,活在陽間人類世界裡,卻亂幹陰間靈魂世界「鬼差事,虛擬裁判」,連續犯、累犯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幫派詐騙裁判費詐欺罪,侵權行為罪證明確,請依法判賠。
十四、本裁定書所載有關「限送達後10日內補正,否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逾期不繳駁回起訴」,嚴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到底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第1篇第3章第1節、第2節的哪一條規定逾期不繳裁判費就駁回起訴?混吃等死打迷糊仗。更何況在第一節裡的第77-1條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第三節裡的第78條也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很難想像,偉大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等「既不識字也不衛生」,濫引亂用法條,把自己是法官當成自己是軍官,依法無據濫下命令,「合理叫訓練,不合理叫磨練」,幾年下來連續犯、累犯、慣犯「自己犯罪自己辦,球員兼裁判」,眾人公評「臉皮厚得子彈打不穿」,偉大的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應立即頒發「世界上最無恥的法官獎」給牠等禽獸不如判官,徹底化民進黨總統蔡英文所豢養的臺灣掛牌司法詐騙集團法官們的帝制統治現實面領導。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等從不依法事實審調查證據或開庭辯論,連續犯、累犯、慣犯憑藉著想像或臆測「虛擬裁判」,活在陽間人類世界裡,卻亂幹陰間靈魂世界「鬼差事,虛擬裁判」,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幫派法官們詐騙裁判費詐欺罪歷歷在目,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五、公務員不法侵害係侵權行為: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1561號裁判要旨:「公務員與政府間雖為公法上之關係,若公務員於執行公務時,假公務上之權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務機關私法上之權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權行為。」法官不得未審先判或未查先判受害起訴原告敗訴,便宜行事就是「行為關連共同正犯」。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等從不依法事實審調查證據或開庭辯論,連續犯、累犯、慣犯憑藉著想像或臆測「虛擬裁判」,活在陽間人類世界裡,卻亂幹陰間靈魂世界「鬼差事,虛擬裁判」,掛牌司法詐騙集團幫派法官們詐騙裁判費詐欺罪歷歷在目,當然是「行為關連共同正犯」請依法侵權行為判賠。
十六、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52年台上字第694號裁判要旨:「原告以私權侵害為理由,對於行政官署提起除去侵害或損害賠償之訴者,既為私法上之法律關係,縱被告以基於行政處分,不負民事上之責任為抗辯,亦不得謂其事件非民事事件,此際法院應就被告主張之行政處分是否存在,有無效力而為審究,如其處分確係有效存在,雖內容有不當或違法,而在上級官署未依訴願程序撤銷以前,司法機關固亦不能否認其效力,反之,若該處分為權限外之行為,應認為無效時,則其因此所生之損害自不能不負賠償責任。」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還想不負民事責任逍遙法外嗎?枉法裁判罪證確鑿,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七、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3041號裁判要旨:「實際上有無妨害他人之利益,當以客觀的一般之見解為斷。」將心比心,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本案以客觀的一般見解判斷,禽獸不如共同正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實際上已妨害本當事人之利益,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八、按有羈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381號裁判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侵權行為,係指違法及不當加損害於他人而言,至於受侵害者係何項權利,要非所問。所謂違法及不當,非僅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權利,即違反保護個人法益之法規,或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亦均屬之。」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不食人間煙火,不知民間疾苦,自己吃香喝辣,卻加害別人傾家蕩產,妻離子散,這何只違反保護本當事人法益之法規?何只廣泛悖反規律社會生活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禽獸不如也!枉法裁判罪證確鑿,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十九、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67年台上字第1737號裁判要旨:「民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共同原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結夥貪污害人,對於本被害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按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本案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頻頻違反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應對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負責,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一、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646號裁判要旨:「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本案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害人利己,嚴重讓本當事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當然構成侵權行為,應對共同侵權行為賠償負起責任,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二、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39年台上字第987號裁判要旨:「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所謂權利,應指一切私權而言,故因身體上所受損害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當然包括在內。」本人因共同正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等的司法迫害,長期憂鬱成疾,沒錢繳健保費,不敢看醫生,最近健保署移案「法務部強制執行追討健保費」,本人去電抗議,義正詞嚴告知「『生命』都不保了,還需要『健保』嗎?」本案本人身體上所受損害,難以估計,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三、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94年台上字第104號裁判要旨:「關於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固以受有實際上之損害為成立要件,惟所謂實際上之損害,原不以財產之實際上減少者為限,於增加債務負擔之情形,亦足當之。」本人因共同正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等的司法迫害頻頻偽造公文書虛擬裁判枉法裁判,逼得本當事人債務累累,生不如死,長痛不如短痛自殺念頭時起,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四、按有羈束力的判例裁判字號18年上字第2746號裁判要旨:「怠於業務上應盡之注意,致損害他人權利者,應負賠償責任。至賠償之數額,自應視其實際所受損害之程度以定其標準,如實際確已有受損害,而其數額不能為確切之證明者,法院自可依其調查所得,斟酌情形為之判斷。」請法院依法自行「依調查所得,判賠賠償數額」。
二十五、按裁判字號19年上字第1202號裁判要旨:「數人共同為侵權行為加損害於他人,各有賠償其損害全部之責任。」本案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害人利己構成侵權行為,應負起賠償損害全部之責任,請依侵權行為判賠。
二十六、所謂「羈束力」係指法院對訴訟案件所作成之判決,經宣示而對外發表;不宣示者經公告主文而對外發表。此際,為該判決之法院即應受其羈束,不得任意自行撤銷或變更之,以維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本案欠缺法律學識、不備法律知識、沒有法律常識、連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感同身受」的通識也付諸闕如的共犯被告法官王獻楠及書記官許哲萍,可以無知嗎?高凌風在天之靈為你們唱一首「姑娘的酒窩!」為你們的行徑詮釋:「胡搞瞎搞!胡搞瞎搞!胡搞!胡搞!胡搞瞎搞!」https://youtu.be/dUlXfeVdO5Q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民主法治」國家,不容司法表裡不一幕後暗藏「帝制人治」玄機。
此 致
臺灣高等法院 公鑒
具狀人:語文法資管教育學雙博士、留美研究所學人兩案關係座談會主席、
革命實踐研究院政治人才培訓班135期績優研究員、美國律師團顧問
陳昱元博士 
證據如后:請讓證據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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