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諸公們,詐騙集團的法律刑責也太輕了吧!(2014/04/18)
在很早以前,這種有組織的詐騙集團,應該就是金光黨,其詐騙的手法非常厲害,被懷疑可能是有用迷藥,或是邪術,還是利用人性的弱點,就是不知道怎麼搞的?怎麼一般人與之交談後,很容易就迷迷茫茫地把身上有價值的東西心甘情願獻出,不然就是回家去把家裡的現金黃金交出來,甚至於還會去銀行郵局領光所有的積蓄存款,這真的是很奇怪的手法,讓受騙者如中邪一般,那金光黨也是都不怕的,還跟著受害者回家去那,真的是太奇怪了。這金光黨一般所聽到的詐騙故事是這樣,三人一組,一個假扮成瘋女,就這樣尋找犯案的受害者,通常都是有點年紀的中老年人,或是有年紀的老人,這應該不是老人比較好下手行騙,而是有年紀的人通常都會有些積蓄稱棺材本,「卡有肉啦!」,就這樣一個人過去跟受害者說:有沒有看到,那邊有個瘋女,但她拿的那個袋子裡有黃金和鑽石價值好幾億,因為她腦子不大靈光有點「銹豆」,偷偷地跟妳說不要大聲嚷,妳可以拿點錢或什麼漂亮金飾之類的去跟她換,這時另外一個就湊過來說:我剛剛才去跟她換了兩塊金磚,妳看就在這袋子裡這麼重,我還要趕快回去拿錢來跟她換,所以,如果妳也要換的話手腳就要快…,就這樣把一生積蓄都拿出換金磚,等一回神過來,才發現這些金磚都是蓋房子的磚頭,這時金光黨也就不知去向了,報案也沒有用,通常都是抓不到的。
後來,隨著科技的進步,這種有組織的詐騙集團也跟著進化了,金光黨好像就這樣憑空消失了,代之而起的就是五花八門的詐騙集團騙術,而最常用的就是電話,這回就沒有所謂施妖術的嫌疑了,應該很確定就是利用人性的弱點,譬如說突然間接到了一通電話,電話裡頭就傳來一陣陣小孩子的慘叫聲,哀嚎飲泣,這就是假綁票,應該也是取得了受害者的個資,知道家裡的狀況,所以可以指名道姓說你家的小孩現在在我們的手裡,趕快去ATM匯款,否則這小孩子就會從地球上消失,一般為人父母的突然間一接到這種電話,而且對方還知道小孩子的名和姓,又有電話內的哭聲,很容易就會受騙了。當然這詐騙集團的花招可說是五花八門,還有假冒法院檢察官的,這個可就更了得,一般人一聽到檢察官來查案,總是會心慌慌,不疑有他,說什麼你的銀行帳戶被不法集團入侵了,要趕快把帳戶轉出由法院來保管,不然你的銀行帳號被盜用,以後也會變成共犯,所以趕快到ATM轉出銀行帳戶內所有的錢,就這樣又被騙了。其他的手法如法院寄信函通知,醫院打來說什麼健保卡怎麼了,總之,就是太多花招了,不斷推陳出新,當一個詐騙之術被拆穿失效之後,就是還會有新的手法,讓人防不勝防,政府目前也只能跟著其後面宣導,也成立了那「無三小路用」的165防詐騙專線,打過的人就知道,全都是消極作為也,最可笑的就是限定ATM轉帳一天最多十萬,自宮給那詐騙集團看,就是你要騙的話一天也只能從ATM轉帳10萬,當然有兩張卡就會是20萬了。
時代在進步,這詐騙集團也是天天在進步,而現在這些詐騙集團所用的手法,除了被騙的受害者之外,其實也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人與人之間最重要的信任感,現在大家一接到陌生電話一定警覺到這可能就是詐騙集團,連台中市胡市長撥電話給中獎者都被誤以為是詐騙集團,看看這是多麼嚴重,而假藉法院政府機關的名義行騙,假檢察官,假國安局…,這些對公權力的傷害可說是最嚴重,人民對政府的信任感會是怎樣?而我們那些立委諸公們似乎都是一點兒也不在乎,也不會主動看看那法律條文,現在這種詐騙集團都是用詐欺判刑之,法院依法論法也只能輕判,除非遇到那法官特別有正義感,也才會走法律漏洞採一罪一罰判最高的30年,但難定讞,也因此這些詐騙集團不小心被抓了,要關就給你關,沒多久又放出來了,誰怕誰啊?立委諸公們,應當好好立法嚴懲這些詐騙集團,不怕關的話就採鞭刑也可以,不可以如現在這般縱容之,有關單位千辛萬苦抓到了,結果到了法院也只能輕判,因為我們的法律並沒有審判詐騙集團專用的法律條文,立委諸公們,知否?
(以下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年03月15日)
詐騙被關 不到三成
刑法詐欺罪最重可判5年,在刑法一罪一罰新制下,最重可判到30年徒刑,但依高等法院統計,詐騙集團被告落網後,確定被關的恐不到3成,嚇阻效果有限。
依據高院統計,被判有罪確定的詐欺犯,半數的刑期在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了事,剩下的一半,則約有8成刑期在2年以下,有機會緩刑,判刑5年以上者不到百分之一,詐騙集團落網後得入獄者並不多。
詐騙集團分工細密,有著龐大的車手、人頭,一人連續犯百次的案例並不多,不少法界人士認為,還是有必要修法加重詐欺罪的刑度。雖然詐騙犯多數可以獲輕判或易科罰金了事,但仍得注意後續的民事責任。有一對未成年小情侶誤入詐騙集團打工,不僅被判刑2年,因主謀落跑逃回香港,兩人與父母共4人被判連帶賠償2000餘萬元,最後房子也被查封,連累了兩家人。
另外,個人資料外洩問題嚴重,也讓詐騙集團有可乘之機,法務部特別修法大幅提高刑責,「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第40條至第45條等條文,將現行條文2年以下徒刑,刑度提高到最重為5年,以加重個資外洩刑事責任。
如果是公務員涉案,草案第43條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也就是最重可處7年半徒刑,與涉及貪污案的重刑幾乎沒有差別,此外,刑法也有「妨害秘密」及「妨害電腦使用」罪章,違者皆須處以刑責。
目前個資法草案仍「躺在立法院睡覺」,原訂前天(13日)立院要朝野協商,也因立委杯葛無疾而終,藍營立委想加上「民代免責條款」,綠營立委不願放行,攸關保護民眾財產權的個資法草案就這樣被犧牲掉。
(記者劉志原、項程鎮)
可惜台灣已無法律可言,
盼能加重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