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偵辦洪仲虐死案,邏輯不可這樣推論無滅證!(2013/08/03)
桃檢如此辛苦偵辦洪仲丘軍中遭虐死案,就煙滅證據這一部份,確實是不容易,一下子要看那麼多的錄影檔案,辦案的態度比之那軍高檢的消極推拖拉,可說是有天壤之別,說真的桃檢也是很無奈吧?此一刑案很多現場都被破壞了,桃檢所拿的事證都不是第一現場,就說那錄影的證物也是事經多日,這其中是否被動了手腳,桃檢恐怕縱有通天之本事也無可能有所為也,所以,桃檢的偵結監視畫面查無人為滅證,似乎大部份整個社會也都被說服了,即使是心中還有那無限的懷疑,說那有可能就這麼巧的?但,桃檢就是這樣一一點破舉證這是陰錯陽差,269旅的錄影設備在過去就常常出現這種無法錄影的現象,也就是經常故障的意思,而且這一套錄影設備每一支需錄完譬如說100MB方可存檔,若剛好錄到99.9MB而斷電不能錄,等恢復從新再來錄時,之前所錄這99.9MB的資料會因無存檔而消失,唉!怎麼會有這麼爛的錄影檔案存檔之設計呢?為何不是錄多少就儲存多少?難道我們軍方買的器材是比較差的嗎?這其中錢是怎麼花的?會不會又是錢被搞了?不然怎麼錄影的存檔功能這麼差呢?有可能桃檢也被唬弄了?
總之,桃檢偵辦此案的無奈,可想而知,但桃檢就這樣以無人為滅證偵結此案,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在此舉一例說明之,即可知桃檢在偵辦此案的邏輯上犯了極為嚴重的錯誤,今有社區外牆貼有的磁磚,因年久風吹雨打日曬,開使一片一片脫落,找人估價後,譬如說要10000元修補脫落的100塊磁磚,結果施工前又掉了20塊磁磚,這是社區總幹事拿鐵鎚去敲下的,把那些看起來不是很好的磁磚也敲下來,就是這樣讓估價的人做120塊的修補卻領修補100塊磁磚的錢,桃檢這次的說明在推論的邏輯上就是犯了這樣的嚴重錯誤,269旅的錄影設備沒錯是經常會出現黑畫面,也就是這樣,若有人動手腳弄幾個黑畫面,也剛好可以掩飾之,不是這樣子嗎?桃檢對於監視錄影的推論論證,應該以那幾支消失的關鍵錄影機為追查重點,譬如說9號10號11號這3支關鍵的鏡頭,是不是在過去就經常出現黑畫面,若7月1日之前都沒出現過,而之後也都沒有此一現象,就是獨獨突然之間在7月1日有80分鐘消失了,這就可抓到人為滅證之證據,但,若這3支關鍵的鏡頭,在過去與之後也都常出現出黑畫面,那就是修補磁磚的例子所論,我們無法證明那3支關鍵的鏡頭所錄之檔案不是被刪的,桃檢最後說什麼陰錯陽差,無人為因素,很難讓人信服的啦!
這消失的80分鐘錄影,可能是見不得人的操練,最重要的凌虐證據,這桃檢應該不會如那軍高檢刻意消極辦案以遮掩真相,可是很奇怪怎麼會犯這種邏輯推論的錯誤呢?還有桃檢偵辦此案煙滅證據的部份,怎麼會只偵辦這錄影畫面為何消失而已?其他還有很多滅證的地方為何都不主動偵查呢?是不是怕這樣一查下去馬上讓軍高檢的消極辦案協助煙滅證據曝光呢?即使是這樣理論上而言桃檢應該不會有所顧忌啊?但,這事實上很明顯桃檢似乎不太願意插手管此事,可能連桃檢也不敢面對軍方這股惡勢力,我們那無知又無能的馬總統都這樣講了,軍檢的案子移到一般法院偵辦乃於法無據,桃檢怎麼敢這樣橫衝直撞真的辦下去?是不是這樣子呢?不得而知也?否則,桃檢辦案怎麼會如此一般配合演出呢?想這樣就要把此案煙滅證據結案啊?這整個案子有關的人都有可能煙滅證據,那要不要一個一個偵訊偵辦之呢?搞不好也可以約談軍高檢查一下是否才是滅證的主謀呢?至少也是協助滅證的軍高檢,總之,這次桃檢的表現,也是無可奈何的演很大,尤其是辦案的思考邏輯錯得太離譜了!無滅證那有邏輯可以這樣推論的?
(以下轉載自雅虎奇摩新聞,東森新聞-2013/08/02)
滅證案偵結「沒人為因素」 陳毅銘不起訴
桃園地檢署偵辦滅證案,偵查終結,唯一的被告政戰主任陳毅銘不起訴處分,因為桃檢專案小組看1827個影像檔案,共3840小時認定監視器影片會消失沒有人為因素,主要是線路老舊,安全士官維修時,把監視器主機重新開機,造成影像沒有儲存,才會發生消失的80分鐘,一切都是陰錯陽差,高檢署隨後發表聲明,這個案子關係國家利益,任何人不得再聲請再議。
洪仲丘被虐死,關鍵時刻的監視器影帶卻消失不見,7/180分鐘,7/330分鐘,家屬質疑會不會被人動了手腳,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調了1827個影像檔案總共3840小時,看到眼睛都花了,終於偵結,沒有人為滅證。簡單來說,桃檢認為沒有人事後故意刪除檔案,一切都是陰錯陽差。
因為重開機,監視器的鏡頭就這樣一個一個變黑不見了,至於主機裡的檔案還來不及封存,所以根本沒檔案,桃檢為了釐清真相,重回269旅禁閉室頂樓勘驗,發現這裡環境潮濕造成電壓不穩,甚至監視器主機的線路也亂成一團,更離譜的是,電源插頭還脫落,這一連串的問題讓檔案消失,到7/3洪仲丘送醫當天,關鍵30分鐘又跳電,恢復電力後重新啟動主機,也讓畫面就這樣被蓋了過去。消失的監視器畫面查了半天竟是一場烏龍,桃檢認定,軍方頂多就是監視器維修沒做好,並不是有人特地湮滅證據,全案偵結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