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地層下陷,台灣法律也違法下陷?(2010/04/04)
地層下陷引發高鐵雲林段安全堪憂,監委陳永祥已提出自動調查的申請,調查雲林段規畫設計到通車後安全檢測是否疏失。陳永祥批評,高鐵雲林段地層下陷問題存在已久,早在高鐵規畫路線時,相關單位就清楚此一問題,但目前看來,交通部和台灣高鐵沒有任何積極作為,只有消極「觀測」,高鐵聲稱安全無虞的說法,完全是打太極。出席的經濟部水利署水文技術組代表陳肇成說,雲林有十一萬口井,只有二%合法,違法水井占九八%,這次預計封閉的一一一五口井,違法水井就有一千口。水利署將對違法水井給予救濟,並補助被封的合法水井。 (摘自雅虎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403/4/238a0.html )
從最近這幾天類似這樣的新聞報導,我們可知道高鐵在雲林那一帶已經遇到了地層下陷的問題,其嚴重的程度是還沒有到達停駛高鐵的地步,但地層下陷是個事實,若不處理的話,高鐵可能很快就要在雲林分成兩段,從台北只開到台中,從高雄只到嘉義,中間雲林這一段,也許要用汽車接駁也不一定,到時候搭高鐵南北走一趟,恐怕要將90分鐘至少乘以2變成180分鐘了,當然這些都是假設性的推論,台灣高鐵應該不至於因地層下陷慘到這樣的地步,相信高鐵有關單位一定可以解決這些問題,就如同報導那樣,至少先把一些取地下水的水井封起來,防止地層再更進一步地下陷,應該也不是什麼難事,或者說還有什麼其他更好的方法,乃不得而知,總而言之,不管怎樣,不能讓地層再繼續陷下去就是了,台灣高鐵是不會停駛,之前高鐵虧了這麼多錢,都沒停駛了,更何況是高鐵遇到這樣的地層下陷,乃小CASE一件,政府頂多就是再花錢了事,在此就不再多論。
而就因為這次高鐵在雲林段的地層下陷,再次讓我們看到台灣法律的不堪,從本文所節錄的新聞報導,竟然會發生這樣的事情,大概可列入金氏記錄了,「雲林有十一萬口井,只有二%合法,違法水井占九八%」,看了這樣的數字,實在不知該怎麼說才好,應該是「只有二%違法」才對啊!怎麼會是九八%是違法的,到底是法律訂得有問題呢?還是說政府縱容違法呢?既然已經是違法,執法單位為何不執法,那監察院是不是要糾舉或彈彈劾一下相關的執法單位呢?台灣高鐵何其無辜也,就因為政府執法單位的問題,還要為此地層下陷傷腦子,都已經虧那麼多錢了,還要再受困於此,看來還真的蠻可憐的台灣高鐵?而此一事件讓我們更看不過去的,竟然我們政府對違法之事還要「水利署將對違法水井給予救濟」,真的是笑死人了,就不知以後我們的政府要如何用法律執法了,所有違法的人都可以獲得救濟,不用負法律責任,為何在雲林非法鑿井可以救濟,而其他的違法就不能救濟?為什麼呢!
筆者在此論此事,並不是說政府一定要追究那九八%違法鑿井的刑責,也許相關的法律在此也沒定刑責也不一定,或是法律規定不清不楚的,現在出苞了,才來說九八%是違法的,隨便亂指控,以推卸政府管理的無能,這些都有可能之事。而從此一事件之例,再次讓我們看到在台灣中華民國統治下的社會,由於法律之制定並非用在解決問題,而是為統治者所御用,常常是制定一些莫名其妙的法條,有的極其嚴苛,若要依法論法,有誰不會犯法,有的法律則又寬鬆無比,有制定跟沒制定差不多,可鑽的法律漏洞一大堆,結果呢?執法者再來睜一眼閉一眼,事情可大可小,不聽話者,就可以依法辦之,隨便找個法條都可裁定違法,若乖乖聽話者,則大事化小事,小事就會變沒事,雖然現今台灣社會已民主自由化,但我們的法律,看來還真的很帝王人治,就看握有權勢的人要如何解釋了,也要看看是否抵觸民粹,總之,光怪陸離,罊竹難書,再隨便舉個例子,頂樓加蓋和佔用巷道的違建比比皆是,就不見有執法單位依法論法拆除之,是不是大多數人違法就算合法了,還是說我們的法律制定得太爛了,逼著大家一定要「違法」過生活?
我們台灣有幸或不幸承襲中華文化的人治,從種種跡象很明顯可看到「法治」之不可能,高鐵雲林段地層下陷之事,看來我們社會的法律也是隨之下陷,這應該不是特例,而是我們社會存在的普遍現象,而在兩蔣時代我們台灣的社會菁英賢達人士還知道爭民主爭自由,所以爭了約半世紀之後,也才有台灣這塊土地今日的自由民主,然,相較之下,今日台灣社會的菁英賢達人士,乃視如此之人治為正常也,甚至於都已為執法者以國家法律之名迫害,最終也只求脫身而已,就像我們的馬總統,或是馬主席,只求脫身於首長特資費,現在手握國家最大權力,都不知在此改革用力,真可謂無能之極致,而其他社會菁英賢達人士,當然也都無心於此,視人治為正常也,都不知爭法治,故,我們幾乎可預測,台灣的中華民國將永遠為一民主自由但不法治的國家,我們的社會在百年之後,也將如現在這樣,到處不公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