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28 11:58:50阿舍仔

傅崑萁用妻案,馬政府何其違法人治也!(2009/12/28)

 

(中央社記者林紳旭台北24日電)花蓮縣長傅崑萁任用前妻擔任副縣長案,遭內政部認定假離婚無效。內政部長江宜樺今天在立法院表示,戶政司可能會註銷傅崑萁離婚程序,如此,傅崑萁不用再和前妻結婚(摘自雅虎奇摩新聞,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1224/5/1xka3.html )

 

新科花蓮縣縣長傅崑萁,據說因有案在身,就是沒有2008年馬先生那麼幸運,國民黨乃為之修改黨內的法律,而可不受因有案在身之限制而競選總統,故傅崑萁沒被國民黨提名參選縣長,乃脫黨競選,而說也奇怪,傅崑萁也不因沒有國民黨的加持而選不上縣長,當然國民黨再怎麼不情願,也只能尊重花蓮選民的選擇,但事情似乎也未因選戰完畢而了,傅縣長與國民黨之間的恩恩怨怨,大概可從傅縣長任用其「前妻」為副縣長之處理明快,可見一班,然本文之論此事,對國民黨內部之事端,乃其家務事也,可說是完全無有任何的興趣,只是因國民黨現在是執政黨,在處理傅崑萁其「前妻」任用案,竟然是如此地不遵守我們的法律,真的是笑死人了,我們的內政部何時有這樣的業務可以判定,誰的結婚是有效還是無效,還是說離婚是不是假離婚,亦或是真離婚?內政部未免管太多了吧!一般人不就是這樣在辦結婚或離婚登記的,只要辦理結婚登記,就是夫妻關係,你管人家夫妻有沒有住在一起,現在不是很多夫妻結婚後戶口都分開的,不是這樣子嗎?也有很多離婚登記辦了還住在同屋簷下的,關係就是好朋友,難道你內政部規定離婚雙方都要形同陌路,或者說相遇要怒目相向,這樣的離婚登記才算有效嗎?

 

從內政部處理傅縣長這次的離婚案,還可逕行宣佈此一離婚登記是無效,讓我們再次看到我們社會的法律又被踩在腳下,政府又是違法在行政,何其「人治」也!法律就是這樣,依法論法,當然我們應該都知道傅萁縣長是「依法」離婚後再任用其「前妻」,請問傅縣長此一人事任用案何處違法了,你中華民國的法律何時是這樣寫的,縣長不可任用「前妻」,除非是辦理離婚登記滿三年,不然傅縣長依現行的法律,為何不能任用其「前妻」為副縣長,登記離婚就是離婚,若是我們傅縣長有財產,要給其「前妻」是扣贈予稅,其「前妻」是沒有繼承權的,再譬如說縣長再取妻或有「外遇」另結新歡,其「前妻」也是無權過問,不是這樣子嗎?所以,就別小看那離婚登記,雙方的權利義務之間有天壤之別,而今我們的馬政府,不論是為何理由,為黨內追殺也好,為一時頭殼不清楚也罷,就是不能這樣「人治」,何時我們的政府有權利宣告人民的婚姻登記有效或無效,太不可思議了!

 

這就是筆者在本站一直想要闡述的觀點,我們台灣社會,雖然現在已經自由民主了,但我們的「法治」似乎是遙遙無期,現在基本上還是「人治」的社會,政府帶頭不守法行政,只因傅縣長不遵馬主席之意志去選縣長,諸如此類之事可說是比比皆是,扁案就是其中之一,你中華民國的法律從未有明確規定總統不能如何用錢搞錢,今又如何能夠控訴阿扁違法搞錢呢?李慶安委員之案不也是如此,國籍法的規定又沒罰則,今又何來偽造文書之類的指控,而我們現在的社會,包括掌權者,社會菁英等,皆不知在此用力,中華民國的法律爛得一蹋糊塗,說真的要大家如何守法呢?法律也可以隨掌權者解釋,掌權者未免太過於威權了吧!這樣的社會若沒有「法治」運動,再過一百年我們的社會還會是「人治」的社會,就好比在過去若不爭民主自由,現在我們的社會何來自由民主?一個沒有「法治」的社會,這個社會將會是一個不公不義的社會,徒有自由民主,也會是「跛腳」的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