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論>扁珍之判,司法違法違憲也。(2009/09/11)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等重大弊案,台北地院今天(11日)下午宣判,13名被告中,陳水扁與吳淑珍均被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水扁併科罰金2億元,吳淑珍併科罰金3億元。陳致中、黃睿靚各被判處2年6月與1年8月徒刑,兩人併科罰金1.5億元,但黃睿靚緩刑5年,但要向公庫繳交2億元。(摘自雅虎奇摩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11/35/1qx4x.html )
關於扁案,筆者在本站「知識終結者」所論之文章,前前後後應該有10幾篇吧!其中所論之觀點,無非都是在說明,這是我們台灣社會的公共議題,絕對不是只有扁總統有沒有違法,會不會被判刑這樣而已,從扁案我們可以看到我們台灣的司法,還是有很大的改革空間,但司法在三權分立的民主社會中,也是要依法論法,而法律規章的制定,並非司法也,而是立法院,當立法院所立的法,是那種三流社會的法,在司法的執行也就會變成司法之「隨心所欲」,欲其生欲其死,司法掌有生殺之大權,當法條訂得模稜兩可之時,法院就有很多發揮的空間,甚至於為不肖司法人員所運用,謀財謀利謀色,都有可能發生,也可為統治者所操弄,諸如此類的,等等等,這些事情個案可能講三天三夜也說不完,但這些也不能怪什麼司法太黑,有其歷史之源頭,這也是我們台灣社會進步改革的進程。
台灣社會從1949年算起,國民黨政府統治台灣開始算起,施行「帝王」威權的統治,政府體制名為五權憲法,中央有總統和五院分治,亦有國民大會代表,看來是相當分權的政府體制,但實際上,總統則如古代之皇帝,那什麼五院,根本就是樣板擺好看的,立法院是總統府的橡皮圖章,司法院也是御用的統治工具,那檢警調根本就是統治者的鷹犬,抓人用的,國民大會呢?與總統私相授受,變成總統可不受連任之限制,而國民大會可一任做到死為止,那監察院,也是作個樣子拍蒼蠅的,那敢打老虎?考試院簡直就是酬庸的養老院,大概就是這個樣子,相信現在住在台灣50歲以上的人,都很清楚那時候的統治者,整個社會根本就是人治的社會,那有什麼法治?而多年來,整個社會似乎也很習慣於這種人治的社會,然,到了阿輝伯主政,廢國民大會,總統直接民選,也正式宣告台灣社會進入民主的時代,但從1949年開始數十年的威權統治,當大家的生活習慣都很熟悉威權人治的那一套之時,我們卻發現,在民主的社會必然一定是法治的社會,但台灣社會的「法」很多又是當年威權年代所定的「法」,更嚴重的是我們那立法院諸公,又忙於很多其他的事,還是說為啥理由的,又不修法,或是訂出更為先進的法律,所以,很多做「壞」事的人,若是依法論法,也不能將之繩之以法,只能眼睜睜地看其逍遙法外,想抓之論法,除非政府也違法行事,不是嗎?
扁案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從一些特偵組所查之證據,我們阿扁總統確實搞了我們很多錢,但依法論法,你台灣中華民國所訂的法律又沒有說在任的總統不能如何搞錢才算違法,所以,阿扁搞錢的事,司法要如何能夠判其違法呢?也許扁總統真的是愧對於全民所付托,更是台灣把台獨玩完的罪人?這一點老共應該要感謝阿扁,而在法律上就只有違法不違法之論,並沒有什麼有罪沒罪之論,從這一點也可以看到我們台灣的法律觀念是相當落伍,認什麼罪,又不是宗教上的追究,有沒有罪,這是道德之論也,跟有沒有違法沒有必然的相關連。
我們的憲法不是說總統只有內亂和外患才算違法,其他總統要如何搞,皆受憲法之保障,不是這樣子嗎?另外,扁嫂雖為第一夫人,但法律又沒定出第一夫人就是公務人員,請問非公務人員又何來貪污之事,扁嫂又有何違法之處?法治的要件,也就是事先定好,明文規定,然後才能論其行為是否違法,若法律沒有規定,就是不能任憑法官的好惡論其刑期,筆者在此論此事,也並非要為扁珍辯解,而是以此為個案,也因為扁曾是總統,更有其爭論的意義,也要為此提出這樣的觀點,我們台灣社會的進步改革,在民主之後,再來就是法治,而過去爭民主,社會菁英賢達,各方前仆後繼,甚至於犧牲性命,亦在所不惜,然在民主化之後,幾乎看不到爭「法治」,何也?爭民主是一種抗爭,有威權之壓迫,而爭「法治」則為一種反省,自覺,當社會的菁英賢達皆已是既得利益者,要有爭「法治」之自覺和反省,是一種人性的挑戰,筆者並不樂觀,我們台灣爭民主自由,用了50年,再來的爭「法治」,可能再百年之後,還是在原地踏步也不一定,看扁珍之判,看我們的社會對扁珍所判之輿論反應,完全沒「法治」之思索,大概可預料之!社會之進步,在於有公有義,不是只有高鐵,不是只有高樓大廈,等等等這些而已,沒有「法治」,社會到處都是不公不義,非文明社會也。在此時此刻,因扁珍之判,乃社會進步改革之契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