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7-03 23:16:16伊凡斯

P2P 的判決

上星期美國方面的判決,P2P 的廠商敗訴,唱片業歡聲雷動,台灣的部份也在星期四做出判決,廠商無罪,國內唱片業及 IFPI 紛紛表示"哀悼",敗訴的原因很簡單,於法無據,這是指刑法上,至於民事訴訟則還在流程中,尚未知道結果。

以台灣的現況來看,無論判決結果如何,消費者永遠是輸家:

1.唱片業敗訴:那些使用 P2P 廠商所提供軟體做歌曲下載的消費者,依舊付費取得不具有版權的音樂,P2P 廠商依舊自居自己的道德高標,盜版的是使用者,歌不是我們提供的

2.唱片業勝訴:消費者在音樂市場依然沒有受惠,莫名其妙的精選集出的比專輯多,CD 永遠越賣越貴,大部份歌手除了翻唱依舊是翻唱,試問,以現在 MP3 技術的發展,還要使用者外出聽個歌,帶台比 MP3 隨還要大 n 倍的 CD 隨,而且只能聽 10 首歌,不然就得帶個十來張 CD,合理嗎?

P2P 業者以目前的法令來看,的確是無罪,但是就算 IFPI 告贏了,消費市場就會回升嗎?唱片業除了重視盜版侵權問題外,難道不應該更審慎的評估現今的音樂消費市場,以及重新瞭解消費者真的的需求?或是對唱片業來說,只要能跟 P2P 業者收到錢,那是不是也就無所謂了? 做生意就是要賺錢,所以對唱片業的堅持來說,也是不無道理,至於消費者怎麼想,那都是另一回事,不管是對 P2P 業者或唱片業來說,都是一樣。

在版權角力的利益鬥爭下,消費者唯一能做的,就是用自己口袋裡的小朋友來決定市場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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