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alent*學習計畫-未來競爭力研習營【轉貼】大專生涯發展協會~不可不知。退費相關【補習法之短期補習】
依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
第二十九條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摯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第三十三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補充:開課日至第二日上課前是指課程開始的第一天到第二天的課程開始前提出退費申請,皆是退費用的70%喔!
(五)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補習班招收學生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收費超過ㄧ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項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
第一項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
補習班所收取之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第三十四條規定,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時,除應於原定開課日前儘速通知學生,並於班址顯明之處公告外,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日內全額退還學生已繳納之費用。
看完這些條文,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的腦袋已經陷入又是咬文嚼字又是打結的狀態,順帶提醒大家,一般來說補習法的適用對象主要以所謂的技藝補習班及文理補習班為主喔!而且短期補習教育,是由學校、機關、團體或私人辦理,修業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要因為商品形式是以授課方式為主,就以為叫做課程的就都可以用補習法辦理退費…大專生涯發展協會小編記住了,那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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