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懸案:蘇建和案 、尹清楓命案、劉邦友案
蘇建和案--來龍去脈
1991年3月24日凌晨,汐止鎮吳宅遭人潛入,吳氏夫婦被砍殺身亡,這宗慘絕人寰的命案不僅破碎一個幸福的家庭,更埋下製造三個無辜家庭的不幸。
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
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三時左右,王文孝因缺錢向友人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及其弟王文忠提議行竊,並選定王文忠同一棟公寓同樓層對門鄰居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之住宅為行竊對象經四人同意,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行竊。
蘇建和案疑點
所謂七十九處刀傷並非是七十九刀。
主嫌王文孝有嗑藥習慣 。
共犯是後來才出現在筆錄中。
蘇建和、劉炳郎、莊林勳三人的自白多處矛盾 。
三人的「王牌證據」院方始終不採信 。
二十四枚毫無犯罪痕跡的硬幣 。
凶器只有一種 。
法醫驗屍報告寫明女性被害人下體「無故」,也就是根本沒有強姦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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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出身立委:無罪判決 不代表三人無辜
2003年1月14日 聯合新聞網【記者蕭旭岑、郭瓊俐∕台北報導】
對蘇建和案,多位法界出身的朝野立委均指出,無罪判決不代表蘇建和三人無辜,但證明「刑事正當程序」、「證據裁決主義」的重要性。以蘇建和案為法律碩士論文研究題目的台聯立委蘇盈貴認為,全案仍未畫上句點,在三審才定讞下,相信檢察官會再提上訴。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5/11569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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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清楓命案
職業軍人,官拜上校,在擔任海軍武獲室執行長期間為人所殺害,1993年12月10日被發現浮屍宜蘭東澳附近烏巖角外約四至五百公尺處外海。尹清楓生前不見經傳,但因為執行二代艦採購業務,四件艦艇軍購案總預算達新台幣一千一百五十二億之譜,台灣社會普遍相信尹清楓命案與軍購案當中的龐大利益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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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友命案
劉邦友命案是1996年11月21日早晨,發生在桃園縣長劉邦友官邸的一起震驚台灣社會的槍擊殺人案件。或稱劉邦友血案。
被害者一共九人。被害者們被兩名身著雨衣的歹徒挾持到官邸警衛室中,以近乎槍決的方式槍擊頭部,結果造成八死一重傷,只有縣議員鄧文昌在急救後死裡逃生。劉邦友也因而成為台灣地方自治史上第一位於任內遇害的縣市首長。
2007/6/25 | 友善列印| 寄給朋友|
再見蘇案,蘇案再見!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改會以及所有關心蘇案的夥伴們,邀請
您再次看見蘇案;也希望這次6月29日高院的宣判,能夠真正的向蘇案說再見,讓
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做了十六年的惡夢,能夠就此終結。
再。見。蘇。案
很多人聽過蘇案,也或許參與過蘇案的救援,或者是質疑過蘇案但,十六年畢竟是太長的一段日子,讓我們一起回憶,一同看見......
1991年3月發生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同年8月13日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承認
一人犯案;但兩天後他自白供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三人隨即被捕。
1992年1月王文孝軍法審判定讞執行槍決。在執行前,蘇建和三人完全沒有機會和
他當面對質。1995年2月由最高法院三審定讞,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
終身。但全案自始至終並無任何證據可以證明三人涉案, 他們三個人一再強調被
刑求,但對三人有利的不在場證明或人證法院都不採信,法官僅憑王文孝的自白便
將三人定罪。
1995年3月國際特赦組織(AI)開始關切這個案子,他們將本案歸類為「非文
明國家的判決」,發動全球會員聲援,使它成為國際觀察台灣人權的指標,一直到
現在AI每年度報告中,還是會出現對於蘇案的追蹤報導。同年6月監察委員張德銘
提出調查報告認定司法體系的多項疏失,包括違法羈押、刑求、證據取捨有違證據
法則等等;8月,最高法院第三度駁回檢察總長陳涵所提的第三次非常上訴,46位
個大專院校法學教授連署並召開記者會聲援三人。
1996年3月最高法院40多位法官史無前例的召開記者會,寫出四萬多字的說明
書為有罪判決辯白,說明他們的判決「鐵證如山」,記者會中最經典的幾句話包
括:「我考試第一名的人,絕對不會判錯…」;「證據?兩具屍體總共被砍七十九
刀為不爭之事實,即為重要證據!」同年5月,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表示,「只
要仍有疑慮,就不會簽署三人的死刑執行令。」6月份,民間「死囚平反大隊」成
立,並舉辦「讓無罪的孩子早日回家」大遊行。1999年4月平路、朱天心、愛亞、
張娟芬等作家進行「作家探監」活動。
民間的聲援行動並不因為時間的流逝而靜止下來,反而有更多人支持。2000年
4月起,由人本、台權會、民間司改會舉辦「走向黎明」活動,持續於濟南長老教
會靜走繞行214天, 一直走到10月2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署抗告,確定蘇案再審。
兩天後蘇建和的父親病逝於台大醫院。
2000年11月16日高等法院開始再審。歷經兩年多在法庭上檢辯雙方互相攻防、
交互詰問,終於在2003年1月13日早上11點, 在高等法院第十七法庭,當法官口中
念出「原判決撤銷,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均無罪。」法庭響起了歡呼聲。蘇建
和三人一次解下腳鐐,走出法院大門。這次蘇案再審,訴訟程序之嚴謹、判決書論
述之周延,均受到法界人士高度肯定。不過,可惜的是,高檢署檢察官還是於3月6
日提起上訴。
2003年8月8日,最高法院撤銷蘇建和三人無罪判決,發回更審。同年11月27
日,海軍移送不明菜刀一把至高等法院,說這是蘇案當時現場扣留的兇器。2004年
5月11日,台科大鑑定此把菜刀確定為案發現場扣留之菜刀。作為證據扣留的菜刀
從來不曾在法庭上呈現,竟也能夠判人死刑。過往的死刑判決此時更顯荒謬。
2004年6月8日,高等法院囑託警察大學審查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經過兩年之
後,警察大學鑑定報告於2006年7月7日終於出爐,高等法院再次開庭。不過,等待
兩年,警察大學「嘔心瀝血」之作的報告竟然只有薄薄兩頁。
2007年5月4日,高等法院傳喚李昌鈺博士回台為蘇案作證,而李博士提出十八
項新事證,並得出結論︰本案不排除一人犯案。從現場的跡證來重建犯罪現場,可
以符合王文孝案發初供「一人行兇」犯案的情節。
2007年5月18日,蘇案再審辯論終結。2007年6月29日早上10:00,蘇案將於高
等法院宣判。
宣判的結果將會是什麼?讓我們一起見證 …
以上資料來源: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newjrf/RTE/myform_active_detail.asp?id=2127
唉!才將學生「法律專題」的報告貼上來的今天,蘇建和案又重歸原點,維持死刑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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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取自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8%87%E5%BB%BA%E5%92%8C
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是1990年代發生在台灣,蘇建和、劉秉郎及莊林勳三人先被以「結夥強盜、強姦、殺人」等罪名宣判死刑,三人一度被判無罪,2007年6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又改判死刑的一個重大刑事案件;本案偵辦及審判過程有嚴重瑕疵、已知證據幾乎表明這很可能是冤獄,這個案件對於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制有很大影響,也促進台灣司法及警察制度的改善。本案堪稱台灣司法史上最受矚目及最有爭議性的案例之一。
案發
1991年(民國80年)
3月24日,台北縣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婦命案。檢察官崔紀鎮勘驗筆錄上記載證物為廚房菜刀及菜刀上的毛髮,以及血指紋三枚、浴室中毛髮數根。
偵查階段
8月13日
23時40分,王文孝於高雄軍中被捕,接受軍事檢察官第一次訊問,指出因積欠電玩賭債而犯下此案,且為其一人所為。
8月14日
10時30分,專案小組借提王文孝。
14時30分,檢察官崔紀鎮訊問王文孝並作成筆錄;此為檢方對王文孝所做之第一份筆錄,但此份筆錄一直未提出。
16時,犯罪現場模擬,王文孝仍稱僅一人犯案,但警方不信被害人身中79刀僅為一人所為,於是開始訊問共犯問題。而現場模擬之錄影帶警方最後以「洗掉」為由一直未提出。
23時30分,警方對王文孝作第一次警訊筆錄,王文孝首度承認有其他共犯:謝廣惠、王文忠、黑點、黑仔和長腳四人;此筆錄至台灣高等法院審判階段,警方纔應法院要求提出。
8月15日
4時30分,第二次警訊筆錄中,王文孝排除謝廣惠,但供出長腳涉案及王文忠服役地址。此筆錄被警方改為第一次筆錄。
5時,紀錄中顯示蘇建和於此時接受警方訊問,未承認犯行,但蘇建和是於8月15日中午飯後才被捕,此記錄時間可能為警方偽造,有偽造公文書之罪嫌。但並未被追究。
12時30分,王文忠於高雄被捕,被警方押送北上途中供出蘇建和等人姓名。同一時間,蘇建和於家中被捕。
23時,劉秉郎、莊林勳於家中被捕。汐止分局警員趁其二人法律知識貧乏,涉嫌故意不告知可選任辯護人之權利,涉嫌妨害被告請求律師協助。王文孝還押軍事檢察署。到此時為止,王文孝在軍、檢、警方手中共達48小時,其中在警方控制下達33小時,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之憲法規定。
8月16日
3時10分,警方以「臨檢」名義,未具搜索票非法進入莊林勳住宅,搜索莊林勳被刑求所供出的開山刀。雖未尋獲開山刀,但脅迫莊林勳之弟莊國勳同意,破壞莊的臥房衣櫥抽屜內層夾板,於夾縫數百枚硬幣中任取24元硬幣並指為贓款。後經檢驗,硬幣並無任何血跡反應,且此證物為警方違法搜索取得,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4時至9時,劉秉郎和莊林勳二人分別接受二次警訊。
14時05分,崔紀鎮檢察官下令收押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於台北士林看守所。事後監察院調查發現看守所登記三人之入所時間為20時46分,其中約7小時,經過不明,且檢方及警方也未做任何說明。再者,蘇建和由逮捕到入看守所,其間共計33小時,亦違反「24小時內移送法院」之憲法規定,檢察官及警方亦未做任何說明。
8月17日,軍事檢察署以該日中國時報第七版社會新聞所載「共犯供稱四人輪姦」之新聞訊問王文孝,王文孝表示:「我們五人並無一人去姦淫葉盈蘭,不知道為何他們三人會這樣說而登載報上。」
8月20日,軍事檢察官借提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三人,於看守所內訊問,三人均不承認犯罪。
10月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對蘇建和三人提起公訴。(80年度偵字第6431號起訴書)
12月12日,法官到看守所提訊被告,但未通知律師到場。
1992年(民國81年)
1月11日,王文孝受軍法判決死刑定讞,執行槍決。
訴訟程序
1月12日,蘇建和等三人一審開庭。
1月28日,法院秘密傳訊法醫,但未通知律師及被告。
2月18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一審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判處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王文忠以「結夥竊盜未遂」罪名判刑二年八個月。(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80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1993年(民國82年)
1月14日,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81年度上重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
4月29日,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82年度臺上字第2066號刑事判決)
1994年(民國83年)
3月16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一個死刑。(8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6號刑事判決)
7月7日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83年度臺上字第3772號刑事判決)
10月26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次更審判決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各兩個死刑。(83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7號刑事判決)
1995年(民國84年)
2月9日 ,最高法院駁回被告上訴,本案判決定讞,各被判處兩個死刑,褫奪公權終身。(84年度臺上字第458號刑事判決)
2月20日,檢察總長陳涵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一次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051號)
2月23日,蘇建和等三人寫下遺書。
2月24日,監察院針對本案展開調查。
3月2日 ,最高法院駁回第一次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78號判決)
3月16日,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第二次非常上訴。(84年度非字第0072號)
3月30日,最高法院將本案聲請再審之抗告駁回。
4月12日,最高法院駁回陳涵為本案所提起的第2次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113號判決)
4月14日,王文忠向監察委員張德銘作證,說明當初汐止警方刑求他們,並將三人硬指為命案之共同正犯。
4月20日,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刑事組長陳偉廷、刑警李秉儒、張中政、嚴戊坤涉嫌非法拘提、搜索、偽造變造證據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瀆職及以電擊棒電擊其下體、以打火機燒其下巴之刑求。
5月19日,檢察總長陳涵正式通知辯護律師不再為蘇建和等三人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5月28日,法務部將本案發交最高法院檢察署再研究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
6月3日 ,總統李登輝訪問美國前,總統府為因應美國人權團體可能就本案詢問,要求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資料。
6月5日 ,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開偵查庭,莊國勳出面以證人身份說明警察到其家中非法搜索,拿走24元硬幣之經過。王文忠則出面作證目睹蘇建和、莊林勳遭刑求的情形。承辦檢察官會同辯護律師前往莊林勳家中了解24元硬幣蒐證過程,發現床板下仍有殘餘硬幣。
6月14日,監察委員張德銘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與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本案時涉及多項缺失,並將函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及聲請再審以資救濟;汐止分局涉嫌違法一案併函法務部轉最高法院檢察署併案處理。
7月6日 ,檢察總長陳涵為本案提起第三次非常上訴,指出審判過程部分證據應調查而未調查,取捨證據有違證據法則,且汐止分局有違法羈押之問題。(84年度非字第0234號)
7月8日 ,吳銘漢夫婦家屬籲各界,不應遺忘被害人所受傷害與含冤,而一再聲援兇手。
7月10日,資深法醫楊日松指吳銘漢夫婦死亡驗斷書只載明銳器創傷,並無從辨別刀傷數。
7月12日,監察院提案糾正法務部、警政署對蘇建和等遭刑求案,未盡監督與保障人權之責。
8月15日,蘇建和等控告汐止分局刑警一案,經士林地檢署不起訴偵結,蘇之辯護律師蘇友辰,以該不起訴處分有理由不備及矛盾違法之處而提起再訴。
8月17日,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陳涵所提起的第三次非常上訴。(84年度台非字第298號判決)
8月22日,辯方律師蘇友辰聲請再審。台北市律師公會發表聲明聲援蘇建和等三人,並表示在不得已情況之下應請總統特赦。
9月11日,辯方律師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要求解釋懲治盜匪條例及刑法唯一死刑的規定,是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並要求言詞辯論。
9月18日,三死刑犯家屬將全案資料集結成書,出版《1995年閏八月臺灣司法──吳銘漢夫婦命案及三個死罪冤獄》。
12月3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4年度聲再字第565號裁定)
1996年(民國85年)
1月9日 ,辯方律師蘇友辰針對駁回再審及停止執行刑罰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2月14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59號裁定)
3月11日,台灣高等法院舉行蘇建和案說明會。
4月9日 ,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5年度聲再字更(一)第2號裁定)
4月18日,辯方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5月6日 ,法務部表示將不主動提出特赦之建議。
6月1日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簡稱司改會)公佈本案評鑑報告,為第一份由民間專業人士針對法院所公佈判決的評鑑報告。
6月7日 ,最高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抗告,裁定確定。(85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
6月16日,在大安森林公園舉辦「希望的樹,希望的公園」黃絲帶繫綁活動援蘇建和等人,死者家屬亦首度出現搶救行動現場抗議政治干預司法,以及社會對死者遺孤的漠視。
6月18日,最高法院公佈蘇建和案研討結論,試圖對正在研究提出第四次非常上訴的檢方施壓。
9月16日,監察院二度函催司法院調查台灣高等法院針對本案召開公開說明會一事。
9月18日,本案唯一活口見證王文忠,正式出面指控警方刑求,指出命案確係其兄王文孝一人所為,蘇建和三人跟他都是在刑求下為不實的自白。
11月15日,監察院函催司法院,一個月內回覆有關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對未確定判決的蘇建和案,舉行公開說明會事之調查回覆,否則將依法彈劾相關人員。
1998年(民國87年)
6月,國際特赦組織(AI)亞太地區負責人Rory Mungovern來台,並與行政院長蕭萬長、法務部長廖正豪會面,要求儘速處理本案。
8月7日 ,辯方律師聲請再審。
8月20日,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之聲請。(87年度聲再字第544號裁定)
8月28日,辯護律師蘇友辰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10月,立法院休會,已付委(司法委員會)之赦免法草案因總統府態度不明,未及二讀。
11月1日,時代周刊(Time)專題報導本案。
1999年(民國88年)
9月23日,最高法院撤銷原裁定發回高等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345號裁定)
2000年(民國89年)
5月12日,本案民事庭開庭。
5月19日,因發現新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予本案再審之聲請,並停止被告刑罰之執行。(88年度聲再更(一)字第13號)
5月23日,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針對再審之裁定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
5月26日,國際特赦組織(AI)國際理事會理事Paul Hoffman、Pierre Robert拜訪台灣人權促進會(簡稱「台權會」)。
10月29日,蘇建和父親蘇春長因癌症病逝於臺大醫院。
2003年
1月13日,台灣高等法院葉騰瑞、江國華、黃國忠三位法官作出判決,被告三人無罪釋放。被害人家屬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06年
7月7日 ,因檢察官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撤銷無罪判決,於台灣高等法院再度開審。
2007年
6月29日,台灣高等法院作出判決判蘇建和等三人死刑,蘇建和及義務辯護律師團表示上訴到底。
重審本案
5月4日 ,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以證人身分返台作證,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並提出18項新發現。
本案疑點
本案的證據早被嚴重質疑,而知名鑑識專家李昌鈺再度推翻過去法醫的認定,其中有:
死者應該未被性侵。
全案只使用一把刀。
以案發現場的空間等原因判斷,應該只有一人犯案。
單一加害人是有能力砍被害人79刀。
參考資料
判決所宣稱之經過:
於民國八十年三月廿四日凌晨三時左右,王文孝因缺錢向友人莊林勳、劉秉郎、蘇建和及其弟王文忠提議行竊,並選定王文忠同一棟公寓同樓層對門鄰居吳銘漢、葉盈蘭夫婦之住宅為行竊對象經四人同意,由王文忠在門外把風,其餘四人侵入屋內行竊,由王文孝提供所有開山刀、水果刀及伸縮式警棍各一支,分別交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人,備供嚇阻及脫免逮捕之用,王文孝並於潛入該宅之後,於廚房取得菜刀一把。四人進入屋內之後(侵入住宅部分未告訴),隨即在客廳內神明桌櫥櫃搜尋財物,毫無所獲。遂潛入吳氏夫婦二人臥房繼續搜索,驚醒吳氏夫婦。四人即變更竊盜犯意,由王、蘇分持菜刀、開山刀押住吳男,劉、莊二人分持水果刀、伸縮氏警棍押住葉女,使兩夫婦不能抗拒後,先由劉秉郎繼續搜尋財物,嗣後王文孝亦加入搜尋。接著四人見葉女頗具姿色,乃起意輪姦葉女,由王文孝開始,再依序由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予以姦淫。吳銘漢見狀出聲喊叫,王文孝復以傷害故意,持菜刀砍傷吳男的頭部一處,吳男不敢再叫。葉女被姦淫時,因痛苦而喊叫,王文孝復以傷害故意,持菜刀砍傷葉女頭部一處,葉女亦不敢再叫(傷害部分未告訴)。四人輪姦葉女完畢,搜得現款6400餘元(紙幣6,000元,硬幣400餘元),金戒指四隻及女用皮包一隻,內有鑰匙一串。恐吳氏夫婦事後報警追究,共同起意殺人滅口。四人輪流以所持刀械,先砍葉女頭、胸、背及四肢共四十一刀,致葉女失血當場死亡,再基於概括犯意,砍吳銘漢頭、胸、背及四肢三十六刀,致吳銘漢亦因失血當場死亡。四人在吳宅洗淨身體後離去,取得財物由王文孝分得二千元、女用皮包及金戒指四隻,餘款由其他四人平分。(摘自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458號判決理由書)
不過,王文孝後來表示,該判決文中的罪行除了強姦外,他幾乎都有做,但其他三人與此事無關,當時也不在場!
http://www.jrf.org.tw/sue/paper.html
http://www.tahr.org.tw/site/sue/menu3/sueyuchen.htm
以上有蘇案相關說明
承辦此案的警察司法人員中,有許多人犯了明顯而且嚴重的錯誤,但他們都沒有受到任何處分。而一般認為,這三個人到現在還沒有被無罪釋放的原因在於官官相護。(無罪釋放→國家賠償→證明公務員有罪→許多司法、警察人員遭到處分甚至判刑)
--以上維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wiki/%E8%98%87%E5%BB%BA%E5%92%8C
為何歷經了45位以上法官的審理,蘇案還是維持死刑原判?
法官究竟掌握了什麼「強而有力」的證據認定蘇案等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