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9 15:40:05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認識法律--婚前協議書1--相關新聞

視傳系 韻如、玟瑄、伊欣 收集整理


婚前協議書


相關新聞

國外新聞
魯尼未婚妻拒簽婚前協議 愛情無價背後秘密
2007年3月9日 東方網
http://61.129.65.8:82/gate/big5/sports.eastday.com/s/20070309/u1a2671450.html
  2007年夏天將成為魯尼人生的重要轉捩點,屆時他將迎娶自己青梅竹馬的女朋友科林,英格蘭金童也將從男孩晉陞為男人。最近英格蘭媒體都在密切關注小兩口的消息,據《太陽報》披露,科林最近做了一個“重要的決定”,她拒絕在“婚前協議書”上簽字。
  雙方婚前簽下協議書,近期在好萊塢十分流行,大概內容無非是一旦分手,雙方財產如何分配,女方能得到多少生活費之類,科林對此的態度是非常鄙視。
  “這一點都不浪漫。”科林說,“它的意思就像是‘你根本不信任對方’。”在科林眼裏,感情是無價的,根本不能用金錢計算或者說衡量。所以深愛著魯尼的科林原諒了對方
賭博、招妓等一系列年少荒唐的舉動,曼聯金童也在弗格森和科林的雙重關照下變得循規蹈矩,將愛情之外的全部注意力都放在足球上。
  科林與魯尼確立戀愛關係後,基本上是拿著男友賺回來的鈔票風光度日。不過她自己透露,小兩口在銀行裏除了有聯名帳戶外,她還有一個私人帳戶,目的是“不讓魯尼知道自己花了多少錢”。“我們在銀行開了專門帳號,用來支付房費和其他日常支出,我也有自己的帳號,這樣很好,因為我不需要再向魯尼報備花了多少錢!”
  科林是出了名的購物狂,魯尼成名後她更喜歡追時髦,打扮自己,經過幾年的努力效果還是不錯,不僅減了肥,還成了時尚界和廣告界的特殊寵兒。不過魯尼對他的揮霍功力還是頗有微詞。“魯尼討厭跟我逛街,有時候她會看看我買一個包包花了多少錢,然後說‘根本不值那麼多錢’。有時候我買的東西確實有點貴,但是我覺得喜歡,就無所謂。”
  從花錢大手大腳這個角度看,科林拒絕簽婚前協議也是有道理的,一旦兩人離婚,有無婚前協議差別可大了。巴西人羅納爾多離開米蘭尼時給了對方一大筆錢就是證明,如果有協議在手,羅納爾多會更“瀟灑”。當然魯尼寵愛科林也是出了名的,不僅縱容女友無休止購物,每年還為未來岳父岳母置辦生日party,或許是魯尼是因為昔日招妓等醜聞感到愧疚,好在他在足球場上的成功足以支撐科林繼續揮霍下去。

國內新聞
方順吉明判決 先沾兒喜氣
2007年3月14日 壹蘋果網路
http://apple.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9&ShowDate=20070314&NewsType=twapple&Art_ID=3314965
【蔡妤閒、張世瑜╱高雄──台北連線報導】方順吉昨與懷孕5個月的女友Cindy,在高雄訂婚,席開3桌。由於他去年1月初被攔檢持有大麻吸食器,官司將於明天一審宣判,因此提前沖喜,他說:「希望能沾兒子的喜氣。」小倆口預計7月公證,11月補請宴客,昨還簽下婚前協議書,規定不能說謊,給對方愛的保證。

臺灣的婚前協議書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205072616459
●何謂婚前協議書
何謂婚前協議書?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針對夫妻冠姓、住所、家務如何分工、生活費給付、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及撫養、家暴等事項,在彼此認可之下,所簽立的協議書。當然除了契約中所規定的事項外,雙方也可以增減其條文內容,可以從這份婚姻契約範本中挑選雙方皆同意的條款簽訂,但是另行增加條款的內容就不一定有法律效力。

●婚前協議書涉及離婚無效
婚前協議書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的。例如一般協議書內容會約定家務分工、生活費該付多少、自由處分金等,甚至也有人約定,如果另一半外遇就要罰多少錢等。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例如在契約中規定「雙方中若有一方外遇或家暴就要無條件離婚」,或是離婚後的贍養費給付與子女監護權歸誰,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判定無效的原因是: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假使協議內容涉及「離婚」,法官通常會判定無效。
◎原因:因為我國的法律還是普遍認為,婚姻生活要永續經營、長久維持,所以不能用離婚來訂定協議內容。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判決離婚,如果無法﹝或不願﹞協議離婚可用判決離婚﹝向法院訴請離婚﹞辦理,不過須符合民法1052條所規定之條件
民法第1052條: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小孩監護權歸屬問題
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孩子的監護權與扶養權的歸屬
如無法協議可經由法律途徑(但前提需要有穩定的經濟基礎)
一、監護權判決最高指導原則
子女最佳利益
二、判決參考重點
1.子女照顧情形及親職能力
2.經濟狀況及就業狀況
3.夫妻雙方健康狀況
4.雙方親友可提供之支持
5.有否婚姻暴力或對子女施虐之情形
三、爭取監護權之方法
  須先結束婚姻關係,才有裁決監護權歸屬之必要,因此,須先完成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