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6-29 13:16:13butterfly Yen 奶油蝴蝶

一些法律時事與現今台灣的法庭審問方式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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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是之前的「大同板橋廠」的案例,大同廠無預警關閉,只有內部員工才曉得,只是因為公司自己的利益關係,完全不雇員工的未來,就算員工想要上訴恐怕也沒什麼辦法,因為大公司有錢有勢,一般的百姓通常都只能被吃的死死的。


又趙建銘的內線交易案,如果是一般的百姓遇上這種官司,幾乎不用審判就知道結果了。可是趙建銘呢?因為他有錢有勢,弄到現在都被判刑了,還可以去當醫生。由此可見台灣的法律真的是很多的漏洞,都成為那些懂法律人的玩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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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庭—若干改革之後......

在臺灣打官司,法庭裡面,主要是以問話及答話進行,問話的人通常是法官、檢察官、律師,答話人則是被告、證人、被害人。法官問話,專業術語叫做「訊問」或「詢問」;如果是檢察官、律師互問證人(我們的被害人也可當證人,但被告就不能當證人,這就跟美國法庭允許被告當證人不一樣),就叫做「詰問」。


  所謂『交互詰問』,就是在法庭上,法官審案只用耳朵聽、眼睛看,至於問案的事情,就交由檢察官及律師來做。先問的,叫做主詰問;後問的,叫做反詰問。採用如此輪流問話的方法,盼能把事實真象問出來。當然,若一方問得太離題或用誘導式的問法,另一方就可以抗議(OBJECTION),避免法官被誤導。換句話說,法庭上都是由檢察官及律師在表演,法官的工作僅是聽訟,再來決定誰勝誰敗。

至於交互詰問與現在法官開庭有何不同?我想,二者主要差別在於,以前你在法庭上很少看見檢察官到庭說話,但往後你都可在法庭上看見穿紫紅色法袍的公訴檢察官;另外,以前你可能都只看見法官在問案,法庭若有吵架聲,也是法官與被告爭論,現在加入檢察官、律師輪流來問話,法庭將會吵得更厲害;由於法官不再審問當事人,只單純聽訟,如此一來,被告也會覺得法官比以前更中立、客觀,至少形式上看起來比以前公平。

還有一點要提醒你,如果真的吃上刑事官司,你可能比較難脫罪,因為以前你只要騙過法官就可能被判無罪,但交互詰問實施後,除了要騙法官外,還得連帶把蒞庭檢察官一起騙過才行,否則要被判無罪,相當不容易。以前法官審案,大部分都是一位法官在審,但去年九月以後,一律都改成三位法官,由他們來認定被告有無犯罪及要判多久。但臺灣並未採行像美國的司法制度─陪審團,讓一般老百姓去認定被告有沒有犯罪。

  如果真碰上刑事官司,要特別注意,若證據對自己不利,且真是你幹的,還是不辯算了。建議你,還是在檢察官那邊就認罪,看看是否能緩起訴。否則案件送到了法庭,可不像從前只須面對一位法官,現在除了得面對三位法官外,還是得面對公訴檢察官的問話,檢察官可能會把你問到啞口無言,才肯罷休。被告想要以狡辯來脫罪,只怕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許,到頭來,還是會被判重判,帶來牢獄之災。當然,你也可以等案件起訴後,在法庭內針對你的輕罪提出『認罪協商』,一樣得捐錢做好事,亦會判得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