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06 15:48:10亞瑟
法官的中立性問題
英美法傳統上相當重視審判的公平性,事實認定者應當盡可能保持中立性、獨立性。 學者Jack B. Weinstein等人合著的《證據法》一書中,證明負擔該章節之始,就先論及法官中立性的問題。法律當中已經設定不少機制是偏向一造當事人如推定,這都有其各別的政策考量。除此之外,法官彙整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處理當事人進行辯論的順序,主持陪審團的篩選等職責之時,必須避免個人的喜好、無法律依據不得偏袒特定一方當事人。 大多數的法官是相當謹慎公正的,沒有必要絕不主動介入,以使對抗式訴訟得以順利開展。之所以如此的部分原因是,法官相信對抗式最能準確且公正地獲致結果,以及在有陪審團審判的案件裡,法官自認對於案件細節欠缺認識,貿然介入過於危險,可能會造成陪審團與當事人的誤解。
除了Weinstein等人的看法外,美國上訴法官Learned Hand曾經相當嚴肅的指出法官與檢察官的界線不容模糊:「法官表現出檢察官的熱忱,尤其是在刑事審判裡,違反了法院過去一再強調的中立超然性。即使對該熱忱容忍,法官絕不可成為一造當事人;絕不可以跳入戰場;絕不可以自身狂熱地誘導陪審團加入對被告的咆哮。追訴與審判是司法中兩種截然不同的職務;這兩者絕不能混為一談。」 在美國,法官若背離中立性,可能或已經產生偏見時,即屬侵害被告受憲法修正條文第14條正當程序保障的權利,此足以使被告的有罪判決無效。 基於此種中立性、超然性的要求,英、美的法官於審判中,雖然有權力傳喚、詢問證人, 但其通常不主動為之。換言之,法院不會介入當事人的提出證據程序,自然不可能為兩造當事人分擔任何證明負擔。
除了Weinstein等人的看法外,美國上訴法官Learned Hand曾經相當嚴肅的指出法官與檢察官的界線不容模糊:「法官表現出檢察官的熱忱,尤其是在刑事審判裡,違反了法院過去一再強調的中立超然性。即使對該熱忱容忍,法官絕不可成為一造當事人;絕不可以跳入戰場;絕不可以自身狂熱地誘導陪審團加入對被告的咆哮。追訴與審判是司法中兩種截然不同的職務;這兩者絕不能混為一談。」 在美國,法官若背離中立性,可能或已經產生偏見時,即屬侵害被告受憲法修正條文第14條正當程序保障的權利,此足以使被告的有罪判決無效。 基於此種中立性、超然性的要求,英、美的法官於審判中,雖然有權力傳喚、詢問證人, 但其通常不主動為之。換言之,法院不會介入當事人的提出證據程序,自然不可能為兩造當事人分擔任何證明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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