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妖鏡
約略在九月的時候,跟朋友討論當時紅衣人的倒扁行為時,我提出應以「證據足以構成起訴」作為陳總統下台的標準。當時朋友認為,這樣的標準太過寬鬆,立場偏綠的他,依舊認為當時陳總統就該下台。
此一標準,前一篇文章算是清楚交代了,但有一點我必須講清楚的是,如果以為我設定的標準,有違無罪推定,那就是誤會一場了。在我看來,這個標準並不是非難總統應當負起法律責任,相反的,這是一個相對清楚的標準,可以用來訴求陳總統負起「政治性」、「道德性」的責任。如果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標準,那麼以檢察官的偵查處分作為衡量下台與否,會比九月紅衣人的訴求更具體明晰。前一篇文章曾提到,訴求陳總統負起政治道德責任,就應該先回答:什麼樣的非法律之道德利益受侵害?誰應當提出證據證明陳總統的行為侵害了某個道德利益?那個應證明之人,要說服其他人到何種程度才算是證明了違德事實?我大膽的說,這些問題可能不在紅衣人的思考之列。若要我回應這些問題,我會以剛剛所講的「證據足以構成起訴」為標準,一一回應這些質問。
首先,本案陳瑞仁檢察官已起訴總統夫人,但眾所周知,總統夫人非公務員,若能構成起訴書所載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必須是與其他具有公務員身分之人共犯才行。起訴書一、也表明,陳總統因受憲法第52條之保障,須至經罷免或解職後,方才訴究。於此,陳總統已然被檢察官認定侵犯貪污罪所欲保護之利益,即國家公權力貫徹之廉潔公正、人民對於公務人員職務行為的信賴。這非但是法律所要保護的利益,也是政治上人民支持特定政治人物的理由之一。因此,如果特定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領財物,即屬破壞與支持者之間的信賴關係,摧毀支持者的期待。
第二個問題:誰應當證明這件事?與其託付給一群「自命清高」的政治人物,我認為不如給予司法一點信心。
第三,證明到何種程度?什麼人什麼事實,決定了證明的標準。我認為檢察官是最好的證明主體,既然依法檢察官追訴被告犯罪事實,必須達於足認之程度。換言之,必須是檢察官認為偵查所得之證據,被告犯罪事實已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雖然這個標準最多只會與法院的有罪判決證明程度一樣,但該程度也已不低。
論述到這,我想我的立場夠明確,標準夠明確,因此,我在這個時間點訴求陳總統下台,根據不算嚴苛的政治道德標準,負起相應的政治道德責任。但我也要說,那些在2004年3月、2006年9月「高喊司法不公」的人(不要誤解我的意思,我是指當時批判司法不公之人,至於當時反對陳總統的人,要求陳總統負起政治道德責任下台的人,不包含在這一批判裡),這次陳瑞仁檢察官的起訴處分,如同照妖鏡般,將你們這些鬼魅,映照地一覽無遺。
「國務機要費」顧名思義即是用於國家事務及行使特殊的重要機密任務所編列的費用,如今審計部最令人詬病的是:民國91年前,審計部認定涉及國家機密的國務機要費一半不需要單據即可核銷,除了基於對國家元首的信任,更考量從事國家機密活動,單據取得不易的現實,這是合情合理的規定。
但是自從政黨輪替後,在野政黨往往別有用心的用高倍放大鏡來無理檢視綠色政府及本土總統的施政,更常利用國會多數之便,趁機修改種種法令規章,凍結預算,美其名為監督,但是事實上是要給本土執政黨難堪,拖垮其政績表現,俾利攫取下次選舉的優勢。佔多數的在野黨立委惡意修法訂定這種具有針對性的惡法陋規,讓本土執政黨在必須依法施政之下,處處掣肘,窒礙難行,以至於造成執政人員﹝包括國家元首﹞為求國政外交能夠繼續順利運作下去,只好被迫進行種種陋規外的便宜行事,「國務機要費」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民國91年在野黨利用炮製出來的「奉天和當陽『弊案』事件」,質疑本土執政黨及總統在行使機密外交上有瑕疵,以至於讓陳總統不得不即日起取消上開兩個直屬總統秘密外交的專案預算。在野黨立委甚至進一步責成審計部從91年開始要求本土總統的國務機要費全數要用單據核銷,這種不顧台灣外交的困境及秘密外交根本無法取得單據的現實,竟然反而用以百般刁難國家元首行使機密外交以維護國安的必要活動,這種已是強人所難的不可能任務,加上在審計部執行人員毫無專業可言,依據歷年來經驗法則的建議下,才有如今本土第一家庭必須為了核銷國務機要費到處蒐集發票單據的怪異現象。
陳瑞仁檢察官依據個人法務經驗判斷,依法行事,筆者無可厚非,但是在野黨國會議員利用訂定惡法陋規來遂行政治鬥爭,而尚未政黨輪替的審計部首長更甘為泛藍政爭打手,據此無理要求本土政府及總統施行不切實際的國政外交運作,對比任何首長特支費還具有「機密特支性質」的國務機要費,竟然要求本土總統必須去蒐集發票單據才能全數核銷根本不可能拿到單據的機密外交費用,這種無視於國家外交困境的事實,針對特定對象做這種無理的要求,根本就是陷本土總統於不義。
整個荒謬的事件發展至此,誰是在錯誤制度及惡法陋規之下無奈且無辜的受害者?誰才是真正無恥齷齪,心懷不軌,故意訂定極具針對性的惡法,對本土總統應有任意支配權力的國務機密特支費百般苛求,以遂行其政治鬥爭本質,甚至危及眾多在海內外冒著生命危險在打拼的外交工作人員和友我人士身家財產的安全,進而動搖國本也在所不惜的政客?如今陳總統也已召開過中外記者會,解釋的相當清楚,是非黑白,誰對誰錯,就讓時間、司法及事實真相來證明一切。
此篇比上一篇好太多了,倒不是『下台與否』之原因。中肯實在。
但如果此次事件,剛好沒有共犯,檢察官依憲法52條並沒有起訴人。事實存在,但沒有那麼清楚的公諸於世人。依您理論,既然沒有清楚的事
實,所以還是不用下台。是嗎?
顯然,您還是有考慮到『總統負起政治道德責任』之問題,只是您的事實要求比較一般老百姓要明確﹝證明程度﹞多了一些而已。否則,您會
堅持說事實又未經法院判明,所以還是不用下台。
故,道德責任﹝或羞恥心﹞,每個人的標準不同,但總統應高於一般人,當大部分人懷疑時﹝您是少數,不含在內﹞,當事人自應知所進退。
既然承認道德責任對總統之重要,自可上街表達訴求。
同樣,法治薄弱與否,也無一定的標準,也不是您說的算。人言人殊,老百姓硬要混在一起,前言不符後語,也沒什麼奇怪。這就是無須用學
術帽子壓老百姓的原因。人民很單純,以總統為楷模而已,不合就滾,這跟選賢與能一樣﹝當然會走眼﹞。
得罪處,請原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