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7 13:58:35亞瑟
顛覆憲法的道德
沸沸揚揚的國務機要費案,很多人認為,應當等到陳瑞仁檢察官的偵查告一段落後,才能決定陳總統的去留。當然,也有不少人反對,認為政治責任、道德責任或其他法領域責任,與刑事責任不同,當然不應該以檢察官偵查終結為標準,並另以檢察官的起訴、乃至法院的定罪,具有高度的標準為由,據以反對採用檢察官的偵查終結為標準。
我無法接受後者的觀點,原因是刑事法與道德責任不同。先就刑事法議論,憲法早已明白規定總統非犯內亂、外患「暫時」不得訴究。假如犯內亂、外患罪方得「即刻」訴究,何以總統犯其他之罪,就必須即刻下台(假設總統「確實」犯其他之罪)?此一憲法依據為何?再論行政法上之責任,行政處分之作成,也必須根據「事實」而作成,而事實的真假又免不了以「證據」為斷,縱然事實認定的證明程度有別,也不排除「證據判斷原則」之適用。因此,在刑事面,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作出簽結之表示,或者行政調查尚未開啟,或尚在行政調查中,試問「貪污或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法的嫌疑事實」,如何未為確定即生相應之法律效果?
除了法律責任外,另一強而有力的方法就是揚起「道德」這纛大旗。但誰來判定道德責任?道德責任又是什麼?「政治性」的道德責任?人民公投決定?就算人民準備開始進行審議總統的「政治道德」時,仍須有「事實」為據,試問:這裡的「事實」所指為何?貪污?偽造文書?其他違德行為?就以貪污事實來講,誰來發現、蒐集證據?誰來進一步對「被提出」的證據進行真假驗證?難道貪污事實的證據發現、蒐集、驗證通通都可以交由另一批「高政治道德」的人操作,人民最後對這些由「高道德政治」之人所提出「不利總統的證據」與「總統的貪污嫌疑事實」進行蓋然性的判斷?假定人民有能力作出判斷,但前提是發現、蒐集、驗證證據的「高道德政治人」又是誰?更嚴重的問題是,假若以「貪污」、「偽造文書」之名,要求總統下台,那麼是不是要一併考慮修改憲法第52條之規定,將不法範圍擴大及於一切犯罪?假如以「其他違德」之名,要求總統下台,是不是一併考慮修改憲法第52條之規定,將不法範圍擴大及於所有「違德」行為?例如,發現總統是同性戀者,因為違背所謂的「多數主流性道德」,所以根據修改後的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必須下台?!
如果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要求的是「無庸置疑」,百分之百的「間主觀」確信,而私權事實的證明程度,只需「過半可能」,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間主觀確信,那麼「政治道德」有無的證明程度需要的是什麼樣的標準?能因為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要求過高,所以拉總統下台「過艱」,乾脆換個遊戲規則,用道德進行訴求,但請先回答以下問題:總統下台的道德標準是什麼?這個道德標準打算要保護什麼利益?這個道德該如何證明被違反?違反這個道德的行為要由誰來證明?違反這個道德的行為應該證明到何種程度?
假如一個總統的去留,可以取決於法律責任,也可以取決於道德責任,那麼法律責任清楚說明要保護的利益是什麼,應當由誰來證明,且證明至何種程度,都清清楚楚的時候,那麼訴諸道德責任的人,是否也應當告訴我們,其所訴求總統下台的道德責任,究竟要保護什麼「道德」利益(法律利益已有法律保護,無庸道德插手)、誰要來證明總統違反道德、且要證明到何種程度,這都是泛(政治)道德責任論的主張者不可迴避的課題,否則不要再惺惺作態,埋怨總統不下台,沒辦法教育小孩子,有此種道德主張的父母,只怕小孩無邪的心智,會被銬上道德的枷鎖,那麼我可以做個撿現成的預言家:台灣法治的薄弱基礎,將消失殆盡。
我無法接受後者的觀點,原因是刑事法與道德責任不同。先就刑事法議論,憲法早已明白規定總統非犯內亂、外患「暫時」不得訴究。假如犯內亂、外患罪方得「即刻」訴究,何以總統犯其他之罪,就必須即刻下台(假設總統「確實」犯其他之罪)?此一憲法依據為何?再論行政法上之責任,行政處分之作成,也必須根據「事實」而作成,而事實的真假又免不了以「證據」為斷,縱然事實認定的證明程度有別,也不排除「證據判斷原則」之適用。因此,在刑事面,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作出簽結之表示,或者行政調查尚未開啟,或尚在行政調查中,試問「貪污或偽造文書或其他不法的嫌疑事實」,如何未為確定即生相應之法律效果?
除了法律責任外,另一強而有力的方法就是揚起「道德」這纛大旗。但誰來判定道德責任?道德責任又是什麼?「政治性」的道德責任?人民公投決定?就算人民準備開始進行審議總統的「政治道德」時,仍須有「事實」為據,試問:這裡的「事實」所指為何?貪污?偽造文書?其他違德行為?就以貪污事實來講,誰來發現、蒐集證據?誰來進一步對「被提出」的證據進行真假驗證?難道貪污事實的證據發現、蒐集、驗證通通都可以交由另一批「高政治道德」的人操作,人民最後對這些由「高道德政治」之人所提出「不利總統的證據」與「總統的貪污嫌疑事實」進行蓋然性的判斷?假定人民有能力作出判斷,但前提是發現、蒐集、驗證證據的「高道德政治人」又是誰?更嚴重的問題是,假若以「貪污」、「偽造文書」之名,要求總統下台,那麼是不是要一併考慮修改憲法第52條之規定,將不法範圍擴大及於一切犯罪?假如以「其他違德」之名,要求總統下台,是不是一併考慮修改憲法第52條之規定,將不法範圍擴大及於所有「違德」行為?例如,發現總統是同性戀者,因為違背所謂的「多數主流性道德」,所以根據修改後的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必須下台?!
如果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要求的是「無庸置疑」,百分之百的「間主觀」確信,而私權事實的證明程度,只需「過半可能」,超過百分之五十的間主觀確信,那麼「政治道德」有無的證明程度需要的是什麼樣的標準?能因為犯罪事實的證明程度要求過高,所以拉總統下台「過艱」,乾脆換個遊戲規則,用道德進行訴求,但請先回答以下問題:總統下台的道德標準是什麼?這個道德標準打算要保護什麼利益?這個道德該如何證明被違反?違反這個道德的行為要由誰來證明?違反這個道德的行為應該證明到何種程度?
假如一個總統的去留,可以取決於法律責任,也可以取決於道德責任,那麼法律責任清楚說明要保護的利益是什麼,應當由誰來證明,且證明至何種程度,都清清楚楚的時候,那麼訴諸道德責任的人,是否也應當告訴我們,其所訴求總統下台的道德責任,究竟要保護什麼「道德」利益(法律利益已有法律保護,無庸道德插手)、誰要來證明總統違反道德、且要證明到何種程度,這都是泛(政治)道德責任論的主張者不可迴避的課題,否則不要再惺惺作態,埋怨總統不下台,沒辦法教育小孩子,有此種道德主張的父母,只怕小孩無邪的心智,會被銬上道德的枷鎖,那麼我可以做個撿現成的預言家:台灣法治的薄弱基礎,將消失殆盡。
『假如以「其他違德」之名,要求總統下台,是不是一併考慮修改憲法第52條之規定,將不法範圍擴大及於所有「違德」行為?』一段。
此係誤解紅衫軍之訴求。
僅在換起某人良心,自動下台。當然可以用無違良心,堅不下台。人民自可繼續表達應下台之意見。
『總統下台的道德標準是什麼?這個道德標準打算要保護什麼利益?這個道德該如何證明被違反?違反這個道德的行為要由誰來證明?違反這個道德的行為應該證明到何種程度?』
這一段,嚴重了,無須用學術帽子壓老百姓,人民很單純,失去信任與尊重的領導人,就應自動下台。
『台灣法治的薄弱基礎,將消失殆盡。』更是與下不下台無關,您也扯的太遠了。
整篇不同意。
我:非常同意您的這一觀點,此前我也未曾否定人民有表達意見的自由。
您:這一段,嚴重了,無須用學術帽子壓老百姓,人民很單純,失去信任與尊重的領導人,就應自動下台。
我:違德標準無關學術,更沒使用任何涉及學術的用語提問,更別說我一連串的提問有什麼專業學術可言,因為那只是我個人質疑道德訴求的標準何在。
您:更是與下不下台無關,您也扯的太遠了。
我:法治薄弱,是陳瑞仁檢察官此次起訴處分之前,我個人所做的觀察心得。換言之,我認為在那之前高喊司法不公,在那之後又說司法公正之人,正好彰顯出法治觀念在我國相當欠缺。我個人訴求的下台標準,至少「相對」明確,又可強化法治,一點都未扯遠。道德責任是存在的,但不能沒有依據,因此我寧可透過法制上比較明確的標準,作為判斷何時負起道德責任的依據,這樣更能讓小孩知道陳水扁總統應當下台的理由何在。 2006-11-11 15: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