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6 12:02:56亞瑟

糾問inquisitio的歷史起源(3)

2.第18條:

「因此,在國王法院裡,應當將案件委由人民而非主教審理。主教不可以如Rotarrii案的法官,也不可像弓箭手或其他此類之人汲營於血刑。 . . . 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熱水或冷水或熱鐵的司法考驗或神判裡進行任何祈禱,而前述禁令於決鬥中亦適用之。」

在第18條裡,英諾森三世明確宣誓,不允許神職人員參與過去慣例法所容許的司法考驗證明活動。這一點對於刑事程序的轉變形成相當大的衝擊,畢竟在不採取神判方式以「確認」犯罪事實的情形下,必須要找出替代的可行方案,因此羅馬時代的證據證明原則是唯一的選擇。在當時的歐陸,不論是通常司法程序或特別糾問程序,證據證明原則的適用都不會有太大問題。但在英格蘭地區,既然不能使用水、火審的神判,乍看英格蘭似乎別無選擇,然而,因為歷史的機緣巧合,在1066年諾曼威廉王征服英格蘭之時,為加強、鞏固統治權,並一統當時全英格蘭的土地調查,組織了一個調查團,彙整作成全英的「土地調查書」(Domesday Book)。而此一調查團,逐漸演變成司法審判中,被告犯罪嫌疑的調查機構,配合巡迴法官之設置,形成了大陪審團(起訴陪審團)的先驅。也因此當大陪審團衍生出小陪審團(審判陪審團)時,配合神判的廢除,使得當時的英格蘭並沒有跟隨歐陸的腳步採用糾問制度,反而發展出跨越時空、獨一無二的陪審團審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