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23 18:57:56東騵若玥
勞動基準法解釋令─D工作時間、休息、休假(020-021)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Tag:勞動契約,勞資糾紛,人力資源管理,公司規章及薪資規劃,退休規劃,理財規劃,國民年金及勞保年金顧問,保單健檢,南山人壽,個人及公司避稅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D020 事業單位以補班方延後春節假期時,是否得要求未補班之勞工,於上述期間須到廠工作或另於休假日班或以特別休假抵充疑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九四日台八十二勞動三字第○九五四六號函
查雇主將休假日與工作日對調,須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行之。故本案應視其對調是否函括括女工而定 如未函括,則該女工產假結束後,於原定工作日即應出
勤。惟在不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情形下,勞雇雙方如協商採行其他調整出勤之方式 亦屬可行。
D021 勞動節適逢勞工之例假者,翌日應補假一日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七九三二三號函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所稱例假不限於假日。又勞動節適逢例假,翌日應補假一日,前經內政部金勞事
務時以七十四年七月十五日(74)臺內勞字三二五○八三號函定在案。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一日勞動節為星期日,依上開規定,勞工 例假盪星期日者,勞動節之
翌日應補假一日,若勞工之例假非星期日者,則不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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