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3 12:05:08受害人自救委員會
自救會公開__大條事件記錄與摘要(09/11/30更新)
2009-11-30
桃園縣第八次消保協商會議結果(11/30)
(1)永旺 : 98年11月底前和解者~以七折優惠並分6期繳付,不願和解者將循訴訟途徑解決
(2)消保官處置:願與永旺和解者分期,應該自99年1月2日才開始第1期還款! 感謝簡秀蓮消保官一路走來為受害人爭取更公平的正義
2009-11-25
11月25日台北縣消保協商紀錄書協商結論:
對造人義達樂器有限公司受任人尹健華同意:
1.就申訴人向消保官申報之債權於時效期內
(15年)皆願意對消費者清償。
2.共有221名義達樂器有限公司之(永旺)消費
者因為義達樂器有限公司遲延給付甚至給
付不能而現在向義達樂器有限公司表示解
除契約對造人無異議。完成解約無須再繳
款給財務公司。
2009-11-25
北縣消保會與台鐘樂器公司協商結論 :
1.請申訴人依信用定型化契約第11條之規定向其刷卡銀行聲請爭議款停止付款之程序並向台鐘樂器公司提出訴訟。
2.台鐘樂器公司就97年3月前刷卡消費之申訴人, 扣除鋼琴費用及以上課之堂數(每堂鋼琴課程以500元)後,剩餘殘值至少以五折以上方式退還與申訴人。
3. 至於97年3月後刷卡消費之申訴人, 扣除鋼琴費用及以上課之堂數(每堂鋼琴課程以500元)後,剩餘殘值至少以三折以上方式退還與申訴人, 由台鐘樂器公司再以個別協商方式予申訴人協商。
4.如達成和解台鐘樂器公司願於1週內將款項匯入申訴人指定帳戶並於98年12月 31日前副知台北縣府消保官。
1.請申訴人依信用定型化契約第11條之規定向其刷卡銀行聲請爭議款停止付款之程序並向台鐘樂器公司提出訴訟。
2.台鐘樂器公司就97年3月前刷卡消費之申訴人, 扣除鋼琴費用及以上課之堂數(每堂鋼琴課程以500元)後,剩餘殘值至少以五折以上方式退還與申訴人。
3. 至於97年3月後刷卡消費之申訴人, 扣除鋼琴費用及以上課之堂數(每堂鋼琴課程以500元)後,剩餘殘值至少以三折以上方式退還與申訴人, 由台鐘樂器公司再以個別協商方式予申訴人協商。
4.如達成和解台鐘樂器公司願於1週內將款項匯入申訴人指定帳戶並於98年12月 31日前副知台北縣府消保官。
5.台鐘公司聯絡方式
08-7367911
屏東市瑞光路三段288號
08-7367911
屏東市瑞光路三段288號
2009-11-20
桃園縣第七次消保協商會議結果
(1)永旺提出 : 98年11月底前和解者~以七折並分6期繳付,不願和解者將循訴訟途徑解決
(2)多數消費者認為:願與永旺和解者,如採
一次繳清不用分期,應該以六折或更低的優惠折數才算合情!
2009-11-10
台北縣與銀行消保協商會議協商結論 :
銀行消費性貸款部分:華南銀以及三信銀餘款一次清償七折和解,若是無法一次清償者 ,消保官處置意見,向銀行申請個案處置,並提出無法一次清償原由,以短期分期繳付;目前已有幾位消費者當場協議和解了。
2009-11-3 ~ 24
因消保會調解有了一線曙光,為因應永旺財務公司可能對受害人催繳與提告,為求自保先與樂器公司作解約動作。受害人解約聲明函是受害人可申張的權益, 本會協助尚有尾款且不願和解之受災戶共計221人完成簽名清冊,並於98-11-25下午2點完成契約解除,代表除非永旺履行樂器公司之合約義務,否則受害人可以要求停止尾款繳納。
2009-09-30
9月30日桃園縣消保協商會議重點摘要:
1銀行消費性貸款部分:
A.萬泰及三信,表示爭議案係買琴消費,考量特店已倒閉因此同意餘款一次清償8折優惠,除非若能証明消費為購買課程才能再延議。
B.華南說明此爭議案不適用於遞延性商品機制,將另行與受害者聯絡協商。
2永旺財務代表提出之和解方案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