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證明文件
國稅局查核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剔除該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並要求該公司補稅。
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支付佣金之實,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判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創業者、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為避免列報佣金支出時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應將雙方往來具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茲為憑。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仍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係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該事業之產品或服務,而由該事業支付之報酬,故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判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該局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勞務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剔除該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並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應連同日後雙方往來具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妥善保存,避免列報佣金支出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上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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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報佣金支出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有一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列報國外佣金支出3,200,000元,該公司雖已提供佣金契約、銀行結匯證明等形式要件,惟未能提示具體勞務仲介事實,經該局剔除佣金支出3,200,000元並補稅。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因此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應以該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以為斷,若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雖形式上具備有合約書及結匯支付證明,亦難謂該項支出為經營本業所必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營利事業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在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提供契約外,還應提供居間仲介事實之證明文件 ,如與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簽訂仲介契約,日後雙方往來文件均應妥善保存,連同結匯證明文件列報佣金支出,以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剔除補稅。 |
列報個人佣金支出應提供轉付滙付資金證明
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雖提示與個人簽訂之佣金合約,但無法提供轉付或銀行匯付之證明文件。 公司說明是因該款項係分次以現金支付,所以未取具收據,國稅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 應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俾供國稅局核實認定,將該公司原帳列佣金支出6百萬餘元予以全數減列剔除並補徵稅額。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特別是補教加盟連鎖經營業者,若有列報佣金支出時,除應提示所簽訂合約外,還應以收據或書有受款人姓名、金額及支付佣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為憑,做為人佣金支出之原始憑證,且還應注意妥善保存佣金支出轉付或匯付之相關證明原始憑證,避免因資料不齊而遭國稅局 減列剔除補徵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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