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3 18:55:26阿甘創業加盟網

經營酒吧業不符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開罰12萬

北市有一酒吧業者訴願案,酒吧業者使用的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B類商業類第3組」,而不是「B類商業類第1組」,都市發展局認定該酒吧業者違反建築法規定,裁罰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業者不服提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都市發展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經營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酒吧業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1組」,不然,一旦將建築物跨類組變更使用,涉及跨組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被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主管機關尚得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酒吧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經營酒吧業之前,應確認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符合建築法規,且對酒吧業別相關法律要有所瞭解,以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相關法律條文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如附表一。
前項建築物之使用項目舉例如附表二。
原核發之使用執照未登載使用類組者,該管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時,依前二項規定確認其類別、組別,加註於使用執照或核發確認使用類組之文件。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加註者,亦同。

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5條

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應以整層為之。但不妨害或破壞其他未變更使用部分之防火避難設施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該樓層局部範圍變更使用:
一、變更範圍直接連接直通樓梯、梯廳或屋外,且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板、防火門窗等防火構造及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二、變更範圍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走廊連接直通樓梯或屋外,且開向走廊之開口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其防火設備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之阻熱性。


建築法第73條

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及使用。但直轄市、縣 (市) 政府認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另定建築物接用水、電相關規定:   
一、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畫地區之建築物。                       
二、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礙都市計畫發展之建築物。                                                         
三、天然災害損壞需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四、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但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使用變更,不在此。                                       
前項一定規模以下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二項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使用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建築法第91條

違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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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經營酒吧業應確認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符合建築法規,以免受罰

本市某業者經營酒吧業,惟該營業場所之使用類別組別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1組」,而涉及跨組變更使用,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獲後,裁罰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都市發展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業者若經營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酒吧業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1組」,否則,一旦將建築物跨類組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被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主管機關尚得連續處罰。本件訴願案中,該酒吧業者使用的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B類商業類第3組」,而非「B類商業類第1組」,則都市發展局認定該酒吧業者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無違誤。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營酒吧業之前,應對營業場所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有所瞭解,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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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場所容留人數超收百餘人可罰30萬  

在暑假期間(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臺北市政府執行「101年度暑期少年出入場所消防安全加強措施專案計畫」,針對青少年及學生經常出入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在抽查的6家場所中,共稽查6家場所,其中5家符合規定,僅有1家位於松壽路12號9樓百貨公司樓上著名夜店「CLUB MYST」,核定的容留人數為748人,而現場竟多達912人,收留人數明顯多出規定1百多人,且已是第2次被查到,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80條規定處其使用人或所有權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

這次稽查的對象以夜店居多,包括大安區「LUXY」、松山區「PASOUL」等大型夜店都在此次的抽查對象中;其中違反規定的「CLUB MYST」夜店(商業登記為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是第2次遭稽查未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核算之容留人數進行管制,第1次是在去年12月聖誕前夕,也是因為現場容留人數超過核定範圍,被稽查人員要求立即清場以改善超額使用情形。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CLUB MYST」這次的違規將由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80條規定處其使用人或所有權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這是第2次違規,消防局表示將建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以宣示市府執法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

基於維護臺北市公共場所人身安全考量,限制建築物空間使用容量確有其必要性,臺北市政府於90年訂定「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納入管理,並於暑假、歲末聖誕節與跨年期間聯合市政府相關局處加強辦理稽查工作,以強化特定場所之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在暑假期間對公共安全維護應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除了落實容留人數的管制外,切記逃生通道不可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可以上鎖或堵塞,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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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要會消防局審查之開店經營行業

獨資合夥商業:

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飲酒店、遊藝場、瘦身美容業、健身房、撞球場、一般浴室、保齡球館、溜冰場。

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理髮(觀光理容、視聽理髮)、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電影院、戲院、歌廳、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錄影節目帶播映業、短期補習班業、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爆竹煙火業。


公司:

樓地板面積一五0平方公尺以上之飲酒店。

樓地板面積三00平方公尺以上之餐飲業、遊藝場、美容美髮服務業、瘦身美容業、健身房、撞球場、一般浴室、保齡球館、溜冰場。

樓地板面積五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商場、超級市場。

理髮(觀光理容、視聽理髮〉、視聽歌唱、三溫暖、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電影院、戲院、歌廳、提供場地供人閱讀(k書中心)、閱讀計時收費、錄影節目帶播映業、短期補習班業、經營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各類事業、爆竹煙火業。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及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
 

執行業務所得列入一年申報一次設立人或合夥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欄內(補習班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其他所得),如你有記帳且採查帳方式較有利下,可採查帳申報,不然也可逕依財政部頒之當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申報。

散播不實訊息販賣飲料須吧台執照罰12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 年 02 月 22 日決議,臺灣省調酒協會於其網站及自由時報刊載「丙級調酒師吧台證照……政府規定餐飲飯店、PUB、咖啡館、泡沫紅茶等飲料吧台,以後都要有此張吧台證照,才能就業開店」、「丙級調酒吧台技術士技能檢定……預計兩年後不論餐飲、飯店、咖啡館、酒吧、紅茶店甚至路邊攤,只要販賣飲料均須擁有此張吧台執照方能執業,否則將予以罰款,最高九萬元並採連續罰」、「行政院勞委會委託中華民國調酒協會辦理調酒師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定及學術科試題命製」、「曼哈頓吧台學苑班主任李勝裕先生,長期推動調酒、吧台證照制度,並參予檢定規範編定工作」等內容,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臺灣省調酒協會於本案廣告宣稱「丙級調酒師吧台證照……政府規定餐飲飯店、PUB、咖啡館、泡沫紅茶等飲料吧台,以後都要有此張吧台證照,才能就業開店」、「丙級調酒吧台技術士技能檢定……預計兩年後不論餐飲、飯店、咖啡館、酒吧、紅茶店甚至路邊攤,只要販賣飲料均須擁有此張吧台執照方能執業,否則將予以罰款,最高九萬元並採連續罰」等內容,惟查經濟部、交通部觀光局、行政院衛生署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前皆無規定飲料吧台從業人員須取得「丙級調酒技術士技能檢定」證照始能執業,將來亦無此規劃,是前揭廣告內容並無相關主管機關法令或規定為依據,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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