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酒吧業不符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開罰12萬
北市有一酒吧業者訴願案,酒吧業者使用的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B類商業類第3組」,而不是「B類商業類第1組」,都市發展局認定該酒吧業者違反建築法規定,裁罰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業者不服提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都市發展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經營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酒吧業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1組」,不然,一旦將建築物跨類組變更使用,涉及跨組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被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主管機關尚得連續處罰。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酒吧業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經營酒吧業之前,應確認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符合建築法規,且對酒吧業別相關法律要有所瞭解,以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以下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經營酒吧業應確認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符合建築法規,以免受罰
本市某業者經營酒吧業,惟該營業場所之使用類別組別非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1組」,而涉及跨組變更使用,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獲後,裁罰新臺幣(以下同)12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臺北市政府訴願會審議後認為都市發展局處分並無違法不當,駁回訴願。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表示,業者若經營備有服務生陪侍,供應酒類、飲料之酒吧業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B類商業類第1組」,否則,一旦將建築物跨類組變更使用,違反建築法第73條第2項前段規定,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將被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主管機關尚得連續處罰。本件訴願案中,該酒吧業者使用的營業場所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B類商業類第3組」,而非「B類商業類第1組」,則都市發展局認定該酒吧業者違反建築法規定,並無違誤。法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經營酒吧業之前,應對營業場所建築物使用類別組別有所瞭解,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以上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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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暑假期間(自即日起至8月31日止),臺北市政府執行「101年度暑期少年出入場所消防安全加強措施專案計畫」,針對青少年及學生經常出入場所加強消防安全檢查;在抽查的6家場所中,共稽查6家場所,其中5家符合規定,僅有1家位於松壽路12號9樓百貨公司樓上著名夜店「CLUB MYST」,核定的容留人數為748人,而現場竟多達912人,收留人數明顯多出規定1百多人,且已是第2次被查到,將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80條規定處其使用人或所有權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
這次稽查的對象以夜店居多,包括大安區「LUXY」、松山區「PASOUL」等大型夜店都在此次的抽查對象中;其中違反規定的「CLUB MYST」夜店(商業登記為吸元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已經是第2次遭稽查未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核算之容留人數進行管制,第1次是在去年12月聖誕前夕,也是因為現場容留人數超過核定範圍,被稽查人員要求立即清場以改善超額使用情形。依「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CLUB MYST」這次的違規將由都市發展局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及80條規定處其使用人或所有權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而且這是第2次違規,消防局表示將建議處以較高罰鍰之處分,以宣示市府執法及維護公共安全的決心。
基於維護臺北市公共場所人身安全考量,限制建築物空間使用容量確有其必要性,臺北市政府於90年訂定「臺北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規則」,將舞廳、舞場、酒家、酒吧、飲酒店、視聽歌唱場所及5000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納入管理,並於暑假、歲末聖誕節與跨年期間聯合市政府相關局處加強辦理稽查工作,以強化特定場所之公共安全。
阿甘創業加盟網提醒開店商家經營業者特別是連鎖加盟業者, 在暑假期間對公共安全維護應有更高的自主管理意識,切勿抱著僥倖的態度,除了落實容留人數的管制外,切記逃生通道不可堆積雜物、安全門不可以上鎖或堵塞,以免火災時阻礙避難逃生功能。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要會消防局審查之開店經營行業獨資合夥商業: 執行業務所得列入一年申報一次設立人或合夥人綜所稅的其他所得項目欄內(補習班之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其他所得),如你有記帳且採查帳方式較有利下,可採查帳申報,不然也可逕依財政部頒之當年度私人辦理補習班托兒所幼稚園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計算其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申報。 |
散播不實訊息販賣飲料須吧台執照罰12萬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7 年 02 月 22 日決議,臺灣省調酒協會於其網站及自由時報刊載「丙級調酒師吧台證照……政府規定餐飲飯店、PUB、咖啡館、泡沫紅茶等飲料吧台,以後都要有此張吧台證照,才能就業開店」、「丙級調酒吧台技術士技能檢定……預計兩年後不論餐飲、飯店、咖啡館、酒吧、紅茶店甚至路邊攤,只要販賣飲料均須擁有此張吧台執照方能執業,否則將予以罰款,最高九萬元並採連續罰」、「行政院勞委會委託中華民國調酒協會辦理調酒師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定及學術科試題命製」、「曼哈頓吧台學苑班主任李勝裕先生,長期推動調酒、吧台證照制度,並參予檢定規範編定工作」等內容,就服務之品質及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12萬元罰鍰。 | (此照片與內文無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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