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學生感染肺結核遭控隱匿疫情
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乙文,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補習班型態、上課特性及為有效控制疫情,臺北市衛生局依該補習班12月23日提供7,000多名上課名單,依前項接觸者條件逐一進行資料比對,於12月30日始篩檢出199位符合該條件之接觸者,即依法進行篩檢通知。
由於部分接觸者於1月3日接獲衛生局通知,誤以為詐騙集團,而補習班非事件處理窗口亦依前法不得洩漏,該補習班主動表示願意代發送簡訊通知同學配合衛生局檢查,因此引發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之誤會。
相關法律法規條文
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
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
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
傳染病防治法第13條
感染傳染病病原體之人及疑似傳染病之病人,均視同傳染病病人,適用本法之規定。
以下資料來源 :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有關媒體報導「學生感染肺結核,補習班遭控隱匿疫情」乙文,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說明如下:結核病接觸者檢查依規定於指標個案確診後再進行,該局於11月底得知該生有在校外補習時,即積極追查補習班並與負責人聯繫,該補習班亦配合衛生單位進行調查、提供資料及依法保密,現對已掌握之接觸者進行篩檢及管理,並將持續通知符合之接觸者進行檢查。
在臺北市社區中,每年約發生1,000位結核病通報確診個案,為有效達到結核病防治及個案追蹤治療管理,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訂定之「結核病防治工作手冊」規定辦理。醫院發現結核病(疑似)病人,必須向衛生主管機關進行通報,衛生局接獲通報隨即進行收案管理及疫情調查。當個案經相關臨床檢查確診為結核病時,再依個案臨床症狀初始日或檢查報告日等,往前1至3個月推算其可傳染期,並調查計算於該期間內曾與指標個案1天內接觸達8小時或累計接觸超過40(含)小時以上之人員,通知所有接觸者依法必須參加接觸者檢查及辦理衛生教育說明。因此,依結核病個案之臨床症狀初始日往前推算3個月,是有可能追溯至7月份為可傳染期。
媒體報導補習班隱匿疫情乙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澄清,結核病屬第三類法定傳染病,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資料者,不得洩漏。因應補習班的型態、上課特性及為有效控制疫情,衛生局依該補習班12月23日提供之7,000多名上課名單,依前項接觸者條件逐一進行資料比對,於12月30日始篩檢出199位符合該條件之接觸者,即依法進行篩檢通知。由於部分接觸者於1月3日接獲衛生局通知,誤以為詐騙集團,而補習班非事件處理窗口亦依前法不得洩漏,該補習班主動表示願意代發送簡訊通知同學配合衛生局檢查,因此引發隱匿疫情之誤會。
結核病最主要的傳染途徑係由飛沫傳染,但並不如流行性感冒或麻疹病毒等傳染力高,需長時間且密集暴露後才有可能染病。一般人縱使受到結核菌感染後,終其一生中僅約5 到10%的機會發病,感染機率不能武斷稱達3成,必須綜合相關流行病學調查做推估、研判。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民眾平日應維持良好生活習慣,定期接受胸部X光檢查,並使用簡易七分篩檢法進行自我健康檢測:凡有咳嗽二週(2分)、咳嗽有痰(2分)、胸痛(1分)、沒有食慾(1分)、體重減輕(1分),如上述症狀合計達到5分或以上時,務必儘速找胸腔科、感染科醫師就醫。肺結核不是不治之症,只要遵照醫師的囑咐,持續接受 6 至9個月正確有效的藥物治療,就能痊癒。
以上資料來源 :臺北市政府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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