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1-21 18:35:29♪ Do Re Me ♪

ೄ° 自眦前程

《刑法典》

<第七章>

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

第一百八十七條
(以資訊方法作侵入)
一、設立、保存或使用可認別個人身分,且係關於政治信仰、宗教信仰、世界觀之信仰、私人生活或民族本源等方面之資料之自動資料庫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犯罪未遂,處罰之。


第一百八十八條
(侵犯函件或電訊)
一、未經同意,開拆自己非為收件人之密封之包裹、信件或任何文書,或以技術方法知悉其內容,又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未經同意,介入或知悉電訊內容者,處相同刑罰。

三、未經同意,洩露以上兩款所指密封之信件、包裹或文書之內容,又或電訊之內容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般侵犯財產罪

第二百一十一條
(詐騙)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以詭計使人在某些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而令該人作出造成其本人或另一人之財產有所損失之行為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第二百一十三條
(資訊詐騙)
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正當得利,藉介入資料處理之結果,又或藉不正確設定資訊程序之結構、不正確或不完全使用資料、未經許可使用資料、或未經許可以任何方式介入處理,而造成他人財產有所損失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治安警察局
澳門警務廳 28938258
第一警司處 28938258
第二警司處 28572027
第三警司處 28783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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