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18 12:32:28和眾會計師

【公司登記‧記帳‧會計師簽證】非屬醫療行為之養護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支付養護中心的養護費,如非屬醫療行為,報稅時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之醫藥費,係指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且以支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又依財政部85年10月9日台財稅第851917780號函規定,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其屬依法立案之公立單位,或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者,准由納稅義務人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另財政部80年7月11日台財稅第800711861號函規定,養護中心收取之「養護費」,其中屬醫療行為之收費,如單獨開立收據,准予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呼籲,養護費屬醫療行為之收費部分,始可列報扣除,請納稅義務人依規定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黃瑞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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