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2-28 16:52:38和眾會計師

【公司登記‧記帳‧會計師簽證】經提供相當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應俟繳清欠稅或罰鍰始得退還該擔保品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得轉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王君因欠繳已確定之9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罰鍰,金額合計新臺幣100多萬元,已達前揭辦理限制出境標準,該局依法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嗣王君因急於出國,遂提供第三人所有與欠稅及罰鍰金額相當之不動產作為解除出境之擔保,經該局同意並設立抵押權完竣後,即報請財政部解除其出境限制。俟王君回國後,仍未繳納欠稅,該局遂將前述擔保品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王君不服,主張其提供他人之擔保品僅為暫供解除其限制出境之擔保,申請續行管制出境並返還該擔保品,惟經該局以其欠稅及罰鍰未繳清為由,否准返還。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提供之擔保品,係為確保稅款徵起之必要保全措施,在欠稅或罰鍰未繳清前,不得要求退還,如因欠繳稅款或罰鍰被限制出境,縱經提供擔保解除出境限制,仍應於回國後儘速繳納,以免該擔保品遭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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