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23 10:53:05ORList-drz04

門前藥局與醫藥分業,真如政府說的那麼壞或好嗎?

衛生論衡》蝙蝠藥局 【張耀懋】
http://udn.com/NEWS/LIFE/LIF2/3321510.shtml

像蝙蝠一樣,「門前藥局」幾乎到了各方都不認同的地步。

在法律與外觀上「門前藥局」與一般藥局相同,之所以另名為「門前藥局」,就是要將這些由醫師主導、出資貼近診所設立的藥局,由藥師自行設立的「社區藥局」區隔出來;「門」就是診所或醫院大門。醫藥分業的原始目的是要讓病患持醫師處方至外面的藥局領藥,因此,健保局多付些錢給願釋出處方的診所,也多些錢給藥局當誘因。想不到這麼一來,許多診所醫師乾脆自己開藥局,「自己台刂賺腹內」。

藥師團體對「門前藥局」當然咬牙切齒。因為努力多年的醫藥分業經濟利益,幾乎都被門前藥局鯨吞蠶食;過去對門前藥局睜一眼閉一眼的醫師團體,在健保改總額預算制度後,反彈力道加強,主因之一就是,門診藥局多分了一塊餅,讓正規診所少吃好幾口。目前陷財務泥淖的健保局正好順勢操作,刪除藥品處方釋出費,以拉高健保給付點值。

因為民眾拿著診所開給醫師的處方箋至社區藥局領藥,只要讓處方外流這個動作,醫師就可多領25元,調劑的藥局可以多領24元。換句話說,一張處方釋出至調好劑,要比單純在診所領藥多49元。去年健保局為此多付30多億,從民國86年開辦至今,九年間,健保為此多付一、兩百億元。

這樣的思考邏輯,過去屢遭輿論質疑:為何只是讓處方讓民眾帶出門,醫師就可多領25元?完全不符成本邏輯。。不過,現在三方共同聲討門前藥局的理由,卻讓我們更疑慮。

九年經驗、我們多花近兩百億,推動醫藥分業的衛生署卻沒人可以告訴我們:門前藥局也好、診所內藥師或是社區藥局也罷,到底那一種調劑品質較佳?或較適合台灣?至於藥品資訊詢服務、監督醫師用藥等監測指標更付諸闕如。民眾用藥權益在這場論爭中,找不到任何著力點。

若有足夠調查支持門前或社區藥局品質,即使面臨財政難題,必需酌刪相關給付,衛生署也須挺身護衛部分款項,提供處方箋釋出的誘因。若沒有差別、甚至品質更差,要刪除的就可能不只是處方釋出費,而是台灣推動數十年的醫藥分業政策。

可惜,在這次健保單位、醫、藥主流團體聯手出擊,唱了好一齣共同打擊健保蠹蟲的好戲。我們卻只看到各方經濟利益爭奪戰;到底誰能告訴我們:已有九年的實証經驗後,那一種制度最有利於台灣民眾?

【2006/05/23 民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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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or Z 評論

大多數的醫師畢竟把醫術或醫德放在第一,求利是其次;門前藥局的做法,同儕當初都能包容此種「你想要合法多賺是你的做法,我不擋你財路,也別讓我吃虧」的行為。藥界必定不爽喊拆,但是醫界不會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事。

直到冷酷的「總額預算制度」出現,才有了改變。因為把醫界關在同一籠中,爭食固定,卻不足量的大餅,使自相殘殺,弱肉強食,產生了一批飢餓卻無力或不願搶食的族群,不甘坐以待斃,於是向當局控訴:門前藥局的做法A到同儕,應予廢止…

另一方面,當局早已聽見藥界悲憤之聲;因為推動醫藥分業著眼的利益被門前藥局的做法橫刀奪愛,早欲除之而後快,此時正可使一「借刀殺人」之計,先抹黑門前藥局的做法,將之形容為健保蠹蟲,再將給出的健保費用摳回來,以維健保財務於不墜(健保局員工才不致失業)。至於誰死誰活,怎麼殺的,我當局不管這些。

回想推動醫藥分業之際,完全未經公聽會,政策說明或公民投票方式,讓大眾選擇對台灣最好的方式,就先在立法院偷渡通過了。然後再用美麗的包裝,不實的描繪,他國的例證,加上獎勵金的誘惑,法條的限制,健保費用的剋扣,強推醫藥分業!現在想來,政府手段,令人不寒而慄。

如果是「播報撰稿記者分業法」這樣通過推行的話,跳腳的就不是醫師囉。

某日發現通過的廣電條例有這一條,記者可能會跟醫師一樣,生氣又無奈:

「播報記者以新聞為目的,可以撰稿。第二行:新修廣電條例實施滿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新聞主管機關公告無撰稿記者執業之偏遠地區或播報急迫情形為限。」

看不懂?完全沒提「播撰分業」?給你看這一條:

藥事法第一百零二條 (醫師自行調劑藥品之限制)(也完全沒提醫藥分業哦)

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本法規定之調劑設備者,得依自開處方,親自為藥品之調劑。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二年後,前項規定以在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或醫療急迫情形為限。


註:醫藥分業之初,想出門前藥局做法者少之又少,多以「診所內聘藥師調劑」與「徵詢附近藥局合作」方式因應;直到有一家「展X醫療電腦軟體」的公司在民國89-90年間全省辦說明會,闡述門前藥局的利差,合法與節稅好處,順便推銷該公司之診所藥局軟體與代設申請等,才使醫師放心投入開設門前藥局的,因此算來,門前藥局成氣候,應該只有5、6年的時間。
美國黑金 2019-12-13 02:12:38

是男人必須有的 http://www.yyj.tw/

司法不公馬無能 2008-11-27 18:48:14

黃清漢 國民黨 前屏東市長 路標動線系統工程等共35件弊案涉嫌貪污 求處無期徒刑 收押禁見
王玉雲 國民黨 前高雄市長 中興銀行超貸案違法放貸80億(另外70案共800億偵結) 判刑7年4月 一審限制出境
王令麟 國民黨 前不分區立委 掏空台開和遠倉公司資產共約12億 判刑4年 二審
廖福本 國民黨 前雲林縣立委 販賣奇美公司假股票案詐騙1.6億 判刑6年 二審
林明義 國民黨 前雲林縣立委 展雲公司掏空案收取佣金2億 求刑4年 限制出境
蔡美佐 國民黨 前雲林縣立委 共同假疏浚古坑鄉3溪真盜採沙石土方約3萬立方米 求刑12年
林進春 國民黨 前彰化縣立委 涉嫌掏空中櫃公司資產6000萬和超貸至少18億 被告
王滔夫 國民黨 前台南市立委 立委選舉買票賄選 判刑2年4月 去年入監服刑
黃郁文 國民黨 前台南市議長 安中路既成道路徵收弊案收賄洗錢1.6億 判刑8年 二審限制出境
張清堂 國民黨 台中縣議長 喝花酒報公帳3500萬 判刑8年 二審
吳健保 國民黨 台南縣議長 涉嫌曾文溪疏濬工程盜挖砂石牟利10多億 被告 交保候傳限制出境
吳俊立 國民黨 台東縣議長 小型工程款和社團補助款集體貪污2600萬 判刑7年8月 二審
陳俊源 國民黨 前台北市議員 放水榮星花園開發案收賄700萬 判刑5年 去年假釋出獄
陳政忠 國民黨 台北市議員 共同掏空宏福公司60億 求刑15年
林昭賢 國民黨 前教育部常務次長 教育界最大的景文弊案中收賄低價購屋獲利900萬 判刑12年 一審
劉泰英 國民黨 前投管會主委 涉及至少12件金融弊案8項罪名贓款數十億 求刑16年 6000萬交保候傳限制出境
陳河山 國民黨 林內鄉長 林內鄉焚化廠弊案收賄1800萬 判刑11年4月 一審
謝淑亞 國民黨 古坑鄉長 共同假疏浚古坑鄉3溪真盜採沙石土方約3萬立方米

衛諍 2007-05-09 16:57:17

門前藥局之迷思?

日前曾向貴署詢問有關門前藥局之定義貴署回覆如下:『為提昇藥局服務品質,本署91年10月21日公告訂定「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藥局設置應依藥事法、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對於不符合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之藥局,經健保局各區分局通知應改善而未改善者,依照「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予以違約記點。我國目前未有「門前藥局」之相關定義,藥事法第19條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場所,而藥局之設置應依藥事法、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藥局應領有藥局執照,方可營業。感謝您的來信,祝您健康、快樂!。行政院衛生署敬復』
請問是否有『門前藥局』之新定義?
健保局於95年1月1日起公告實施「診所不合理處方釋出型態」檔案分析不予支付指標與方式,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一章第六節調劑費案,而上述所稱之不得以特約藥局申報 (即門前藥局) 之認定條件如下:
由非負責藥事人員出資經營之藥局,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違反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者。2.藥局接受同一醫療院所之處方,該醫療院所每月釋出處方件數超過 900 張,且 70% 交付至該藥局者。3.藥局每月調劑件數 70% 來自同一特定醫療院所者。但書規定,藥局負責人因上開規定,依法有證明其開設之藥局係屬獨資經營之必要,可依「全民健康保險特約藥局如何辦理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認證作業」(健保醫字第 0940060586 號) 之規定,向法院公證處或所轄民間公證人提出認證申請。並得自95年1月1日起兩個月內,檢具法院或民間公證人之認證書正、影本及藥局獨資經營切結書,向所屬各分局申請覆核,經覆核通過者,方得以特約藥局標準申報給付。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亦於 95 年 5 月 22 日發表新聞稿。表示對於 6 月 30 日前主動向健保局撤銷不實藥局獨資認證並繳回溢領款項者,檢方將視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職權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
法務部積極清查「門前藥局」弊端,有鑑於我國健保制度實施「醫、藥分業」政策衍生「門前藥局」弊端,嚴重浪費健保資源,法務部基於政府反浪費之理念,指揮相關政風機構清查瞭解。法務部已責成政風機構研擬相關改善措施,提供健保機關參考,政風單位將從健保機關內部進行專案稽核,主動發掘弊端;法務部所屬各地檢署將展開全面清查,以期打擊不法,有效遏止健保浪費。
許多藥局為了繼續能領取調劑費、配合健保局之指示完成獨資認證,事後健保局再要求藥局撤銷獨資認證,業者撤消獨資認證後,又把業者移送地檢署。

請問:
1. 法令上是否要求藥局要做獨資認證?

2. 各界撻伐健保浪費之元兇「門前藥局」之執業藥事人員提供之藥事服務是否有異於其他藥事人員?為何須接受制裁?而醫院診
所自聘之藥事人員與健保特約藥局之執業藥事人員提供之藥事服務又有何差異?藥事服務費為何有差異?公平否?

3. 健保特約藥局與健保特約診所為處方簽釋出而合作、特約、共同採購等行為是否有違反健保局之規定?

4. 目前健保局核准給付用藥品項計有:口服8628種、外用3103種、針劑 3462種;若健保特約藥局與健保特約醫院診所無事
先配合,病患能順利取得醫師處方上之藥物嗎?

5. 目前許多藥局是召掛著『某某醫院特約藥局』是否違法?

6.醫藥分業之精神是著重於調劑之人員(醫師&藥師)或是地點(醫院診所&健保特約藥局)?

懇請不吝指教 功德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