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5-15 09:53:46ORList-drz04
支持發起全國廢健保網路連署活動
看不下去
2010-11-23 01:36:01
神奇~ 居然有牙醫支持費健保
他馬的! 拔一顆牙齒,掛號數十次,至今尚未拔掉...
從一早那些ㄚ公阿嬤排隊看診換贈品就不難想像
健保黑洞弊端有一部份也是制度造成的
項
2010-03-23 03:56:19
廢健保 全民公投廢健保
把垃圾丟出台灣
要解決健保的問題也很簡單,就是以行政命令解散健保。
已經有憲法第157條公醫制度,無需特別立法,以行政命令收編公立醫院為公醫
制度即可實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勞工有勞保負責醫療,老弱有公醫免費醫療,各施其職避免諸多爭議。
健康保險本來就屬商業保險,不得強制加保。
依據憲法:
第 十五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
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
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很明顯的健保法是違憲的,依據憲法:
第一百五十五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
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一百七十一條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第一百七十二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
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是兩碼事,社會保險是保生活品質的問題,憲法155條已有規
定,
健康保險是保病痛問題,怎麼會把社會保險與健康保險混為一談,
我認為當初在立法的時候,應該是沒把憲法放在眼裡,所以爭議不斷。
健保還有偽造為書的問題,舉例說明刑法: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
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沒有收入之人也以最低薪資17280元收入計算,健保局也依比例收659元,這就是
不實事項之行政文書也就虛擬債務,符合刑法213條罪刑。
希望版主能為苦勞大眾出一口怨氣,收集資料去告健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