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伯來書第9章
2 更美的祭物和更美的血,同更大、更全備的帳幕 九1~十18
2. Better Sacrifices and Better Bloodwith the Greater and More Perfect Tabernacle
(九1-10)描述會幕的間格、陳設,及在贖罪日的使用,從而指出此地上職事的不足;在下一段(九11-28)詳釋基督有效的祭獻。首末二節都有「條列」,前後呼應,第一節提到「敬拜的章則」和「屬世界的聖幕」,下文則按相反的次序先談地上的會幕(2-5節),再談敬拜的章則(6-10節)。
地上聖所的描述(九1-5)
1 這樣,第一約的確有敬拜的章則,和屬世界的聖幕。
1 Now then the first covenant also had ordinances of service, and its sanctuary was of this world.
【注1】 原文與八2的聖所同字,惟是單數的,所以譯為聖幕。這聖幕乃是整個帳幕,(出二五8~9,)包括稱為聖所的頭一層帳幕,(2,)和稱為至聖所的第二層帳幕。(3。)見八2注1。
「敬拜」原文是動詞「供奉」(八5)同字根的名詞,指對神的事奉;對神的「敬拜」,「章則」原文指被宣布為正的規條或判決,是神所指定的,有神的意思,今由聖靈啟示出來(8-9節)。
「聖幕」單數指整個聖所,
「屬世界」在原文是述語,意即「前約有它的聖幕,是屬世界的」。與那「不是人手所造的,也就是不屬於這被造的世界的」(九11)、天上的(八5,九23)「真帳幕」(八2)、「真聖所」(九24)相對。「屬世界」含有貶抑之意,表示舊約的會幕(及其敬拜的規例)是暫時的和不完全的。
2 因為有豫備好的帳幕,頭一層叫作聖所,裡面有燈臺、桌子和陳設餅;
2 For a tabernacle was prepared, the first, in which were the lampstand and the table and the loaves that were set forth, which is called the Holy Place;
「因為有一個會幕被預備好,〔即是〕第一個──裏面有燈臺、桌子和陳設餅──它叫做聖所」。
「陳設餅」原文「面的餅」,擺設在神面前的餅;每安息日要把新鮮烤製的十二個餅擺在桌上,不是給耶和華作食物(耶七18),而是作為供物,舊的餅則歸給祭司,只有他們才可以吃,因為這些餅是「至聖的」
3 第二幔子後,還有一層帳幕,叫作至聖所,
3 And after the second veil, a tabernacle, which is called the Holy of Holies,
「至聖所」原文表示「最高級」。
4 有金香壇,和四面包金的約櫃,櫃裡有盛嗎哪的金罐、和亞倫發過芽的杖、並兩塊約版;
4 Having a golden altar and the ark of the covenant covered about everywhere with gold, in which were the golden pot that had the manna and Aaron's rod that budded and the tablets of the covenant,
【注1】關於香壇的位置,舊約和新約所說的,表面看來有差別。出三十6說,『香壇是放在幔子之前,就是在幔外。這清楚指明,香壇是放在幔外的聖所裡,不是在幔內的至聖所裡。但這裡說,至聖所有香壇。這表面的差別,很有屬靈的意義:
(一)舊約記載香壇的位置,含示香壇與見證的櫃關係最為密切。見證的櫃上有平息處,是神與祂百姓相會的地方。(出30:6 要把壇放在見證櫃前的幔子外,對著見證櫃上的遮罪蓋,就是我要與你相會的地方。)舊約甚至記載說,香壇要安在見證的櫃前,而未題到其間有分隔的幔子。(出四十5。把燒香用的金壇放在見證的櫃前,掛上帳幕的門簾。』)
(二) 王上六22(英譯美國標準本)說,『全殿貼上金子,直到都貼了;屬於內殿的壇,整個都用金子包裹。』香壇屬於內殿(神說話的地方)。內殿指至聖所,裡面有見證的櫃同平息處,神就在這裡向祂的百姓說話。因此,舊約已經指明,香壇是屬於至聖所的。(香壇雖然在聖所裡,其功用卻是為著至聖所裡見證的櫃。在贖罪日,香壇和見證的櫃上面的平息處,都灑上同樣贖罪的血─出三十 10『亞倫一年一次,要在壇的四角上為壇1遮罪;他一年一次,要用遮罪之贖罪祭的2血,為壇遮罪,作為世世代代的定例。這壇在耶和華面前乃為至聖。』,利十六15~16『隨後他要宰那為百姓作贖罪祭的公山羊,把羊的血帶入幔內,彈在遮罪蓋的上面和前面,好像彈公牛的血一樣。 他要因以色列人諸般的不潔、過犯,就是他們一切的罪,為1至聖所遮罪;也要為那在他們不潔之中與他們同住的會幕,照樣而行。』)因此,出二六35『把桌子放在幔子外帳幕的北面;把燈臺放在帳幕的南面,與桌子相對。』只說到聖所裡有陳設餅的桌子和燈台,沒有說到香壇。
(三)香壇與禱告有關,(路一 10~11,),禱告就是進入至聖所,(十19,)來到施恩的寶座前;這施恩的寶座乃是至聖所裡,見證的櫃上面的平息處所表徵的。我們的禱告常由心思開始,心思是魂的一部分,魂是由聖所表徵的;但禱告總是引我們到靈裡,靈是由至聖所表徵的。
(四)因著以上各點,本書作者必須把香壇算作屬至聖所的。本節不是說金香壇在至聖所裡,如2節說燈台和桌子在聖所裡;乃是說至聖所有金香壇,因為金香壇是屬於至聖所的。這觀點符合本書的整個重點,就是我們應當從魂(由聖所表徵)竭力進到靈(由至聖所表徵)裡。
香壇屬於內殿,即神說話的地方,就是至聖所。香壇預表復活裡的基督是甜美馨香的香,神在這香裡十分喜悅的悅納我們。我們憑這樣一位基督禱告接觸神,神就樂意向我們說話。我們憑基督為甜美的香禱告,向神說話,神也在這香的香氣中向我們說話。這就是我們藉著基督為甜美的香,在與神甜美的交通裡,與神交談。
【注2】 原文這裡的壇,也可譯為爐(和合本)。但這裡是指香壇(和合修訂本),不是指香爐,因為照著舊約的記載,在聖所或至聖所裡沒有香爐。
【注3】 帳幕器具的排列,描繪我們對基督的經歷。在外院有銅祭壇和銅洗濯盆,(出四十29~32)表徵我們對基督的經歷,就外面說,是開始於祂在十字架上的救贖,以及聖靈基於基督的救贖而有的洗淨。在聖所裡有陳設餅的桌子和燈台,還有靠近至聖所,在見證的櫃前面的香壇。陳設餅的桌子表徵我們經歷基督作生命的供應,燈台表徵我們經歷基督作照耀的光。這些經歷是在我們的理智和知覺裡,是相當裡面的。香壇表徵我們經歷基督作向著神甜美的香,這經歷是更深入、更內裡的,引到至聖所裡最深入、最裡面的經歷。在至聖所裡有見證的櫃,櫃內有盛隱藏之嗎哪的金罐,亞倫發芽的杖,並兩塊約版。金罐裡隱藏的嗎哪,表徵我們最深的經歷基督作生命的供應,這比聖所裡陳設餅的桌子所表徵的深多了。發芽的杖表徵我們經歷復活的基督,使我們蒙神悅納,在神所賜的職事上有權柄。這比經歷基督作香,使我們蒙神悅納更深。兩塊約版,就是十條誡命的版,表徵經歷基督作光照和內裡的律法,照著神的性情規律我們。這也比經歷基督作聖所裡照耀的燈台更深。這些對基督最深的經歷,都是在我們由至聖所表徵的靈裡。
(1)舊約聖經在記載聖所內的物件時,有的地方僅提及陳設餅的桌子和燈臺,而沒有提到金香壇(出廿六35)。表明金香壇的功用和地位相當特殊。
(2)舊約裏面的金香壇乃是最靠近至聖所的物件,其上燒香所產生的煙透過第二幔子,彌漫至聖所達到約櫃前,因此金香壇和約櫃的關係極為密切(出四十5),《希伯來書》的作者有意將此二者連在一起相提並論。
(3)當所羅門王建聖殿取代會幕時,內殿即相當於至聖所,有些譯本將香壇劃歸屬於內殿(王上六22則稱『內殿前的壇』)。金香壇和約櫃的功用息息相關,燒香與人向神的禱告有關(路一10~11),而約櫃則與神向人說話有關(出廿五22),因此藉此二者,神與人有所交通來往。
(4)大祭司耶穌基督為我們進入幔內(六20),在神前(就是在至聖所裏面)替我們祈求,並且也鼓勵我們靠著祂進到神面前(七25),就是進入至聖所(十19),來到施恩的寶座前求恩惠作隨時的幫助(四16)。可見燒香禱告與來到約櫃的施恩座前有絕對的關係。
一、根據聖經各處經文所記載的情形如下:
①“把壇放在法櫃前的幔子外,對著法櫃上的施恩座”(出三十6)。即聖所範圍內,不是在至聖所裡面。英文聖經根據七十譯及拉丁文舊約說:“THOU SHALT PUT IT BEFORE THE VAIL THAT IS BY THE ARK OF THE TESTIMONY”。意即“放在幔子前”靠近“約櫃”,似乎是說在“至聖所內的幔子前”,不是在聖所與至聖所之間的“幔子前”。
②“把燒香的金壇,安在法櫃前,掛上帳幕的門簾”(出四十5)。所謂“安在法櫃前”,但不說明在聖所的慢子內,抑幔子外。因為如果香壇隔著一層幔子對著幔子後的法櫃,也能稱為在法櫃前。
③“把金壇安在會幕內的幔子前”(出四十26)。幔子這一面和那一面都可以解釋為“幔子前”。
④“內殿,就是至聖所”,“內殿,好安放耶和華的約櫃”,“內殿……又用香枯木作壇,包上精金”(王上六16,19,20)。這是所羅門的聖殿內的情形,似乎香壇是屬內殿,即至聖所的範圍。
⑤“第二幔子後,又有一層帳幕,叫作至聖所;有金香壇,(或作壇),有包金的約櫃”(來九4)。似乎是說,金香壇是在至聖所範圍內。
金香壇是在聖所的範圍內,隔著約櫃前的幔子與約櫃正相對的,但它是屬至聖所的物業。
二、金香壇不能在至聖所之內,它必須是在至聖所之外,即聖所的範圍內的理由如下:
①至聖所內的範圍,大祭司每年只進去一次,帶著血為自己和百姓贖罪(來九7)。如果金香壇是在至聖所內,大祭司便不能“每日”在壇上燒香。因為神吩咐亞倫每早晨要在該壇上燒香(出三十7)。所以這金香壇必須在至聖所之外,即在聖所範圍內,以便祭司可以每天在壇上工作。
②希伯來書作者所說:至聖所“有”金香爐,意即這金香爐是屬至聖所的物業,在屬靈的教訓上它是與約櫃有關連的。並非說“金香爐”是在至聖所“內”。
③出埃及記三十章6節中文譯得合乎原文(希伯來文)的說話口氣,金香壇是在法櫃前的幔子“外”,不是在幔子“內”。
④所羅門聖殿並沒有把金香壇放錯位置,而放在至聖所即內殿中,只是說至聖所有金香壇,其理由正如上述,金聖壇是屬至聖所的物業,不是屬?聖所的。
在以西結書所記,主耶穌再來前要重建的聖殿,也題到“壇”(結四十一21-22),這壇並不是獻祭的祭壇,因為祭壇是記載在以西結書四十三章13-17節。這香壇被稱為“耶和華面前的桌子”。同時,以西結也將香壇與至聖所相提並論,表示這香壇是屬至聖所的一部分物業。──蘇佐揚《聖經難題》
作者是根據金香壇的功用而把它放在至聖所內的。摩西五經不止一次將香壇與約櫃連在一起(出三十6,四十5;利四7,十六12、18──香壇是在「耶和華面前」的;王上六19-20──約櫃和香壇都與至聖所一起提及)。在贖罪日的禮儀中,贖罪之祭牲的血是灑在施恩座的上面和前面(利十六15)、抹在香壇的四角上,及彈在香壇上的(出三十10;利十六18-196)。香壇與至聖所的關係,就像祭壇(出廿七1-8,卅八1-7)與聖所的關係一樣,香壇提供了進入至聖所之法(利十六12-13):大祭司所用的香爐有如金香壇的延伸,進入幔內到耶和華面前,故此金香壇的功用並沒有受到幔子的阻塞;而且,所燒的香是一種特製的聖香──除了「淨」乳香外還加上普通的香所沒有的三種香料(出三34-38)──此「清淨聖潔的香」只是用於金香壇上,大祭司一年一度帶入至聖所內的就只有此種聖香,使香壇與至聖所的關係更形密切。
5 櫃上面有榮耀的基路伯覆蔭著平息處;關於這幾件,現在不能一一細說。
5 And above it cherubim of glory overshadowing the propitiation place, concerning which it is not now thetime to speak in detail.
會幕敬拜的條例(九6-10)
6 這些物件都這樣豫備好了,眾祭司就常常進入頭一層帳幕,完成敬拜;
6 Now these things having been thus prepared, into the first tabernacle the priests enter continually, accomplishing their worship;
祭司們要「每天」「收拾」聖所內的燈(出廿七21;利廿四3-4),早晚在香壇上燒香(出三十7-8;路一8-10),並且每安息日奉上新的陳設餅(利廿四5-9)。這些都是他們在聖所內所「執行〔的〕敬拜的事」
7 至於第二層帳幕,只有大祭司一年一次獨自進去,沒有不帶著血,為自己和百姓誤犯的罪(「因無知而犯的罪」)獻上的;
7 But into the second, only the high priest enters, once a year and not without blood, which he offers for himself and for the sins of ignorance of the people,
6節與7節呈現對比,(一)「進入第二層帳幕」與「進頭一層帳幕」相對,(二)「一年一次」與「常常」相對,(三)「只有大祭司」與「眾祭司」相對,(四)「沒有不帶著血」與祭司無條件的進入聖所相對,(五)「為……誤犯的罪獻上」與「完成敬拜」相對。
贖罪日(七月初十,利十六29)那天,大祭司首次是把為自己和本家贖罪的公牛之血灑在施恩座的上面及前面(利十六11-14),第二次是把為百姓贖罪的公山羊之血同樣處理(利十六15)。將香爐帶入至聖所(利十六12)
「獻上」指大祭司將贖罪祭牲的血灑在施恩座上面和前面;
【注1】 誤犯的罪,直譯,無知。複數。指不知神的律法而干犯之罪,所以是誤犯的罪。(利四2,13,22,27,五17~18。)
舊約人間的大祭司,和新約天上大祭司的不同點如下:
(1)舊約大祭司是進到人手所造的聖所;新約高過諸天的大祭司是進到天上的真聖所(11,24節)。
(2)舊約大祭司僅容許一年一次進去;新約大祭司是一直在天上真帳幕裏作執事(八2),不再離開。
(3)舊約大祭司必須先為自己的罪獻祭(七27);新約大祭司是聖潔、無邪惡、無玷污、遠離罪人的(七26),所以不需為祂自己獻祭。
(4)舊約大祭司是用牛羊的血;新約大祭司是用自己的血(12節)。
(5)舊約大祭司必須每年帶著血進去,為百姓的罪獻祭(25節;七27);新約大祭司僅只一次被獻,便成就了永遠贖罪的事(12,26,28節)。
(6)舊約大祭司是獨自進去;新約大祭司為我們開了進入至聖所的路,所以我們都能靠著祂進到神面前(十19,22;七25)。
基督的「一次被獻」與「死」是同義的(27、28節);祂「把自已獻為祭」與祂的「一次被獻」目的,就是「除掉罪/擔當……多人的罪」(26/28節),「把自己獻為祭」指基督的死;「受苦」也指基督之死(26節,十三12)。基督在十字架上「一次獻上他的身體」(十10,14)就是大祭司每年進入至聖所行灑血之禮所預表的本體(25節)
本節簡潔而有力地指出了至聖所之使用上的三重限制:「惟有大祭司……獨自進去」、「每年一次」,「並且非帶著血不可」。這就是「敬拜的規例」(1),表明舊的敬拜制度是不完全的,只是暫時的(8-10節)。
8 聖靈如此指明,當頭一層帳幕仍然存立的時候,至聖所的路還未顯明;
8 The Holy Spirit thus making this clear, that the way of the Holyof Holies has not yet been manifested while the first tabernacle still has its standing,
作者獲得聖靈的指示,使他能看出在會幕的安排上有神的意思,這意思是在基督來臨並成全了律法之後才顯明出來的(弗三5;羅十六25-26)。「指明」近乎「啟示」;頭一層帳幕指聖所。「頭一層帳幕仍存的時候」意指聖所存在一天,進入至聖所的路便一天還未顯明」。仍然--暗示有一天聖所要失去它的地位。
百姓不能進入只有祭司才可以進入的聖所,祭司亦不能進入只有大祭司才可以進入的至聖所;「進入至聖所的路」即是從外院經過第一層帳幕通入聖所,然後經過第二層帳幕通入至聖所的路。「聖所」原文是指基督所進入了的、天上的聖所,把它同樣解為「天上的聖所」至為合理。基督救贖之死已把「第二幔子」廢去,「聖所」與「至聖所」的區分不復存在,「還未顯明」的路因耶穌「在這末世顯現一次」(九26)已顯明,所有信徒皆可藉耶穌的血,藉祂所開創的路,坦然進入與地上會幕之至聖所相對應的「天上的聖所」(十19-20)。
【注1】 頭一層帳幕,就是聖所,象徵舊約;第二層帳幕,就是至聖所,象徵新約。現今那封閉至聖所的幔子,藉著基督的死已經裂開了,(太二七51,)因為這死已經把肉體釘了十字架,(十20,加五24,)至聖所的路也已經顯明瞭。因此,我們無須停留在聖所,就是舊約,也就是我們的魂裡;我們必須進入至聖所,就是新約,也就是我們的靈裡。這是本書的目標。
『頭一層帳幕』原文無『層』,不是指聖所,乃是指舊約整個帳幕;舊約屬物質的帳幕仍然有地位或有功效時,人們仍然在舊約的制度之下時。
9 那頭一層帳幕作現今時期的一個象徵,按這象徵所獻的禮物和祭物,就著良心說,都不能叫敬拜的人得以完全;
9 Which is a figure for the present time. According to thistabernacle both gifts and sacrifices are offered, which are unable to perfect, according to conscience, him who worships,
「現今時期」指耶穌及新約所開創的、介於基督首次及再次降臨之間的救恩新紀元,就是第十節所說的「更正的時期」。頭一層帳幕與現今時期有關、指向現今時期,(一)舊約之地上聖所的構造和敬拜規例只容許敬拜者在極有限的程度上親近神,(二)新約底下信徒藉基督得以自由地親近神二者間的對比。會幕的構造及敬拜都只是「將來美事的影兒」,所獻的供物不能使人得以完全(十1)。
「完全」與「良心」有特別的關係。「良心」指罪的「感覺」(來十2)對神的「意識」(彼前二19),其餘的廿八次皆指人的道德意識或良知:(一)良心與己分開而對己作證(羅九1,二15;林後一12);(二)良心有判斷的功能(林後四2,五11);(三)良心是行事的動機(羅十三5;林前十25、27、28、29);(四)良心有──「軟弱的」(林前八7、10、12)、「邪僻的」(來十22)、「清潔的」(提前三9;提後一3)、「清白的」(徒廿四16)、「無虧的」(徒廿三1;提前一5、19;來十三18;彼前三16、21);(五)良心可以「受了玷污」(林前八7),可以成為「污穢」(多一15),甚至變成「像是給熱鐵烙死了」一般(提前四2);(六)基督的血能潔淨信徒的良心(來九14),但舊約底下的供物不能使敬拜者在良心上得到完全(本節)。
「良心」在本書出現的另外四次都是與敬拜神有關的;良心的功用不是辨別是非,而是使人知道自己在神面前是有罪的,這種罪咎感有效地攔阻人親近和敬拜神。信徒的「完全」是指他們與神的關係達到完全的地步──因罪得赦免(十18)、良心得潔淨而得以親近(七19b)和服事神(九14;七18-19a)。良心得潔淨、罪咎感得以除去,乃是「得到完全」的極重要的成份,但舊約底下的供物並無除罪的功能(十4、11),因此也就不能使敬拜的人在良心上得到完全(十2)。
10 這些不過是在於飲食和各樣的浸洗,都是屬肉體的章則,制定到更正的時期。
10Consisting only of foods and drinks and various washings, being ordinances of the flesh, imposed until the time of setting things right.
飲食指可吃及不可吃之動物的規例
「浸洗」包括;亞倫及其兒子接受聖職時要在會幕門囗「用水洗身」(出廿九4);供職之前要在洗濯盆裏「洗手洗腳」(出三十17-21);利未人也要行潔淨之禮(民八5-7);大祭司在贖罪日穿上聖服前及在完成贖罪禮儀後都要「用水洗身」(利十六4、24)。百姓禮儀上之潔淨的「洗濯的規矩」(利十一25、28、32,十四8,十五1-27;民十九17-21)。利未記食物(十一章)和禮儀上之潔淨(十二至十五章)的規例。敬拜禮儀有眾多的潔淨儀式,這些都像所獻的禮物和祭品一樣,不能滌除人內心的罪咎感。
本節的「肉體」與上一節的「良心」構成外在與內在之對比:禮物和祭品不能使敬拜者在良心上得到完全,因為它們只是「屬肉體的章則」,只能除去禮儀上的不潔。
「更正」原文「使……成為直或正」,指法律及制度之改正,指神另立新約(八8)、基督以大祭司的身分出現(11節)、宗教結構獲得重新整頓、一切不足之處獲得改正的新紀元。這個新紀元一到,前約底下一切敬拜的規例(1節),包括禮物和祭物及飲食和浸洗的規例,都失去功效(七12、18)。
【注2】 或,改革,整頓,將一切事弄正、弄直。這更正的時期,發生在基督第一次來,應驗舊約一切的影兒,使新約得以頂替舊約之時。這是對的安排,對的整頓,因此是改革。這與徒三21的復興不同,那要發生在基督再來之時。
『飲食和各樣的浸洗』指祭司分別為聖的規矩。『更正』原用來形容斷骨得接駁,或骨折得矯正,乃為醫學詞彙;『更正的時候』不是指萬物復興的時候(徒三21),那須要等到基督再來之時才會發生;這裏是指神對舊約的安排給予更正的時候,也就是基督完成救贖大工所帶來的新約時代。
三.基督有效的祭獻(九11-28)
九1-10強調屬世界的聖所之敬拜的不足:首先,到神面前的路受到極嚴厲的限制(6-8);其次,所獻的禮物和祭品不能使敬拜者的內心獲得潔淨(9-10節);舊約一切安排都是不完全的和暫時的,本段描寫基督的大祭司工作:基督所獻上的不是山羊和牛犢的血(7、12、25),而是祂自己的血(12、14、26、28節),這血能潔淨敬拜者的良心(14);祂不是在地上的會幕事奉(1、7),乃是在天上的聖所供職(11-12、24),祂能使敬拜者自由的進到神的面前(14,十19一20)。1
(一) 祂成就了永遠的救贖,進到天上的聖所(11-14節)。
(二)祂作了新約的中保(15節)。要確立新約,基督之死是必須的(16-17節),因前約也是藉祭牲之死確立的(18-22)。
(三)回到第一分段的主題上:基督已進到天上,為信徒顯在神的面前(23-28節)。十章一節提出影子與真像之比,引介舊新約之下所獻祭物的不同的效能。
1 獻己為祭成就救贖(九11-14)
11-12節基督進入聖所,13-14節基督之死的無比功效(洗淨信徒的良心,14b)。指出基督的大祭司職事比地上會幕之大祭司職事優勝,
一)基督是在天上的聖所供職(11-12節),
二)祂工作所獻的是自己的血是真正的祭物(13-14節)。
三)祂只須進入聖所一次(d),
四)祂工作的果效是永遠的救贖(d)。2
11 但基督已經來到,作了那已經實現之美事的大祭司,經過那更大、更全備的帳幕,不是人手所造的,就是不屬這受造世界的;
11 But Christ, having come as a High Priest of the good things that have come into being, through the greater and more perfect tabernacle not made by hands, that is, not of this creation,
和合本譯作,『但現在基督已經來到,作了將來美事的大祭司,』,和合修訂本『但是基督已經來了;他作大祭司,實現了那些美事。』基督作了「已經實現的」美事的大祭司──不但有更佳的古卷證據支持,亦更符合文理:律法所預示的那些「將來〔的〕美事」(十1),因基督「一次進入聖所,成了永遠贖罪的事」(九12),已成為「已經實現」的美事。指基督已成就的「永遠贖罪的事」(12d),信徒的良心得到潔淨,得以親近和事奉神(14b)。都是信徒現今便可開始經歷到的、救恩的好處。「已經實現的美事的大祭司」,表示基督超越地上的大祭司。
『那已經實現之美事』不是指以後才會來臨的美事,而是指在新約時代已經實現的美事,就是指基督為我們所成就的救贖大工和作更美之約的中保(參14~15節;八6)。『更大』不是指尺寸大,而是指功效宏大,不僅為以色列人,也是為舉世的人;『更全備』乃因它用更美的祭物去潔淨(23節),且無幔子阻隔(十20);『更大更全備的帳幕』就是天上的真帳幕(八2)。
在天上的聖所裏面,並沒有與地上會幕之聖所相對應的部分,因為在天上聖所內事奉的只有大祭司基督一人,在至聖所裏事奉。
12 並且不是藉著山羊和牛犢的血,乃是藉著祂自己的血,一次永遠的進入至聖所,便得到了永遠的救贖。(成了永遠贖罪的事。) 。(為我們取得了永恆的救贖。)
12 And not through the blood of goats and calves but through His own blood, entered once for all into the Holyof Holies, obtaining an eternal redemption.
「經過那更大更全備的帳幕」(11)、「不用山羊和牛犢的血」(12)、「乃用自己的血」(12)這三個介詞片語,都是形容「進入」(12c)
「山羊和牛犢的血」與「〔基督〕自己的血」的對比,祭牲非由己意的、完全被動的被獻為祭,與基督因順服神的旨意而主動地獻己為祭(14)的對比;真正的對比不是在於兩種血,而是在於兩種祭牲,在十章五至十節會詳細的處理。
九7 |
九11-12 |
九25 |
大祭司 |
大祭司 |
大祭司 |
獨自進去 |
進入 |
進入 |
入第二層帳幕 |
入「聖所」 |
入「聖所」 |
一年一次 |
一次 |
每年 |
沒有不帶著血 |
不是藉著…的血, |
帶著牛羊的血 |
整個天上聖所都是「至聖所」
【注1】 基督的救贖是在十字架上完成的,(西一20,)但乃是等到祂藉著贖罪的血進入天上的至聖所,就是將祂贖罪的血帶去獻在神面前,祂才從神得到這救贖,作有永遠功效的救贖。
【注2】 在舊約裡,山羊和牛犢的血只能為百姓遮罪,(利十六15~18,)絕不能為他們的罪成功救贖,因為公牛和山羊的血是不能除罪的。(十4。)在希伯來文裡,遮罪的字根意為遮蓋;因此,遮罪的意思只是遮蓋罪,不是除去罪。因著基督作神的羔羊,在十字架上一次永遠的為罪獻上自己作祭物,(14,十12,)除去了世人的罪,(約一29,)祂灑在天上帳幕裡的血,(十二24,)就為我們成功了永遠的救贖,甚至贖了人在第一(舊)約之下所犯,只由祭牲之血所遮蓋的過犯。(15。)因此,我們得贖乃是用基督的寶血。(彼前一18~19。)
「山羊」是「公山羊」,大祭司在贖罪日為百姓獻上的贖罪祭(利十六15);1「牛犢」是大祭司為自己和本家獻上的贖罪祭(利十六3、11)。
13 若山羊和公牛的血,並母牛犢的灰,灑在污穢的人身上,尚且使人聖別,以致人的肉身得著潔淨,
13 For if the blood of goats and bulls and the ashes of a heifer sprinkling those who are defiled sanctify to the purity of the flesh,
「不潔的人」就是民數記十九章所指的、因接觸死屍而「受玷污」,成為「在禮儀上不潔淨的人」;這樣的人若不以除污水潔淨自己,「就玷污了耶和華的帳幕……必從以色列中剪除」(民十九13)。母牛犢的灰所調成的除污水灑在他們身上,就可以「使他們成為聖潔,身體潔淨。
紅母牛的灰被收存作調製除污穢的水之用(民十九2~9)。『叫人成聖』指使人分別為聖,蒙神悅納,在舊約僅具象徵性的意義,不可與新約的成聖混為一談;『身體潔淨』指禮儀上的潔淨。
14 何況基督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無瑕無疵的獻給神,祂的血豈不更潔淨我們的良心,使其脫離死行,叫我們事奉活神麼?
14 How much more will the 1ablood of Christ, who through the eternal Spirit offered Himself without blemish to God, purify our conscience from dead works to serve the living God?
【注1】 基督在十字架上,在人的身體裡將自己獻給神,(十5,10)這身體是受時間限制的。但祂藉著永遠的靈作這事,這靈是永遠的,不受時間的限制。在神眼中,神的羔羊基督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啟十三8)祂獻上自己是一次永遠的,(七27)並且藉著祂的死所完成的救贖也是永遠的,(12)有永遠的功效。祂救贖的範圍,完全包括了罪的範圍。
【注2】 基督的血是為著赦罪流的,(太二六28)新約由此得以成立。(十29,路二二20)這血為我們成功永遠的救贖,(12,弗一7,彼前一18~19)並且把召會買來歸神。(徒二十28)這血洗淨我們的罪,(約壹一7)潔淨我們的良心,(14)聖別我們,(十三12)並為我們說更美的話。(十二 24)因這血,我們得以進入至聖所,(十19)並勝過撒但那控告者。(啟十二10~11)所以這血是寶貴的,比山羊和公牛的血更美。(12~13)我們必須看重這血,不可當作俗物,猶如祭牲的血;若是這樣,我們必受神的刑罰。(十29~31)
【注3】 基督的血潔淨我們的良心,叫我們事奉活神。事奉活神,需要基督的血所潔淨的良心。在死的宗教裡敬拜,或事奉神以外死的事物,不需要我們的良心被潔淨。良心是我們靈的主要部分。我們所要事奉的活神,總是藉著摸我們的良心,來到我們的靈裡。(約四24)祂是公義的、聖別的,也是活的;我們污穢的良心需要被潔淨,叫我們能用活的作法事奉祂。在心思裡宗教的敬拜神,就不需要這樣。
【注4】 因著我們是死的,(弗二1,西二13)凡我們所作的,無論善惡,在活神面前都是死行。
【注5】 本書不是教導宗教的書,乃是啟示活神的書。(三12,九14,十31,十二22)我們要接觸這位活神,需要運用我們的靈,(四12)並且有靈裡被血潔淨的良心。
『永遠的靈』就是基督的靈。『靈』著重在強調能使祂的血產生叫人成聖的功效(十29);『永遠』著重在強調能使祂的血贖罪的功效維持到永遠(12節)。
祂所流的血,永遠新鮮有效,以致祂受死所成功的救贖,也能澤及在舊約之下所犯的罪過(15節)。『死行』一面指會導致人靈性死亡的行為(弗二1,5),另一面也指那與神生命隔絕之人的行為(弗四17~19)。基督的血不是改變人的外表,乃是能給人帶來一種內在生命的活力,使人藉以從原來無力管制的行為上得著解脫。
「基督的血」(十19「耶穌的血」)指基督的死,基督之死之所以更有效能,是因為「祂藉著永遠的靈,把自己無瑕無疵的獻給上帝」。(一)「自己」在原文表示強調。祂的犧牲是自願的,是有理性並能自主者的行動。(二)「無瑕無疵」原文指基督「如同無瑕疵……的羔羊」;指在道德與宗教層面上的完全:祭牲的「沒有殘疾」,只是預表基督無罪的完全。(三)「獻」字的「藉著永遠的靈」,不同的解釋。
第一類「永遠的靈」視為基督自己的靈
(1) 基督的靈被解為祂的神性;(2)基督永遠的靈就是祂那不能毀壞的生命(七16),「藉著永遠的靈」即藉著祂那屬神及聖潔之生命的屬靈能力;
第二類的解釋,(1)「由於神的靈住在基督身上……,也因基督本身擁有永恆的神性」(串釋註)。(2)「永遠的靈」主要指耶穌的靈(與「身體」相對),耶穌是連著聖靈來行事的。
第三類將「永遠的靈」解為聖靈,
「死行」就是「引致死亡的行為」,指信主之前「那些導至滅亡的罪行」,潔淨行動之目的和結果,就是「使我們可以事奉活神」。活神與「死行」相對,神乃生命之源及賜與者。信徒的事奉包括禱告和讚美(個人的或集體的),「承認主名」(十三15),並以實際的順服行動──信、望、愛心與善行(十22-24,十三16)──來討祂喜悅。基督的救贖所帶來的赦罪及良心得潔淨的恩典,是新約的基礎(十17-18),此恩典導致信徒從心裏遵行神的旨意,後者也是新約更美的應許之一(八10)。
2 中保藉死確立新約(九15-22)
a 新約基於基督之死(九15-17)
15 所以,祂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第一約之下的過犯,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使人獲得救贖,即是從前約時所犯罪過的刑罰釋放出來」
15 And because of this He is the Mediator of a new covenant, so that, death having taken place for redemption of the 1transgressions under the first covenant, those who have been called might receive the promise of the eternal einheritance.
基督獻己為祭成就了永遠的救贖(11-14節),就是祂作了新約中保的原因,而祂作新約中保的目的,就是為要使蒙召者得到產業。基督任新約中保的基礎就是祂有效的祭獻。基督藉死使新約的應許獲得實現,他就是新約的中保。作為此約的「中保」,基督不僅是立約雙方的居間者,祂乃是代表神將此約賜給神的子民,並且先藉自己流血來確立此約,使之生效。「約」字原文在此不能解為「遺囑」(16-17節),因為中保的職分是與遺囑無關的。「新」約超越並取代摩西之約(八8、13);就其精髓,新約其實是神與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所立的應許之約的延續和實現(加三16-18;八9),正表示神「記念他的聖約,就是他對……亞伯拉罕所起的誓」(路一72-73)。
【注1】 即以第一約之條款為標準,所算為罪的過犯。
【注2】 所應許永遠的產業,是基於基督永遠的救贖,不是基於我們的行為,並且與十36的應許不同,那裡的應許是以我們忍耐,並行神的旨意為條件。(十36注2)這裡所應許永遠的產業,是藉著基督永遠的救贖;而十36所應許的大賞賜,(十35)乃是因我們忍耐並行完神的旨意。
本句要達到基督作新約的中保「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的先決條件。:「因此,基督成為這新的約的中間人,為要使上帝所呼召的人能夠領受他所應許永恆的福澤。然而,這事的成就是藉著死;這死釋放了他們在頭一個約下所犯的罪過。」,祂受死的目的和結果就是為人贖罪
過犯指一切與神在律法中所顯明的旨意相違的事;是「人在第一約之下」所犯的。整個舊約時期,人的過犯一直在堆積起來。「除掉罪」、「擔當……多人的罪」,正是基督「在這末世顯現一次」、「一次被獻」的目的和結果(九26、28)。由此可見,基督之死的救贖功效是追溯既往又涉及將來的:基督以後的人固然是因信靠祂受死的功勞而罪得赦免,在基督之前的舊約聖徒也同樣是因信神的應許而蒙神悅納(十一39-40),4基督之死一方面有效地處理了前約之下人的一切過犯,同時是確立新約的隆重儀式──為神與人的關係 打開一個新局面,使舊約的應許得以實現(15c)。
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是基督作新約中保的目的,不是贖罪的目的.『永遠的產業』就是那不能朽壞,不能玷污,不能衰殘,為你們存留在天上的基業(彼前一4)。
16 凡有遺命,立遺命者的死必須證實出來;
16 For where there is a testament, the death of him who made the testament must of necessity be established.
16.17節跟上文有邏輯關係:解釋為甚麼基督必須受死,祂作中保的新約才能生效,使蒙召的人可以得著所應許的基業(15節)。祂同時是約的中保及保證人,又是立遺囑者及遺囑的執行者。
【注1】 在原文,約與遺命同字。約是合同,帶著一些應許,要為受約的人成就一些事;遺命是遺書,帶著一些已成就的事物,遺贈給承受的人。基督的血所完成的新約,不僅是約,更是遺命,將基督的死所成就的一切,遺贈給我們。神先應許要立新約,(耶三一31~34,)然後基督流血,立了新約。(路二二20。)這約所應許的既有已成就的事實,這約也就是遺命。這遺命,遺書,因基督的死已經得以確定並生效,且由復活的基督執行並實施。神的約的應許是由神的信實來堅立,神的約是由神的義來保證,而遺命是由基督復活的能力來實施。
『遺命』原文『約』。『約』是雙方共同訂定、彼此遵守的,『遺命』由立遺命者單方面訂立的,稍有不同;根據本節和下面一節的意思──必須等立約者死了,『約』才能生效──所以最好翻作『遺命』,比較達意。
17 因為留遺命的人死了,遺命纔得確定(「因為遺囑是在死人的基礎上才有效的」);立遺命的人還活著的時候,遺命是沒有效力的。
17 For a testament is confirmed in the case of the dead, since it never has force when he who made the testament is living.
基督作中保的新約同時有遺囑的性質,也可說新約同時是基督給予祂子民的遺囑,祂的死使這遺囑生效,同時確立新約。15節「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思想的啟迪下,將焦點放在新約作為遺囑的一面,15節的「新約」在此變成「遺囑」,「中保」變成「立遺囑者」;基督必先受死,祂的遺囑方能生效,祂作中保的新約才能生效,使蒙召的人可以得著所應許的基業(15節)。從「約」轉到「遺囑」,是借助於約同時是遺囑的事實來辯證基督必先受死,祂作中保的新約才能生效。
【注1】 留遺命的人死了,直譯,基於死了的人。在死人的基礎上
b 前約也是藉死確立(九18-22)
18 所以第一約也不是不用血創立的。
18 Hence neither was the first covenant initiated without blood;
「所以」連於15節來解釋,意思是:由於新約是由基督受死流血確立的(15),故此那預表新約的前約也不是不用血立的。「前約」與第15節「新約」相對;16.17節是支持第十五節的,有插入句的性質。
19 因為各條誡命既由摩西照著律法,向眾百姓講過了,他就拿牛犢和山羊的血,用水和朱紅色絨並牛膝草,灑在那約書上,並眾百姓身上,說,
19 For when every commandment according to the law had been spoken by Moses to all the people, he took the blood of the calves and the goats, with water and scarlet wool and hyssop, and sprinkled both the scroll ofthecovenant itself and all the people,
「牛犢和公山羊」是個籠統的詞語,代表一切獻祭用的牲畜
「朱紅色絨--羊毛」的作用不是吸收血水;是用以把牛膝草繫於香柏木枝上(利十四6、51)的朱紅色絨或線。
「牛膝草」為撒灑血水所用的工具,它用來把逾越節羊羔之血塗在每一家以色列人的門楣上和門框上(出十二22),又用來把那被宰之鳥的血(和水)灑在大痳瘋病愈者身上及曾有「大麻瘋」災病的房子上(利十四4-7、49-53),亦用來把除污水灑在因與死亡接觸而成為禮儀上不潔的人或物上(民十九18)。
按舊約的記載,摩西把一半的血灑在百姓身上,另一半卻是灑在壇上(出廿四6、8)
20 “這就是神與你們所立之約的血。”
20 Saying, "This is the blood of the covenant which God has commanded to you.''
「這是立約的血」。「這」字是耶穌於設立晚餐時所用之字──「這是我立約的血」──的回響,表示舊約的訂立和新約的訂立,都是以血確立的。
21 他又照樣把血灑在帳幕和一切敬拜用的器皿上。
21 And both the tabernacle and all the vessels of the service he sprinkled in like manner with the blood.
將立約與會幕之奉獻合併起來,因為二者同樣涉及灑血。摩西把血灑在會幕和崇拜用的一切器皿上的事,摩西五經完全沒有記錄。
按五經的記載,會幕及其一切器具是用抹上膏油的方法來使之成聖(出四十9-11;利八10-11;民七1),而不是用灑血之法。亞倫及其兒子的就職禮中,作贖罪祭的公牛之血被抹在壇上的四角(出廿九12;利八15),作燔祭的公綿羊之血被灑在壇的周圍(利八19),承接聖職之禮的公綿羊之血,則被抹在亞倫和他兒子身上,又彈在他們的的身上和衣服上,並灑在壇的周圍(出廿九19-21;利八22-24、30);抹血與灑血和抹油同是成聖之禮儀的一部分。
約瑟夫的記載與此相符:他說摩西用了七天來潔淨祭司和他們的衣服,並「以油……及以公牛和公羊之血」潔淨會幕及其器具。
22 按著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潔淨的,沒有流血,就沒有赦罪。
22 And almost all things are purified by blood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without shedding of blood there is no forgiveness.
【注1】 沒有流血,就沒有赦罪,沒有赦罪,就無法滿足神公義的要求,使約無法成立。但基督的血已經流出,使罪得赦;新約也憑祂的血得以成立。(太二六28。)利17:11因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已經把血賜給你們,可以在壇上為你們的生命遮罪;因血裏有生命,所以能遮罪。
3 進到天上顯在神前(九23-28)
23 所以,諸天上之物的樣本,必須用這些祭物去潔淨;但那天上之物的本身,必須用比這些更美的祭物pl.去潔淨。
23 It was necessary therefore for the examples of the things in the heavens to be purified by these, but the heavenly things themselves, by better sacrifices than these.
此祭物之所以為「更美」,由於它一次而永遠地成就舊約的祭物所不能成就的潔淨和救贖。
【注1】 帳幕和一切相關的物件,都要灑上山羊和公牛的血,才得潔淨。(21~23。)這是個表徵,表明天上之物需要用更美祭物的血潔淨,這更美的祭物就是基督作祭物。(七27,九14,28,十10,12,14。)當撒但和跟隨他的墮落天使背叛神時,天和一切天上之物都受了玷污,因此一切天上之物都需要潔淨。當基督進入了天的本身,(24,)就用祂自己的血,成就了這潔淨的事。
【注2】 基督把自己當作一個祭獻上。(14,十12。)這一個祭,從不同的角度看,可視為多種的祭。基督原是活神永遠的兒子,成為肉體,作了人子,並且藉著永遠的靈,將自己獻給神,所以祂這祭物比那些祭牲更美。那些祭牲不過是影兒,永不能除罪;(十11;)但祂這祭物,卻是實際的,並且一次永遠的把罪除掉,(26,)因此為我們得到了永遠的救贖。(12。)
24 因為基督並不是進入人手所造的聖所,那不過是真聖所的複本,乃是進入了天的本身,如今為我們顯在神面前;
24 For Christ did not enter into a holy place made by hands, a figure of the ctrue, but into heaven itself, to appear now before the face of God for us;
24-28解釋天上的本物是「如何」用更美的祭物去潔淨的,基督如何藉獻上自己,為天上的聖所舉行了啟用禮。(24-28節)一方面回到九章十一至十四節的主題上(基督藉自己的血進入了天上的聖所),同時進一步闡釋八章一至五節曾簡略地提及的事──基督在天上的聖所任大祭司,以及祂必須獻上的祭物。
「如今」指介於基督進入天上的聖所與基督二次降臨(28)之間的時期。
「為我們」在六章二十節是指基督以先驅者及大祭司的身分進到天上的聖所,使祂的子民也可以坦然進去;本節重提基督進入天上的聖所,不過,「為我們」所形容的不是「進了天」的行動,而是「顯在神面前」的情況,指基督為我們進入天上聖所後,就繼續在神面前代表我們,使我們蒙神悅納(得以坦然進到祂面前),並且獲得祂的恩典與幫助(四16,十三6)
25 祂也不是多次將自己獻上,像那大祭司每年帶著牛羊的血進入至聖所;
25 Nor in order that He might offer Himself often, just as the high priest enters into the Holyof Holies year by year by the blood of other creatures;
按原文句子的結構,本節的主要動詞仍是24節的「進入」,意即:「基督並不是進了人手所造的聖所,乃是〔進到〕天上本身;〔而祂進到天上本身,〕也不是為要多次把自己獻上,像大祭司……一樣」。
26 如果這樣,從創世以來,祂就必須多次受苦了;但如今祂在諸世代的終結顯明了一次,好藉著獻上自己為祭,把罪除掉。
26 Since then He would have had to suffer often since the foundation of the world. But now once at the consummation of the ages He has been manifested for the putting away of sin through the sacrifice of Himself.
「好除掉罪」是基督「顯現」的目的,「把自己獻為祭」是祂藉以除掉罪的方法。【注1】 或,諸世代的完結,諸世代的末了。這裡是指舊約時代的末了,而太二八20所說這世代的終結,是指召會時代的結束。
基督是在創世以前,就為我們被預定,(彼前一20,)並且祂是從創世以來就被殺的。(啟十三8。)事實上,祂的被殺是一次永遠的發生在諸世代的終結,就是祂第一次顯明,獻上自己給神,把罪除掉的時候。見14注1。
【注2】 原文,單數。
27 按著定命,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
27 And inasmuch as it is reserved for men to die once, and after this comes judgment,
【注1】 直譯,按著所留給人的,只有一死。
【注2】 因為人人都有一死,死後且有審判,所以基督一次受死,擔當了人的罪,(28,彼前二24,)並且在十字架上為人受了審判。(賽五三5,11。)
28 基督也是這樣,既一次被獻,擔當了多人的罪(複數),將來還要向那熱切等待祂的人第二次顯現,並與罪無關(單數),乃為拯救他們。
28 So Christ also, having been offered once to bear the sins of many, will appear a second time to those who eagerly await Him, apart from sin, unto salvation.
人只死一次,之後便有審判;照樣,基督只一次被獻,之後便有第二次的顯現。「擔當」原文在本書出現的另三次(七27a、b,十三15),意思都是「獻上」,在這裏的意思則是:基督將本應由那許多人背負的罪取來放在自己身上。即是為他們擔當他們的罪(此字原文為複數)的刑罰
【注3】 基督既在第一次顯現時把罪除掉,(26,約壹三5,)祂第二次顯現就完全與罪無關。
【注4】 這裡的拯救,指我們的身體得贖,以及得著釋放,脫離舊造的虛空和敗壞的奴役,得享神兒女之榮耀的自由,(羅八18~23,腓三20~21,)也就是得榮耀。(羅八17,30。)基督二次顯現的目的,是要施行拯救,即是向那些熱切期待祂的人「成全救恩」,使他們「得到完全的救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