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在聖經有兩種意義
律法--在聖經有兩種意義
1. 舊約---都是指藉摩西頒布的十戒,律例,誡命,規條。
2. 在新約意義有三種意義
A.摩西的律法--指舊約律法--字句的律法
加 6:13 那些受割禮的,連自己也不守律法,他們卻想要你們受割禮,好在你們的肉體上誇口。
弗 2:15 在祂的肉體裏,廢掉了那規條中誡命的律法,好把兩下在祂自己裏面,創造成一個新人,成就了和平;
來 10:1 律法有要來美事的影兒,沒有本物的形像,
B. 基督的律法
太 5:17 不要以為我來是要廢除律法或申言者;我來不是要廢除,乃是要成全。
太 5:18 我實在告訴你們,即使到天地都過去了,律法的一撇或一畫,也絕不能過去,直到一切都得成全。
太 7:12 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申言者的總綱。
太 22:40 一切律法和申言者的教訓都繫於這兩條誡命。
路 16:17 天地過去,比律法的一畫落空還容易。
羅 2:15 他們顯出那寫在他們心裏律法的功用,
加 5:14 因為全律法都在“要愛鄰舍如同自己”這一句話之內,得以完全了。
加 5:23 溫柔、節制;這樣的事,沒有律法反對。
加 6:2 你們的重擔要彼此擔當,這樣就完全滿足了基督的律法。
來 7:12 祭司的職分既已更換,律法也必須更換。
註2
從字句的律法更換到生命的律法;基督就是照這生命的律法,成了活著、永久的大祭司。
來 8:10 主又說,因為這是那些日子以後,我要與以色列家所立的約:我要將我的律法賜在他們心思裏,並且將這些律法寫在他們心上;我要作他們的神,他們要作我的子民。
註1
這段話引自耶三一33。那裡的律法是單數的,本節的律法是複數的,證明這是一個律擴展成幾個律。這就是生命之律。(見羅八2生命之靈的律。)每一種生命都有一個律。生命越高,生命的律就越高。我們從神所得神聖的生命是最高的,所以有最高的律,就是這裡所說的律。神將祂神聖的生命分賜到我們裡面,就把這最高的律放在我們靈裡,這律又從我們靈裡擴展到我們內裡的各部分,就如心思、情感和意志,而成為幾個律。
這生命之律與字句的律法不同。生命之律是憑著並照著生命的元素,從裡面規律我們;字句的律法是憑著並照著死的字句,從外面規律我們。死的字句律法在於外面的教導,這生命之律卻在於內在的知覺。我們眾人,無論大小,既然都有生命之律,就不需要照著字句的律法而有外面的教導。(11。)
羅 13:8 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
註1
愛不僅是外面的行為,也是裡面生命的表現。要愛人而自然的成全律法,就需要生命的變化和生命的供應。我們需要神的生命和祂愛的性情,在生命裡變化並供應我們,使我們在愛中活出祂這是愛的神,而彰顯祂的愛。
羅 13:10 愛是不加害與鄰舍的,所以愛乃是律法的完滿。
C. 自由的律法
雅 1:25 惟有詳細察看那完備自由的律法,
雅 2:8 你們若照著經上“要愛鄰舍如同自己”的話,成全這君尊的律法,
第一方面摩西的律法是被廢掉
加 5:18 但你們若被那靈引導,就不在律法以下。
第二方面基督的律法又是被成全的
羅 7:12 這樣看來,律法是聖的,誡命也是聖的、義的並善的。
羅 7:14 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
羅 8:4 使律法義的要求,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只照著靈而行的人身上。
羅 10:4 原來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的都得著義。
提前 1:8我們曉得律法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法,
加 6章2節 你們的重擔要彼此擔當,這樣就完全滿足了基督的律法。
註1
指藉著愛運行、更高更好的生命之律。(羅八2,約十三34。)愛是神聖生命的結果和彰顯,(參林前十三,)也是那靈的果子。(五22。)基督的律法,也就是愛的律法,必須由生命之靈的律將其實化,使我們能彼此擔當我們的重擔。
加 3:24 這樣,律法成了我們的兒童導師,帶我們歸於基督,好使我們本於信得稱義。
第三方面信徒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
雅 2章12節
你們既然要按自由的律法受審判,就該照這律法說話行事。
註1
一25自由的律法,指同樣的律法,就是生命的律法。信徒要按生命的律法受審判。信徒該照著超過字句律法的生命律法說話行事。他們該照著生命的律法生活,這種生活勝過遵守字句的律法。不信的人要在白色大寶座前,按字句的律法,就是摩西的律法受審判;信徒要在基督的審判臺前,按生命的律法,自由的律法,也就是基督的律法受審判。(林後五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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