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19 01:56:38隨興

再論重建基金設置成效

對於政府編列預算拯救問題機構當然感到十分欣慰,政府終於有勇氣面對問題,徹底解決存款人的不安.
但是籌設重建基金如果又修改存保條例將存款保險一百萬元的保障改為全額保障將會造成銀行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問題,尤其相關銀行經營者的責任並沒有清楚規範,銀行監督及執法又無法有效落實, 政府怕銀行倒,銀行負責人豈不是更加為所欲為了
美國的重建基金(RTC)是以倒閉機構為處理對象,且成立專責機構負責清理,所以成效顯著.而日本的重建基金特別帳戶設立時政府也宣佈自2001年新會計年度開始時,存款戶無法獲得全額保障, 也就是藉由經營資訊的充分揭露使存款人學習分辨風險,如今的制度以五年的重建基金,存款人的全額保障,換取短時間金融的安定,風險留給未來的全民納稅人,試想欠缺專人清理,爛帳交給進駐行庫,如何追蹤清理成效,教我們如何安心這樣的法案執行後將會使金融環境更加惡化,金融機構掏空資產由政府負擔可以嗎?先進國家採取配套措施或許市值得我們借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