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16 03:17:20

2002.09.04《夫妻強暴》

怎樣可稱為夫妻間的強暴呢?

只要一方不想make love,但是另一方卻硬要,就成了嗎?

如果前者為“妻”,後者為“夫”,那應該是會採取暴力的手段來達成一幾之私慾吧!

但是如果前者是“夫”,後者是“妻”呢?那要用什麼方式呢?挑逗?還是命令式的權威呢?我想應該是挑逗吧!


為什麼人要結婚呢?

除了相愛之外,還有要傳宗接代,固定做愛的對象,符合社會規範之外,就沒有其他的理由了吧!

這樣看起來的話,結婚=合理的做愛,好像成立耶!

可是結婚一但成為了一種手段,也成為一種很膚淺的行為。

唉!以前覺得很夢幻的,現在全被現實給打敗啦!!

我早就不該那麼天真的!

都21歲了,也該學著成熟點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