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3 01:25:00yaya5288

好漫長的偵查不公開(一)

偵查不公開~

檢察官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下午協同法醫來驗屍,並進行訊問肇事者洪肇正.證人陳游阿幼.等人,以瞭解案情...

九十一年一月十日進行第一次偵查庭調查,肇事者洪肇正到庭接受訊問,仍辯稱其無過失...

我們呈上了一份書面資料,表達我們想要說的話,也就是我們所知的事實,我要替爸爸說話...而我實在無法忍受做錯事又不知悔改的人!

我們希望藉此能幫助檢察官瞭解案情,也冀盼檢察官能審慎偵查,能伸張公權力,將有罪之人以法制裁之!

內容如下:

被害人家屬陳述

(一) 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約十時,被害人於家中,告訴其妻,其欲往好友阿林家作客並用餐,之後將去參加歌唱比賽,即騎乘家中所有之輕型機車離去。

被害人至好友阿林家(其實就在被害人家附近)用餐,與阿林夫妻共進午餐,喝茶、聊天,並無飲酒,且用餐完畢後,並協助阿林妻收拾碗盤至其家中樓上,心情愉快!

餐後約十二時許,道謝離去,騎車往歌唱比賽地點駛去。歌唱錄影比賽地點:板橋市大觀路二段281號,下午三時(十五時)錄影。歌唱比賽主辦單位:曾宗順健康家族(北市忠孝東路四段155號8F之1)。

被害人所騎乘之輕型機車已較為老舊,行駛速度每小時最多僅能達至三十~三十五公里,被害人家至肇事地點約十三公里,而推估被害人騎乘時間幾近五十分鐘,足見其行車小心。


(二) 肇事者洪賜正係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駕駛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三時四十分許,駕駛三重客運636路線(圓環-迴龍)公車,車牌號碼AG-822號,沿萬壽路一段(桃園縣龜山鄉)第二車道(內線為第一車道,共四線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口,適逢紅綠燈交通號誌下,地面並畫有斑馬線,理應注意車輛,減速慢行,大型車輛駕駛人更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留意小型汽、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並隨時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此,貿然急馳,適被害人騎乘輕型機車沿同路段由北往東方向行駛,欲往中正路(樹林方向),而被害人在肇事者行駛前方,為洪賜正所駕駛之上揭大公車撞擊(重力撞擊被害人右側)、彈出後倒地,致謝金吉大量出血、受有右側股骨骨折、胸部挫傷合併右側血胸、體腔出血等嚴重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體腔出血過多合併顱內出血死亡。

(三) 迴龍派出所係三重客運635.636路線之停靠站,而肇事者當日若能遵守其行駛規則,行駛第三車道(外側車道),符合速限40之規定,注意行車安全,慢慢駛至迴龍派出所停靠站,安全載客,則無此憾事發生。

刑法第十四條:行為人雖非故意,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刑法第二七六條: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四) 台北市交通局統計(八十九年度),光是台北市聯營公車肇事造成的事故就有六百二十四件,平均每天就會發生兩件與公車肇事有關的車禍,而此統計僅為台北市,尚不包括台北縣,桃園縣(市)等北部重要地區,令人怵目驚心。

而受害人家屬面臨突如其來之巨變,無論在身心上之打擊與悲痛相信是筆墨難以形容的。公車駕駛人肇事往往以其背後公司資源作為後盾,公司保險、法律顧問團、事故處理專案小組等皆為肇事者護身符,肇事者絲毫不覺其過失致人於死為罪過,輕忽人命,將肇事責任全數推諉至死者(被害人)身上,死者已矣,縱是無法為己辯護,而被害人家屬對簿公堂時,再造成二次傷害,情何以堪?

為制裁肇事者之過失,使其能尊重生命,不再二次肇事傷人,亦有效降低公車肇事率,懇請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