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18 03:03:25yaya5288

官官相護?

時間:幾天後,約九十一年九月底
回應如下:

陳情人您好:
  關於台端指陳迴龍所警員蔡志和處理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公車肇事致人於死交通事故,未舉發乙案,本分局已調集相關資料,查核相關處理人員是否有疏失之處,維尚在聯繫肇事人製作訪談筆錄中,俟本案辦理完畢後再行回覆。


                    > 龜山分局六組

那時單純的我,覺得有絲希望~於是回應~

您好:
感謝您已進行調查與審理我們的陳情案件,謝謝!
然而再懇請您在查核相關處理人員是否有疏失之處,亦能依法進行對肇事者(洪賜正N122406839)行政責任的舉發,莫任之逍遙法外!

我們冀望大部份的執法人員都是好的~亦如您一般~
沒有人會希望成為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而不幸發生了,只願不要再讓我們再受到冤屈與更大的傷害...最後再附上我們的聯絡方式:
***或**** 022-******
北縣*******路**巷**號*F
*** ********或*********

永遠感恩您的幫助,亦祝福您會永遠平安.健康與快樂!


約半個月後,我收到電子郵件

陳情人您好:

台端檢舉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迴龍派出所警員蔡志和處理洪賜正、***車禍不公案,經本分局查核,警員蔡志和處理本案均按規定測繪拍照、製作相關資料、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由本分局報請桃園地檢署相驗完竣,有關肇事人洪賜正涉嫌業務過失致人於死刑責部份,已由檢察官主動偵辦,員警處理程序正當合法,並無台端所指偏袒肇事人之情事,請 查照。

< 龜山分局六組


我覺得有官官相護之嫌疑~為何行政罰方面(警察根本未開罰單部份)都沒有提到?於是我再次以電子郵件回覆如下:

懇請您明鑑!

本人於上個月(九月十八日)之陳情內容重點為~車禍肇事致人於死,處理員警何以未依法開任何交通違規單送交監理單位處理?然而您於十月十一日之答覆內容(如上段所述),似乎與陳情內容重點有些出入?(請見附加檔案陳情1015:九月十八日之陳情內容)該案甫由檢察官起訴,進入司法程序中,司法勢必公正嚴明的進行追究該案肇事者洪賜正之刑事責任(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而希望警察單位亦能稟公處理~追究肇事者之行政責任,並能儘速送交監理單位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駕駛執照;103條: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102條第一項第六款:未讓已先進入路口之車先行;94條第二項: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項規定...皆是肇事者洪賜正所未遵循以致車禍發生致人於死傷又檢察官於起訴文內亦提及肇事者洪賜正未遵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致使車禍發生造成死亡案件...

陳情者:**雅(家住:北********市**路***巷**號*F)
電話:022-*******或**********

結果~就再也沒有任何回應了....



我就像照片中~孤立無助的向日葵...而太陽也似乎離我好遠!
我在悲傷痛苦中...,但願有來自未來的人能帶來希望,
也告訴我:未來不遠...未來一切會變好!


註:照片由弟弟小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