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3-03 01:37:05yaya5288

一切已太遲...(二)

現場處理員警有問題!

我們發現肇事公車司機竟然在不久後開公車...三重客運也似乎沒誠意要賠償我們...竟然說:他們很忙,陽明山花季...原來,91年春天,他們竟然取得了行駛陽明山之營運路權...

91年三月...我打電話去查...為什麼肇事司機竟然不會受到任何責罰,危險行駛於馬路上呢?查到了監理站,有位施先生幫我查了查...他說:只有查到他有筆違規停車的資料,可是是89年(還是90年)7月,並沒有他肇事致人於死等相關資料...照理說:
現場處理員警應將資料送至監理站的...員警實在無權決定與判斷肇事者肇事是否違規與否...

換句話說:員警有問題...處理員警有吃案的可能性...

他建議我要投訴或檢舉瀆職的員警才對!

天啊!我在打電話到監理站之前,其實才打電話到迴龍派出所去過...

電話那頭中年員警的聲音仍令人印象深刻...~有這回事嗎?公車司機撞死人還可以開公車在路上啊!是這檥的嗎?...原來那聲音其實是充滿戲謔的...




勇敢的我決定要投訴那有瀆職之嫌的員警~

時間:約九十一年九月

我認為員警執法確有瑕疵,向警政相關單位進行投訴…由於年少不懂事,也不知怎麼投訴,於是上網找到了相關網址,透過網路進行投訴!

我的標題是:
員警執法有瑕疵,有問題?
~車禍肇事致人於死,何以未依法開任何交通違規單送交監理單位處理,
                 未依合理程序執行公務?請您明鑑!

內容如下:

您好!

  車禍肇事致人於死應受到行政(責任)、刑法與民法上之懲罰,然而肇事迄今已長達二百六十餘日(約九個月時間),只見肇事者依然駕駛著公車繼續執業,未受任何懲治,更可怕的是~傷害了無辜的人命卻無任何歉意與悔意的人,任其逍遙自在,那麼這個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何在?倘若兇手致人於死未受任何懲戒而其亦無任何悔意,任其執兇器於路上行,難道執法單位知道亦是任其逍遙法外?這樣的執法單位是不是有問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61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肇事致人死亡,吊銷其駕駛執照。然而肇事司機迄今仍未被吊銷其駕駛執照,仍每日開公車行駛於道路上...原因是處理員警(迴龍派出所)根本未依法開交通違規罰單,更未依合法程序受交監理單位處理,以致監理單位迄今未收到任何相關肇事者肇事違規之任何資料,即無法對肇事者執行任何行政懲罰。桃園縣萬壽路一段常發生車禍肇事意外,為迴龍派出所轄區,難道迴龍派出所員警會不知道“人命關天之交通肇事事故”如何依合法程序處理?

車禍肇事者洪賜正(N122406839)係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公車駕駛司機,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十三時三十分許,駕駛三重客運636路線(圓環-迴龍)公車,車牌號碼AG-822號,沿萬壽路一段(桃園縣龜山鄉)第二車道(內線為第一車道,共四線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中正路口,適逢紅綠燈交通號誌下,地面並畫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理應注意行人(行人優先),減速慢行,大型車輛駕駛人更應注意車前狀況(特別留意小型汽、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並隨時採行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於此,貿然疾馳,適被害人謝金吉騎乘輕型機車沿同路段由東往南方向行駛,欲往中正路(樹林方向),而被害人在肇事者行駛前方,為洪賜正所駕駛之上揭大公車撞擊(重力撞擊被害人右側)、彈出後倒地,致***大量出血、受有右側股骨骨折、胸部挫傷合併右側血胸、體腔出血等嚴重傷害,經送醫急救,仍因體腔出血過多合併顱內出血死亡。
呈上述,肇事者顯然未能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3:「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應減速」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條第一項第六款「未讓已先進入路口之車先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絛第二項「未注意車前狀況」等項規定...警察為人民之保母,為執法之先鋒,怎會不知其相關規定,而未開任何違規罰單?實在令人不解!

懇請明鑑,伸張社會公平與正義!並請能與我們聯繫,謝謝。
註:現場處理單位為桃園縣龜山分局,派出所所長涂益嘉,該案承辦員警蔡志和